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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严惩贪官污吏小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元璋严惩贪官污吏小考赵玉环朱元璋是明朝的开国皇帝。他亲自参加了元末农民大起义,目睹了元朝由于官吏贪污腐败,大厦倾覆的过程。他创建大明以后,针对官吏贪污受贿的严重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第一,制定了惩治贪官污吏的法律。洪武初期,朱元璋进行了大量健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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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笔记”及“行贿清单”的大量存在,暴露了行贿受贿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性。贿赂犯罪与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都是反腐败的重点,行贿与受贿是相伴而生的一对,在惩治受贿犯罪的同时,也应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要双管齐下,严加惩治,更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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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朝忠传》收录于《永乐大典》,编写于明初洪武年间 ,目的是为了应合朱元璋的政治需要 ,为文臣武将树立忠臣榜样。为了能够让文化水平较低的武臣听懂与阅读 ,编写者将历代忠臣的事迹都编构成生动的故事。故而 ,《国朝忠传》为一部“讲史”性质的小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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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政府的腐败最突出地表现为官吏的贪污贿赂.对此,历史上有作为的统治者无不竭力整肃吏治,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反腐倡廉. 1.大力提倡清官廉吏的贤人政治.秦简《为吏之道》反对官吏“居官善取”,要求“廉而无刖”,“精(清)潔(洁)正直”,不得贪图货贝钱财.汉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坐赃”者“禁锢不得为吏”.中国历代政府都以“清(廉洁)、慎(谨慎)、勤(勤奋)“作为官吏为政的标准.对于为政清廉的官吏,政府常常进行嘉奖.隋文帝将当时在地方上享有清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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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行贿犯罪查处难的现实困境,大量行贿人没有受到法定的刑事追究。一方面是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难以把握,无法查处向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行贿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和侦查手段的落后性,侦查部门不得不过分依赖行贿人的言词证据以打击受贿犯罪,存在着司法利益上的交易。破解这种困境,一是要取消“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将向利用影响力受贿人行贿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增加犯罪成本;二是要构建特殊的贿赂犯罪证据规则,提高侦查水平,减少对行贿人言辞证据的依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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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封建社会各朝代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处罚官吏犯贪污、盗窃、受贿等罪的条文,统称为赃罪。历史上有作为的帝王为谋求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巩固和强化中央集权,都重视惩治贪官污吏。不但在法律中对如何处罚官吏犯赃罪作了详尽的规定,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采取重典政策。其中明太祖朱元璋表现的最为突出。本文拟就明初重惩官吏赃罪的原因,表现和后果作一简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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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查阅明代典籍,不难发现,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期间,一直很重视发布榜文,用以惩戒臣民。史载,明建国不久,朱元璋就常因事而立法,发布榜文禁例。洪武三年二月,"召江南富民赴阙,上口谕数千言刻布之,日《教民榜》"。《教民榜》字数如此之多,可见它实是若干榜文的汇集。整个洪武年间,榜文屡颁,从未间断。直到朱元璋死前的一、两月,即洪武三十一年四、五月间,他虽然在《御制大明律序》中申明:"其递年一切榜文禁例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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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建国之后,吸取了前代官逼民反、腐败亡国的教训.为了达到防范权力腐败的目的,制定了严密的官吏之法.其法令之严前所未有,开创了“洪武之治“.到了明朝中后期,吏法废弛,最终导致了明王朝覆灭.明代灭亡的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吏治问题.明代给我们留下宝贵的人事管理遗产,我们应当加以潜心研究,做到古为今用,以提升当前人事管理的有效性.本文正是在明代的启示下,探讨当前人事管理有效性提升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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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是明朝的开国皇帝。推行用严刑峻法保障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典治国”政策,是朱元璋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朱元璋用重典治乱世不仅表现为扩大了惩治反叛、大逆等罪的范围和加重对“贼盗”等财产性犯罪的量刑,而且表现为严厉制裁贪赃枉法的官吏以及刑罚手段的极端残酷。公元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朝政权后,为强化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重典治吏”与惩治贪污贿赂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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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重惩贪吏的启示王玉格明朝初年,朱元肆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肃贪兴廉,惩治腐败,制定了鞭苔、苦工、抄家、挑筋。灭族等一系列酷刑,明令”贪六十两银者割其首级。”洪武九年,发配到凤阳的贪官达万余名。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桓等人吞没浙西秋粮事发,数百官吏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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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清史稿·循吏传》和墨县志记载,李毓昌(字皋言)系山东即墨人,嘉庆13年进士,以知县发江苏.是年,江苏淮安一带洪水成灾,朝廷发放赈银救济灾民,李毓昌等10人受两江总督铁保委派赴山阳县查赈.山阳知县王伸汉贪污赈银,恐事情败露,便行贿查赈大员,其它9名大员均接受贿赂,知情不举,唯李毓昌亲行乡曲,逐户查核人口及领取赈银数目,得王伸汉虚报户口、克扣赈银实据,随即写好禀贴,准备上报准安知府.王伸汉不仅不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在贿以重金不成又谋窃证据不得之后,遂起杀人灭口之心,采取极端恶劣手段指使亲信买通李毓昌仆人,将李毒害,并伪装自缢现场.随后送银淮安知府王毅,以自缢身亡定案.李毓昌家属怀疑其死因,于次年亲赴京城都察院告状,此案始得昭雪.经查,除包祥、李毓昌仆人、元凶王伸汉外,淮案知府王毅,9名查赈大员及两江总督铁保、巡扶汪日章、江宁布政使扬获、按察使胡克家等10余名官吏均有牵连.王伸汉等一干官吏为着贪欲、私利而不择手段犯下侵吞赈银、行贿、受贿、包庇以至于杀人的众多罪行是令人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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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倡廉,是古今中外政权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各个朝代处置贪官的法律各有所不同,古人是如何处置贪官的呢?春秋以前将贪赃枉法称为“墨”罪,秦汉时称之为“受赇枉法”.赇,据东汉许慎所编的字典《说文解字》的解释,是“以物枉法相谢也”,即用财物恳求违法裁断.受赇枉法在汉朝是重罪,行贿的受贿的一律处以“司寇”刑即将罪犯发往边境刺探敌情.按照行贿、受贿的钱财“赃”数额多少来量刑,魏、晋的法律专门设立“请赇”篇,集中规定这方面的罪名处罚方法.唐朝对受财枉法罪处刑较重,赃值绢一尺处杖一百,以上递增,至赃值绢十五匹以上处绞刑,犯受财枉法罪的官员不得享受诸如八议、官当、上请、减刑、免官、赎罪等等特权.唐朝诸帝虽号称礼待臣下,但对于贪官惩治常常不留情面,经常是“于朝堂集众决杀”、“重杖一顿处死”,以威吓朝臣.五代后唐时,有一次抓住了一个贪污官府财物的贪官,宰相向唐明宗李嗣源报告,请求赦免那个贪官.唐明宗说:“食我廪禄,贪我钱粮,苏秦复生,说我不得.”执意将这贪官杖毙朝堂,为文武百官之戒.贪污官府财物的贪官,在古代称之为“主守盗”或“监守自盗”.在各类贪官中这种贪官要受的处罚最重,因为监守自盗直接损害统治者“家天下”的利益,难怪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