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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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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刑,作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在客观上没有数额和次数的限制,使得许多司法实务者认为扒窃由"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即使没有窃取财物仍然构成犯罪既遂,因而对于一切扒窃行为都要定罪处罚。文章认为,虽然扒窃行为没有数额和次数限制,但是扒窃与普通盗窃所侵犯的法益是一致的,其仍属于结果犯范畴。对扒窃行为的认定要受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制约。  相似文献   

2.
扒窃的对象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认定中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如何认定"随身携带的财物"。不同的解释反映了不同的刑法理念,但绝对主义的立场是偏颇的。现阶段,"随身携带的财物"既不应过于限缩为贴身携带、不离身的财物,也不能泛化扩展到目光所及的财物,宜界定为被害人没有离身或者"伸手可及"范围内的财物。此外,不应对财物的形式(大小)作限定,但"随身携带"应该是值得刑法保护达到一定数额的"财物"。  相似文献   

3.
"两高"新近颁布了盗窃油气案件司法解释,其中第3条第2款规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该规定既未提供盗窃油气案件既遂未遂的标准,也并非提示性规定.在盗窃油气数额较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情形下,虽然形式上符合盗窃未遂,但结合数额较大以及尚未运离现场考虑,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刑法但书规定从而不认为是犯罪.而在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情形下,则不符合但书规定,从而构成盗窃未遂.  相似文献   

4.
扒窃入刑的必要性主要在于其扒窃行为的特殊危害性,“扒窃入刑”客观上无数额、次数、手段的限制,突破了盗窃罪以数额定罪的观念,但主观上应是基于窃取较大公私财物的故意,应从这两个方面把握扒窃的入罪标准.扒窃的既遂标准与一般的盗窃差异不大,但扒窃入刑使得扒窃未遂也受处罚.总之,《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扒窃的规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司法实践中打击扒窃的困境.  相似文献   

5.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实施盗窃的场所、时间、盗窃的对象、盗窃主体的身份、盗窃行为的手段等都可能影响到既遂未遂的标准划分。同时,对于"数额较大",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只有行为人主观上企图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客观上可能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盗窃未遂。  相似文献   

6.
盗窃、抢夺、抢劫等侵财类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特别是未遂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入户盗窃、扒窃与普通盗窃一样,均属侵财类犯罪,区分既未遂坚持以获取财物为标准,不以财物数额为标准,但获取财物的方式有取得和接触等表现形态;公然夺取型抢夺罪既未遂标准,应以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既遂的主要衡量标准,以抢夺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参考标准;转化型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应参照普通抢劫罪认定,即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属抢劫既遂。  相似文献   

7.
扒窃行为的违法性内容是无法控制财产的紧迫危险感。以紧迫危险感为基础,公共场所仅指人流量多的开放场所;"随身性"的范围具体是指伸手可及的范围;认定扒窃不依据"技术性"。数额不是扒窃的特征,应确认扒窃是独立的盗窃行为方式;扒窃的既遂标准是财物"失控说"。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进行单独犯罪化处理。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对多次盗窃进行司法认定。“多次盗窃”可界定为一年以内三次以上非较大数额的一般盗窃。应当将盗窃预备、中止、未遂行为纳入“多次盗窃”的认定范围,当且仅当纳入多次盗窃认定范围的各盗窃行为均系未完成形态时,多次盗窃构成的盗窃罪才可能存在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进行单独犯罪化处理。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对多次盗窃进行司法认定。“多次盗窃”可界定为一年以内三次以上非较大数额的一般盗窃。应当将盗窃预备、中止、未遂行为纳入“多次盗窃”的认定范围,当且仅当纳入多次盗窃认定范围的各盗窃行为均系未完成形态时,多次盗窃构成的盗窃罪才可能存在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的规定,在刑法第264条盗窃罪中"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基础上,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行为类型。修正案更加严密了法网,加大了对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了使修正案能够正确实施,文章对盗窃罪增加的行为类型中所涉及的"户"、"凶器"、"扒窃"等相关词语的含义进行解读,并对相关的盗窃类型的法律适用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1.
扒窃一律入刑是一种浪漫主义,但未遂情节严重的又有入罪的必要。如何求解其中的解决之道,困扰着司法实践扒窃的认定。为此,须在扒窃案件的实践新常态中,在一体思考扒窃未遂形态与扒窃共同犯罪关系中,找到支持扒窃未遂情节严重的适用空间。与人们一般的认识相反,理论上不应压缩,而是在可能条件下双向延长扒窃未遂成立的起点和终点。实务中,扒窃未遂情节严重,仍然应以扒窃未遂构成事实本身的情节为基础,判断其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而须入罪的情形。径直以未遂事实以外的情节判断扒窃未遂情节严重,不是妥当的做法。  相似文献   

