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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定罪情节的概念界定。何为定罪情节在法学界并非得以统一。要给定罪情节下一个能够令人较为满意的定义 ,最主要的是应当将视角置于司法实践中的定罪过程。也就是 ,应当从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已经赋予所谓定罪情节的一些实用含义来考量界定定罪情节。司法实践中的这些含义归纳起来主要有 :其一 ,定罪情节是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被刑法列为犯罪构成综合标准的事实情况 ;其二 ,定罪情节是一切影响定罪或定罪关系密切的情节 ;其三 ,定罪情节划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重罪轻罪界限的情节 ,意即那些对于犯罪构成具有重大影响的情节 ;其四…  相似文献   

2.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以出罪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形式上具有刑事违法性但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进行出罪,我国理论界却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透过刑法第13条的定罪程式,结合相关的理论,显示其中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并没有全面体现刑法第13条的内容,把但书排除在外,难以成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分则罪状是以一人犯罪既遂模式加以规定的。在数额犯中,"数额"不是界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尺,也不是数额犯刑罚发动的内在动因,"数额"是数额犯犯罪构成要件中量的规格,是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成立层面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数额犯存在未遂的犯罪停止形态,这并非是由"数额"本身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中关于未遂犯罪的一般规定以及《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4.
刑事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且具有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刑罚惩罚性。本质特征在于其社会危害性,判断罪与非罪时,就是应当依据社会危害性来判断是否将某种行为纳入到刑法领域来,而区别此罪与彼罪的时候则更着重在于分析不同犯罪构成要素之间的区别,由于未对社会危害性进行分析,很容易将心中初步的判断结论通过犯罪构成逆向推导,先有结论再用犯罪构成来求证的思考方式容易导出错误的结论。本案中村民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的刑法要件的,但若结合社会危害性的要求来看则应当作出完全相反的判断,关键在于思考时应当从罪与非罪处入手,而不是直接从此罪与彼罪处分析。  相似文献   

5.
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受到刑法理论上的抨击。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概念首先是提示犯罪的本质属性———社会危害性,即犯罪行为对特定社会关系的侵犯,因此犯罪客体的意义已包含在犯罪概念中,应将犯罪客体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的内容,而是犯罪概念的内容。  相似文献   

6.
现行刑法对"见危不救"行为,没有设置"见危不救罪"规制。多数刑法学者认为"见危不救"行为不宜入罪。但"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刑法对负有"见危应救"义务人的"见危不救"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其性质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玩忽职守罪;医疗事故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定罪处刑。对不负有特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不作犯罪处理。对"见危不救"行为定罪处罚除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外,同时要符合行为人负有救助的义务,有救助的能力,不救助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并造成严重后果三个必备条件。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犯罪成立即构成犯罪,然而在现行的犯罪成立评价模型中,其评价前提及评价要件却始终面临"技术化"的难题——社会危害性的形式、实质之分造成的罪与非罪的天壤之别,以及犯罪阻却事由的"游离"下犯罪成立的判断先于构成要件的排除。鉴于此,实现犯罪评价前提的技术化界定、明确犯罪阻却事由及其价值、完成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成立理论的合理衔接,进而实现所有行为都能依犯罪成立评价模型进行直接判断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8.
定罪的根据是犯罪构成,但是作为定罪根据的犯罪构成并不等同于犯罪论中的犯罪构成。犯罪论中的犯罪构成应该称之为犯罪结构,它是指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作为定罪根据的犯罪构成,不包括客体要件,其他要件也与犯罪论中的犯罪构成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条文第13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其中用"但书"的形式将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定量规定,使得我们在认定犯罪时要考虑定性和定量两种因素。但是,如何以外国刑法中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为视角,来理解犯罪概念、"但书"规定、犯罪的本质(社会危害性)、犯罪的形式要素(刑事违法性)以及犯罪构成则是本文将要涉及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为进一步明确盗窃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分析我国自2013年以来关于盗窃毒品犯罪的相关判决,对盗窃毒品犯罪的犯罪构成、行为状态、法条竞合、罪数形态、量刑情节等问题进行分析,揭示盗窃毒品犯罪行为的刑法学性质,可以构建出法益保护、罪数确定的法律适用规范路径。对盗窃毒品行为的定罪量刑应着眼于维护刑法所保护的整体法益,从维护法的秩序价值出发,坚持整体观念,系统适用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定罪标准的认定要注重对毒品这种违禁品的占有价值和社会秩序法益的保护;量刑既要注重盗窃毒品犯罪的客体、对象、情节,也要注重考量盗窃毒品后上下游承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1.
当犯罪构成从犯罪成立的意义上来定义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中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特征的必要要件,无犯罪客体则无犯罪.犯罪客体是客观实在的、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价值要件.任何犯罪均侵害或威胁了法益或社会关系(客体),犯罪客体绝非一个空洞的价值符号,它在立法和司法上具有巨大的价值.它起到引导刑法立法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它可以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上发挥重大作用,它可以在罪数形态、故意犯罪形态的判断认定上起到重要作用,它还可以在量刑等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简单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具体分工,共同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行为的犯罪形态。简单共同犯罪的特点在于共同实行犯罪,即都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教唆犯、帮助犯等其他犯罪人。其不同于复杂共犯中共同犯罪人存在分工,且共同犯罪人有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等类型。因此,有些学者认为简单共犯定罪量刑比较容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及故意内容,直接依据刑法分别的有关规定定罪;然后,根据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分别确立其刑事…  相似文献   

