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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代表着一种全新的司法理念,它所体现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是西方新兴的一种刑事处理方式,目的是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它是在司法工作者的主持下,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沟通和交流,求得被害人谅解,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在全球法律文化交流加速和国内和谐社会建设的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也开始进入我国刑事法学者和立法者、司法者的视野。但是现阶段对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对刑事和解的主体、定义、具体程序设计等方面存在诸多的争论,本文拟对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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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构建初衷在于强化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但刑事和解的适用却无疑一定程度地弱化了对犯罪人的惩罚。被害人保护与犯罪人惩罚均为社会的正义诉求,却在刑事和解中产生冲突。应当在价值松绑、立法解危、司法开路中消解刑事和解中的正义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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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在当事人自治的基础上,构建了以国家为顶点,犯罪人与被害人为底边的三角模式。在刑事和解中,国家适当让渡了部分司法权,鼓励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框架下,以犯罪人的积极赎罪换取被害人的谅解和刑罚减免,依当事人的契约自由,维护国家法律的公正威严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三方共赢,达成了实质上的三角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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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刑事实体法根据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罪刑法定原则根本就不能包含“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内。所谓刑事和解与“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理论矛盾”其实是一个伪问题。刑事和解是综合了犯罪人的罪行和人身危险性得出的结论。恢复性司法的显著特征就在于刑事处罚个别化。犯罪行为危害社会与侵害被害人的两种性质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危害社会和侵害被害人是从不同视角观察犯罪行为而得出的结论。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但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和内容则是侵害被害人的利益。“狭义刑事和解就是有罪无责”的观点是错误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混淆了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概念。在刑事和解的制度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以非刑罚处罚的方法实现的。在刑事和解制度下,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二元结构模式”改造为“三元结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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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刑事和解的中国模式——以刑事谅解为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法论坛》2008,(6)
刑事和解是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对话和协商,就刑事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从而终结诉讼,不再将案件移交法庭审判的活动。国家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刑事和解"和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刑事谅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目前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和解主要包括宽宥型、合作型和妥协型三种类型。我国和谐司法语境下的刑事谅解与西方恢复性司法语境下的刑事谅解有着不同的产生背景,但都旨在促进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协商。刑事司法环境的优化与刑事谅解机制的出现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我们应当以刑事谅解为基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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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刑事和解"和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刑事谅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目前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和解主要包括宽宥型、合作型和妥协型三种类型。我国和谐司法语境下的刑事谅解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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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刑事政策价值,即刑事和解对实现刑事政策目标的意义和作用。刑事和解的刑事政策价值有:(1)恢复正义。刑事和解既关注国家法律的权威、社会公众的法感情,也关注被害人的利益,尽量恢复被打破的平衡,追求刑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化解矛盾。报应性司法"以恶制恶"的实现途径可能会加深当事人双方矛盾,而刑事和解以面对面的商谈提供了化解矛盾的可能。(3)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由于能切实提高轻微犯罪案件的处理效率,有利于犯罪人顺利实现再社会化,有效节省司法成本并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司法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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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既定的法律体制框架下,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博弈,他们理性地作出自己的策略选择。从动态角度运用博弈理论分析被害人与犯罪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策略空间及理性选择,进而得出刑事和解博弈的均衡性实际上是一种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达成的和谐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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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论证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恢复和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是未来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选择之一。新西兰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和解制度运行效果良好,是各国刑事和解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较为推崇的范例。我国应当顺应世界刑事司法改革潮流,借鉴域外经验,逐步构建符合具体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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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可以并需要和解吗?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死刑案件的和解已经演变为一类现象,且判案思路也有迹可寻。但重罪和解不符合和解的实质。对和解来说,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和谐化是本质,而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和谐化是一种延伸。公权力的边界需要维护,不能将重罪归纳为私人之间的关系。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更不存在和解的可能。死刑适用控制是合理的,但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追求和谐,无须也不应当用和解制度来做注脚。死刑案件和解,形为和解,实为国家救助制度没有建立之前一种迫不得已的措施,是国家没有承担责任的时候,将救助的责任转嫁到了刑事被告人的身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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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解的前提是被害人获得赔偿,结果是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形成检察机关追诉犯罪公权力与当事人和解私权利的冲突。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权衡司法利益,立足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当事人的和解私权,履行追诉犯罪的职责和保护被害人民事权益的双重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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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又称犯罪人与被害者的和解(victim offender reconciliation),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犯罪人与被害者双方直接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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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我国刑事和解的评价与分析的基础上,揭示了刑事和解制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维护被害人利益、更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的特点,并对刑事和解实践和刑事和解制度本土化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从而提出了设置基层调解员,确认检察机关调解权,确立加害人赔偿与国家补偿相结合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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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所尝试。而由于制度设置和理论滞后,这些尝试多数没有法律予以规范。但这一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复归社会和被害人利益恢复的制度,是未来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选择之一。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有非凡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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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一种让被害人与犯罪人直接对话,恢复双方关系,犯罪人可以免于或减轻刑事处罚的制度。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首先要转变传统观念上的对犯罪的理解,把犯罪首先当做是对个人的侵害,提高被害人的地位,尊重被害人的选择,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刑事和解,从而达到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抚慰被害人、回归犯罪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