12.
盗窃未遂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盗窃着手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对财物产生紧迫性危险为标准,区分不同盗窃类型具体判断。盗窃未遂的处罚范围不应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情形,而应该区分不同情形,区别处理。应当根据行为人意图盗窃的数额确定盗窃未遂的数额。盗窃未遂的处罚应根据总则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13.
扒窃型盗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盗窃罪独立定罪类型,也拓宽了扒窃行为入罪的评价路径。刑法上的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扒窃都可以构成扒窃型盗窃罪,只有符合“公共场合”、“从他人身上”以及“取得”等标准的扒窃行为才能构成扒窃型盗窃罪。扒窃型盗窃罪作为内涵最为丰富的盗窃罪定罪类型,其外延受到的限制最严格,所以当出现多种类型盗窃罪竞合时,理应首先认定行为是否构成扒窃型盗窃罪。  相似文献   

14.
论票据犯罪结果,数额及既未遂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票据犯罪结果 ,主要是指票据犯罪行为对票据法律关系的破坏所造成的社会财产损失。票据犯罪数额的认定 ,应以票据兑现数额为依据。虚假票据所记载的数额与真实有效票据所记载的数额具有本质上的不同。票据诈骗犯罪既遂未遂的界限 ,以行为人是否非法获得数额较大的票据经济利益。伪造变造票据犯罪的既遂未遂界限 ,主要把握是否完成了票据必须记载事项的填写行为。  相似文献   

15.
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增设了职务侵占罪,这对完善侵犯财产罪、打击非法侵占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是否有未遂形态,以及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什么,存在不同看法.本文认为职务侵占罪存在未遂形态,认定时要以是否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为标准,占有了的为既遂;如果职务侵占行为人在实行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占有单位财物,便没有将犯罪进行到底,就是职务侵占未遂.  相似文献   

16.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定了"入户盗窃罪"。此罪应在厘清"户"与"入户"含义的基础之上进行具体认定。"入户"的非法性具有客观行为的非法性与主观目的的非法性2种。入户盗窃型盗窃罪是行为人"入户"实施盗窃行为而构成犯罪的情形。行为人"入户"开始实施盗窃行为时,方可认定其为实施盗窃罪的着手;而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则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相似文献   

17.
区分说批评传统加重构成说不当扩大了未遂犯处罚范围,提出应将法定刑升格条件区分为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认为前者存在未遂、后者不存在未遂。其中,行为类型标准说与构成要件品质标准说认为,行为人意图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而未得逞的,仅成立盗窃数额较大的未遂、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这种立场明显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亦不利于保护法益,还会形成罪刑失衡的“断崖式”判罚结果,因而不具有合理性。是否成立未遂,只需根据行为是否已经对法益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进行客观判断。《盗窃解释》与《诈骗解释》中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只是注意性规定,即,无论是盗窃、诈骗数额较大、巨大还是特别巨大,均能成立未遂,并应适用相应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七)对于受贿罪进行了较为明显的增补,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相似文献   

19.
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其中对扒窃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定。但这一司法解释对扒窃的行为方式等仍未细化,笔者认为其构成要件需要明确的是:公共交通工具是对扒窃场所的注意性规定;随身携带的范围仅包含贴身范围、可控制范围,排除不可控制范围;扒窃对象仅限于体积应当较小的财物;扒窃不是行为犯,其存在着未遂的犯罪形态;携带凶器可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并不是扒窃的基本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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