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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都是以经济合同这种契约为依托而形成的违法活动现象。因此 ,这在司法实践中为司法辨别和司法审判活动造成了难以区分的界限问题。区分经济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关键 ,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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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犯罪与经济合同中的民事欺诈行为文/广西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潘玉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按法定的程序而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并恪守协议,这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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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0,(10):59-60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搜狐网,对1365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仅0.5%的人肯定自己没遇到过作假行为。短信诈骗、假冒伪劣产品、街头骗术、假政绩、假发票、学历作假、学术作假等是民众常见的作假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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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近英国发生数起中国留学生被"虚拟绑架"的案例,诈骗分子冒充中国驻英国使领馆或国际刑警组织名义,向家长骗取巨额"赎金"。诈骗分子冒充中国驻英国使领馆或国际刑警组织名义,通过技术手段冒用有关机构电话号码致电在英中国留学生,谎称当事人或其父母涉嫌严重犯罪,如不配合"调查"将被通缉或逮捕,并以"办案需要"等理由控制引导当事人拍摄自己被捆绑、殴打、向家长哭诉要求解救等图片或视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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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东丽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1(3):41-44
手机犯罪是以手机为主要手段、工具的犯罪,其实质是利用手机的信息接收、储存、传输等功能进行的信息犯罪。手机犯罪的主要方式有手机诈骗,手机制作、传播、贩卖淫秽信息,手机敲诈勒索和手机传言四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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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执法机关因何公开较量苏廷海“地方保护主义已经到了不讲理、不讲法的地步!尤其令人不能容忍的是:法院竟然以法律的形式,保护诈骗、保护犯罪!”听着执法人员怒不可遏的反映,看着公检法的联合调查报告,记者深感问题性质严重。根据当事人的反映查阅了案件的全部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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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最近查获近40家主要是外地人以诈骗手段成立的所谓“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参加全国各种订货会,签订订货合同,在南宁提取货物后随即潜逃,拒不付款。这起重大的经济诈骗案使全国10多个省、市近百家企业受骗,被诈骗的金额达500多万元。目前这伙诈骗分子只有极少数被抓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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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证诈骗犯罪的深层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 ,国内外一些不法商人经常利用信用证这一支付手段进行金融诈骗 ,给国内企业和银行造成了严重损失 ,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为遏制信用证诈骗犯罪的蔓延 ,很有必要通过对信用证诈骗犯罪的方式、原因及与之相关的监督防范机制进行深入分析 ,以寻求更加有效的防范措施 ,堵塞机制漏洞 ,减少金融风险 ,确保贸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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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工具在人们经济生活中的运用虽然较晚,但利用银行卡进行诈骗犯罪的活动却已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银行卡在我国也即信用卡,而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卡。目前在我国利用银行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具有作案手段和形式的多样性、犯罪行为的智能性、活动方式的欺骗性、犯罪后果的严重危害性以及犯罪活动的连续性等显著特点。针对当前我国利用银行卡犯罪的活动情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防控对策:完善立法,坚决打击银行卡诈骗犯罪行为;加强协作,互通情报信息;提高对银行卡诈骗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加强和规范管理,完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公、检、法三机关统一思想,严厉打击,不断提高执法力度,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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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作了规定,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显然,民事诉讼法一方面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放在“当事人”一节中加以规定,使其成为当事人的一种;另一方面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其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显然又将其与当事人区别开来。基于这一规定本身存在着内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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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近年来利用固定电话、手机、网络等通信工具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在我国各地迅速蔓延,呈爆发式增长,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分析电信诈骗犯罪的起源及发展,发现电信诈骗犯罪发展之迅速、手段翻新之快的原因,能够为打击预防电信诈骗犯罪做好基础性工作,进而可以做出有针对性地打击防范此类犯罪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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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飞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5,(5):98-107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超当事人主义”现象,其暴露出司法的信任危机。“超当事人主义”现象的背后,正是我们对司法民主观念的误读。司法民主的核心内容是为民众提供可实现的公正裁判。从法律修辞学的视角而言,具备可接受性的裁判必须以司法权威为前提;在提高法官人格魅力的同时,淡化整个司法过程的人格化因素;司法体系在信息认知方面必须对当事人足够开放,而在规范层面则应该严格限制法外因素进入。法官对裁判后果的评价,应超越于“让当事人满意”的简单后果论,在司法过程中坚守并追求“规范性共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