13.
当前,对于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存在各种批判,从多个方面论证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可以发现,我国刑法的混合犯罪概念具有不容置疑的正当性。它能够科学地解决刑法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不存在发生冲突时以社会危害性为最高标准突破刑事违法性进行类推的问题;它体现了社会危害性与形事违法性的统一,不存在社会危害性标准与规范标准冲突的问题;它由本文和但书两部分共同组成,不存在逻辑矛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采用的是具体数额标准,这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一些便利,但其中也存在着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难以全面反映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等问题。所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拟修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而这一修改既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又可有效解决原有刑罚交叉问题,同时具有国内外同类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可资借鉴,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此同时,在修改原有标准之时应注意在立法上要进一步明确"数额+情节"的弹性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从重情节,并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额作出一定范围的限定,从而有利于完善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15.
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以"聚众"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或选择要件的一种犯罪类型。从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量,聚众犯罪立法上存在着不纯正的聚众犯罪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纯正的聚众犯罪法定刑配置不合理、不协调,聚众"打砸抢"的定罪处罚规定缺乏合理性等问题,需要针对这些问题完善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6.
行为人实施了实行行为之后,出于任意性(自动性)采取的中止行为本身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可称之为犯罪性中止行为。该中止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又造成了新的法益损害,正是因为犯罪性中止行为同时具备有益性和损害性,导致了犯罪性中止行为定性的困难。如果一律认定该行为是犯罪行为、对其定罪量刑,则会忽视该中止行为的正当性;但是如果直接适用刑法第24条,则并不能充分评价犯罪性中止行为的结果无价值。因此,当犯罪性中止行为造成的损害是有效中止实行行为侵害结果发生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并且符合紧急避险条件时,可以认定为避险行为排除违法性,除此之外,其他情形应当按照所构成的相应犯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7.
在数额犯中,"数额"不是界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尺,也不是数额犯刑罚发动的内在动因,"数额"是数额犯犯罪构成要件中量的规格,是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成立层面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数额犯存在未遂的犯罪停止形态,这并非是由"数额"本身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中关于未遂犯罪的一般规定与刑法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刑法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这一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而身份又与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都发生着密切联系,从而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在身份犯的修正犯罪构成中,身份不是犯罪的主体要件,无身份者同样可以符合身份犯的修正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19.
对刑法中行为的新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论在刑法理论上有着重要的地位,研究行为论的目的应当是为了科学地建构犯罪构成(成立)体系,完善刑法的基础理论,为司法实务提供观念上的指导。行为论研究必须始终兼顾一个国家固有的文化传统和刑法理论的总体特征。依此标准分析,我国刑法中行为的界定应着眼于危害行为,并且应当去除意思要素,保留刑事违法性及危害性要素。因此,我国刑法中的行为概念即为客观上违反刑法规范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相似文献   

20.
研究犯罪构成的质变与部分质变,具有十分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它不仅使我们能够从动态中去把握犯罪构成,深入地了解它们的发展变化从而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重罪与轻罪的界限从而正确地定罪量刑.而且,特别重要的是,通过犯罪构成划分为基本犯罪构成与特殊犯罪构成,并且对各种特殊的犯罪构成进行进一步具体分类,把它们看作是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即把它们视为既属于同一犯罪但彼此间又具有质的区别的犯罪构成的亚种,以此来构建刑法分则理论的新体系,使刑法分则理论体系进一步科学化和合理化,更能适应理论和实践的要求.本文对此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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