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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身份犯与亲手犯是一种交叉关系,因此作为非亲手犯的身份犯就具备了通过间接正犯方式构成的可能;不同类型的纯正身份犯并不完全能以间接正犯的形式构成,应当从该身份犯犯罪构成自身的内在规定性上来判断其是否可以通过间接正犯的方式实施。  相似文献   

2.
何立荣 《行政与法》2008,(6):97-100
作为不作为犯罪成立前提之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有无之分,还存在程度之别: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是一个量变引起质变的过程,这种质和量的辨证关系充分说明法律义务存在程度的差异;法律义务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责任有轻重之分,义务自然有程度之别;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有无作为义务难以判断,也说明作为义务存在程度的差别。作为义务程度概念的确立,为刑法学界对不作为犯的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将促进对不作为犯的深入研究:可以为确定不作为犯罪的范围提供理论指导;可以为确定不作为犯的刑事责任轻重提供依据;还可以为科学判断作为义务的有无提供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3.
身份犯是由于刑法限定了一定的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形成的一类犯罪,我国刑法没有对身份犯作出专门规定。在刑法理论中研究身份犯对定罪量刑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理论界关于身份犯的本质及分类等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因此,需要对身份犯的基本问题加以厘清,以此正确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4.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11,(6):136-154
应当以形式考察与实质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探讨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仅肯定先前行为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或者完全否定先前行为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都不妥当。但是,如果不对先前行为进行实质的限定,就会无限扩大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先前行为具备下列条件时,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第一,对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造成了危险;第二,危险明显增大,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危险就会立即现实化为实害;第三,行为人对危险向实害发生的原因具有支配。不作为、具备违法阻却事由的行为、过失犯罪行为与故意犯罪行为,均可能成为产生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危险的先前行为不仅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而且是非典型的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相似文献   

5.
身份犯是由于刑法限定了一定的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形成的一类犯罪,我国刑法没有对身份犯作出专门规定。在刑法理论中研究身份犯对定罪量刑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理论界关于身份犯的本质及分类等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因此,需要对身份犯的基本问题加以厘清,以此正确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6.
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不作为人负有一定作为义务为要件, 而先行行为是不作为人负有作为义务的根据之一。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行为, 并且造成了特定的危险状态时, 行为人才负有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但不能是犯罪行为; 先行行为可以是作为, 也可以是不作为; 同时, 先行行为也不限于有责行为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身份犯是犯罪主体要件中的特殊主体的实质内容,特定身份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是身份犯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本文试图从犯罪论的角度来理清身份犯与犯罪的关系,具体分析了身份犯在犯罪论中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8.
身份犯新论     
身份犯是一类犯罪,并非指一类犯罪人。作为一类犯罪的身份犯,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行为者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或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包括自然人刑法身份与单位刑法身份。类罪特征、主体特征和法律特征是身份犯的三个基本特征。身份犯除具有传统的分类以外,还可以分为自然人身份犯与单位身份犯、仅具备身份型身份犯与具备并利用身份型身份犯、明文规定式身份犯与暗含式身份犯等等。  相似文献   

9.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但是一直以来,对于先行行为的争论就没停止过,本文拟就先行行为的经常争论点写出笔者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相似文献   

10.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但是一直以来,对于先行行为的争论就没停止过,本文拟就先行行为的经常争论点写出笔者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陈忠林 《现代法学》2002,24(5):24-31
“制造社会恐怖”是恐怖活动犯罪特有的犯罪目的 ,正确理解恐怖活动犯罪的这一犯罪目的的内容 ,以及由这一目的决定的恐怖活动犯罪的罪过结构和客观特征 ,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恐怖活动犯罪 ,正确适用刑法相关规定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12.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不纯正不作为犯可罚性的关键在于等价性问题 ,也即不阻止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与由于积极作为引起结果在何等条件下等价值决定着能否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等价性的目的和实质就在于通过对客观上的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在规范上的等价值来限制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等价性的媒介是作为义务 ,所以等价性要求就是通过对作为义务层级程度和违反程度的限定来实现作为和不作为的等价值。  相似文献   

