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一章中,设立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从第213条到217条,共设立五个罪名,分别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他人专利权罪、侵犯著作权罪。  相似文献   

2.
为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及时遏制、打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就《决定》的具体适用作出了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本文拟就《决定》和《解释》中的若干问题,谈点个人的学习体会和粗浅见解。关于罪名问题《决定》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规定了哪几个新罪名,在《解释没布前,主要有三种不同认识: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两个罪名,即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因为《决定》第1条与第2条分别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方式,前者…  相似文献   

3.
《人民检察》1999年第4期刊登了《盗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如何定性》一文,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的行为应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一,罗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1.该案的犯罪对象属于商业秘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  相似文献   

4.
经修订的中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了规定。同修订前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相比较,刑法条文从1条(即第127条)增至8条;罪名从1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增至7个,除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中规定的罪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以附属刑法的形式规定的假冒专利罪以外,又补充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增设了单位犯罪;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提高到七年,并广泛运用罚金刑;结构上由导专条改为设专节。这标志着建立在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  相似文献   

5.
司法信箱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编辑同志: 对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妨害邮电通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贪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达到贪污罪数额较大以上的定贪污罪,否则只能定妨害邮电通讯罪。请问:哪种意见是正确的?  相似文献   

6.
司法实践中对索贿罪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意见不一致。一种意见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面称《决定》和《补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索取他人财物”的规定,主张索贿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一种意见认为,索贿实质上是受贿罪中的一种行为方式。对此,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下面谈谈个人的看法: 首先,它缺乏成立一个独立罪名的依据。首次提到“索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3月8日通过的《决定》。《决定》规定:“对刑法第185条第1款和第2款受贿罪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规定: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学者将此条概括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这两种罪名称谓均未准确展露出罪状内容的基本涵义,只有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才比较适宜。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对于上述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罪名问题,虽然有几种不同的规定,如有的定为“破坏邮电通讯罪”,有的定为“妨害邮电通讯罪”,有的定为“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但总的意思还是基本一致的,只不过需要进一步加以斟酌、完善、精确、统一而已。而对第二款规定的犯罪的罪名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有的认为应定贪污罪,有的认为应定破坏邮电通讯罪。主张定贪  相似文献   

9.
高婕 《天津检察》2008,(1):54-55
在日常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聚众斗殴罪是多发的一种犯罪,由于《刑法》第292条对该罪罪状未作具体描述,目前就该罪名亦无相关司法解释,故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名的理解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笔者在承办该类案件的过程中也时常产生一些困惑,是不是只要是一方纠集三人以上对他人进行殴打的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是不是该类犯罪的发生场所可以是任何场所;是不是只要用了任何器物对他人进行殴打,就足以被认定为“持械”。实践和立法原意存在一定的距离,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运用法学理论对司法实务进行一下探讨。  相似文献   

10.
新刑法第311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统一罪名的司法解释,该条的罪名被确定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一、“间谍犯罪行为”的含义 对刑法第311条中规定的“间谍犯罪行为”的理解,与“反革命罪”类罪的修改紧密相关。在1979年刑法中,第97条规定:“进行下列间谍或者资敌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  相似文献   

11.
澳门刑法典中的侵犯名誉罪包括五个独立的罪名:诽谤、侮辱、低毁、侵犯对已死亡之人的思念及侵犯行使公共权力之法人、机构或部门。因篇幅有限,本文仅对其中诽谤罪和侮辱罪作一探讨。一、诽谤罪(一)概念诽谤罪规定于《澳门刑法典》第174条中:“向第三人将侵犯他人名誉或声誉的事实归责于他人,即使以怀疑方式作出该归责,或者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誉或声誉之判断者,或者传述以上所归责之事实或所作之判断者……”这一法条指出了诽谤罪的客观方面或者“实施形式”有三:1.将损害他人名誉之事实,即使纯属猜测的事情归于某人,这里的…  相似文献   

12.
1999年第4期《人民检察》刊登《盗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如何定性》的讨论案例,原文对罗某行为的定性和处理有四种意见。笔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应定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一、罗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操纵证券交易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特征第一,罗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特...  相似文献   

13.
也论新刑法第397条的罪名与罪过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新刑法颁布之后,关于刑法分则第397条的罪名和罪过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同时,“两高”司法解释对该条罪名的规定也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关于罪名,本文在评析不同意见的基础之上,结合刑法中的罪数理论、法条竞合的立法方式等进行了分析,指出该条只规定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关于罪过,文章从刑法中的罪过理论、立法意图等方面加以分析,主张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相似文献   

1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独立罪名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该款如何理解与适用,该款能否构成一个独立的罪名,一直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中,把该款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规定了下来,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罪。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则没有把该款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这样,关于该…  相似文献   

15.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该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均规定罪名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笔者认为:该罪的罪状表述及罪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弊端,有碍对本案的查处。首先,与相关法律规定相矛盾。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  相似文献   

16.
为保障公民的预见可能性,对于《刑法》第217条第6种情形规定的“技术措施”的解释,不应突破《著作权法》关于“技术措施”的规定。规避防止未经许可而传播的技术措施的,能够成立侵犯著作权罪;规避防止未经许可而复制的技术措施的,规避防止未经许可而运行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措施的,制造和向他人提供规避装置或服务(间接规避行为)的,均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制规避技术措施的正当性根据,不在于著作权人的接触权和收益权,而在于预防侵害著作权专有权利。由此,并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刑法》第217条第6种情形规定的技术措施所保护的著作权专有权利,必须仅限于《刑法》第217条第1种至第5种情形规定的著作权专有权利。《刑法》第217条第6种情形规定的“避开或者破坏”的认定,应采用客观的技术标准。刑法保护的“技术措施”应为“有效的技术措施”,并非任何技术措施都具有刑法保护的必要性。除合理使用等违法阻却事由之外,若著作权人设置的技术措施构成著作权滥用,则亦可阻却此种技术措施规避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17.
高法《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高检《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均将刑法第248规定的名称确定为虐待被监管人罪。“六部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条同时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笔者认为,立法者之所以把虐待被监管人罪同《刑法》第260  相似文献   

18.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沿革为了维护正常的法庭秩序,保证人民法院顺利进行审判活动,我国的诉讼法中对干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都有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如新刑事诉讼法第161条、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行政诉讼法第49条。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对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的规定,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确定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定妨害公务罪。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9月26日作出的《关于办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  相似文献   

19.
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刑法第 3 60条第 1款罪名质疑刑法第 3 60条第 1款规定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 ,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关于该罪状 ,如何用一个准确的罪名概括 ,意见不一。有人认为是“传播性病罪”①;有人认为是“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罪” ;② 还有人认为是“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③ 虽然说两高的司法解释已将刑法第 3 60条第 1款的条文概括为“传播性病罪” ,但是我们认为不能总是追随着司法作亦步亦趋的法条注释。而应该从刑法理论新的层面去捕获立法原意 ,通过法的解释和解释的法形成…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336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将其罪名确定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笔者认为该罪状的表述和罪名的确定均有不妥之处,应当修改和完善。   首先,罪名确立不准。节育手术乃节制生育手术,包括以下两大类,一是绝育手术,即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和粘堵术;二是安置宫内节育器术。并不包括罪状中列举的节育复通术、终止妊娠术、摘取宫内节育器术,更不包括假节育手术。因此,“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这一罪名不能全面正确反映《刑法》第336条第二款的内涵和外延,将其罪名改为“妨害计划生育手术罪”更为适宜,因为,上述手术一旦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完成,必将妨害我国计划生育管理秩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