13.
在日本,交通事犯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交通事犯是指以交通工具为手段或者对象的刑法上的犯罪,而广义的交通事犯则是指除了狭义的交通事犯以外,还包括要对其科处刑罚的违反交通规则等情形。本文主要以狭义的交通犯罪,即交通事犯中的不作为犯为考察对象,同时也将涉及到广义的交通犯罪,重点围绕交通事犯中的交通事故与不作为犯、轧逃与不作为犯以及违反救护义务罪与违反报告义务罪的关系等问题,并结合司法判例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4.
王海涛 《法学研究》2014,36(2):152-165
讨论行政法规范之违反与过失实行行为之认定的关系,对于我国过失犯罪,特别是业务过失犯罪的认定,有重大意义。对此,应当从不同的过失犯构造理论出发,做体系性思考。立足于行为无价值的新过失论,将过失实行行为定义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不仅能合理限制过失不法的范围,理论立场上也更为首尾一贯;而且通过注意义务的类型化,更能贯彻刑法的自由保障功能和法益保护功能。在新过失论的框架下,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和刑法上的注意义务在范围、性质上均有不同,但也存在相同之处:前者的危险防止义务是以定型的危险为前提而课予一般人的义务,后者则是以个案事态为前提而课予(处于行为人地位的)一般人的义务。违反不以避免构成要件结果为指向的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刑法上注意义务的违反。而违反以避免构成要件结果为指向的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如果该义务对于个案中的结果回避是必要的或不足的,则构成对刑法上注意义务的违反;如果该义务对于个案中的结果回避是不必要的、可替代的,或者会起消极作用,则不违反刑法上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5.
城市农民工犯罪与社会治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德敏 《行政与法》2004,(10):85-86
城市农民工是城市中的特殊群体,他们在城市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由于受制度歧视,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导致失业严重,加之自身素质低下,造成城市农民工的犯罪活动频繁发生,并以侵财型、犯罪数额少、季节性和团伙性为主要特征,这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只有政府转变观念,消除制度歧视,建立涵盖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严格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农民工教育。这样,才能改善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及生存状况,才能从根本上抑制农民工犯罪。  相似文献   

16.
朱道华 《行政与法》2010,(10):107-111
独立教唆犯是预备犯,这是因为,从教唆行为的本质上看,教唆行为是教唆者所教唆之罪的犯罪预备行为,且这种犯罪预备行为的本身在法律上不具有正当性。为了尽早阻断教唆行为对法益的破坏作用,有的国家在刑法总则中对独立教唆犯予以原则性地处罚规定,采取的是非独立预备犯的立法模式,将犯罪构成要件的可罚性前置化。采取独立预备犯立法技术的国家,在刑法分则中为一些独立教唆行为规定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使一些教唆行为成为其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但不是教唆者所教唆之罪的犯罪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17.
犯罪现场新概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犯罪现场的概念伴随犯罪的产生而产生,也伴随着犯罪的变化而变化,现实斗争呼唤对犯罪现场概念的进一步认识。比较国内外的探索轨迹不难看出,传统的犯罪现场概念背离了科学定义规范,使其外延既有扩大的一面,又有缩小的成分。科学而切合现实的概念应当这样表述犯罪现场是指发生和存在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场所。  相似文献   

18.
热炉法则具有警示性、立即性、必然性和公平性的特性,其对职务犯罪防治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应当营造职务犯罪的热炉法则,提高预防工作的影响力,增强打击职务犯罪的震慑力,提升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19.
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冯珏 《法学研究》2009,(4):62-79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引入了源自德国判例的交往安全义务。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真正困难在于不作为或间接侵权的结构性特征所带来的因果关系难题。引入安全保障义务对解决这一难题的意义在于,如果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正是防止处于其保护范围内的人遭受第三人的侵害,或者防止处于其控制范围内的第三人侵害他人,那么认定义务人违反了此义务就可化解因果关系难题,但其意义也仅限于此。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4条对于第三人行为介入的各种情况欠缺考虑与准备,存在过度抽象之嫌,且一般性地否定了间接致害侵权存在的空间,将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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