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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鲍新则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
本文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盗窃行为和使用行为以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为研究对象加以分析。拟涉及以下诸内容:以我国刑法文本为基础,讨论刑法学界对《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理解;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关于信用卡的立法解释为依据,斟酌其中"信用卡"的定义;使用遗留在自动柜员机内的信用卡的行为;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并使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否存在转化型犯罪。 相似文献
2.
王全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22(2):27-30,40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目前关于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3.
王博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5(6):27-30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该款规定并不妥当,因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可能触犯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故应予以删除。 相似文献
4.
齐丽青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1)
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原系两种泾渭分明的犯罪,由于信用卡的特殊性,即必须通过机器才能识别、使用,理论界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广存争议。实际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定性为属于刑法196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5.
王博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6):45-48
我国刑法典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完全按盗窃罪论处是不妥当的,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此行为可能按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处理,故建议删除该款规定。 相似文献
6.
王昭振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2):92-95
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刑法学界存在着较多的争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的定性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刑法中并没有对此予以硬性规定的必要。 相似文献
7.
冷勇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6)
使用盗窃行为已经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部分使用盗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犯罪化。关于使用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理论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我国刑法对于盗窃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使用盗窃行为却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我国尚未规定使用盗窃罪的情形下,将使用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不存在障碍,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来说,也应当将使用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8.
古加锦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1)
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在我国主要存在盗窃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两种观点。根据信用卡的自身特点,信用卡被盗窃,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受损的紧迫危险,盗窃信用卡行为自身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而信用卡被使用,就意味着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直接受损,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才具有刑事可罚性,故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整体上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作废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当如何处理;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应构成信用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中的"使用"行为是指利用信用卡的功能,即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 相似文献
9.
赵锐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2)
盗窃他人有效地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盗窃罪既遂也不成立盗窃未遂。只有盗窃并使用了信用卡,才能成立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与单纯盗窃行为危害性相当,所以对这种行为以盗窃罪论处,具备法律拟制的实质理由。 相似文献
10.
严惩盗窃也应有度——对《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定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振林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1,11(2):40-43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刑法>原第264条的规定做了修改,新增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行为方式,以严厉、全面地打击和惩治盗窃.正是由于这些特殊盗窃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又对他人的生活和人身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特别是对社会治安状况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立法者才意图通过立法严惩盗窃,以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1.
信用卡“养卡”、“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兼与刘宪权教授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盈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9(5):45-50
信用卡养卡行为与套现行为,尽管在事实构造上存在不同,但是二者在刑法规范评价上应当做相同评价,只要行为人在养卡套现活动中收取手续费,均构成非法经营罪。类似借记卡性质的预付卡性质的预付费的储值卡、房贷卡等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适用于《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一款关于信用卡"套现"中的"信用卡"。信用卡套现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不是"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恶意透支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想象竞合。持卡人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随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恶意透支的,属于转化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12.
张凯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2):83-85
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适用存在众多的理论争议。借记卡属于信用卡范畴,信用卡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单位实施本罪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以共同犯罪处理。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的恶意透支。 相似文献
13.
14.
陈玮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102-105
利用信用卡实施犯罪活动是近些年来较为常见的犯罪样态。行为人出借信用卡后擅取存款的行为,从民法上看,由于其没有支付相应对价,实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在此情形下,如行为人有能力返回而拒绝返还该财产,则在刑法上应当认定为侵占罪。运用刑民二次违法的思维模式和分析方法,有助于对疑难刑事案件做出正确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值得提倡。 相似文献
15.
刘杰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7(3):51-54
信用卡犯罪日益猖獗,危害甚大。我国刑事立法有疏漏之处,难以遏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主要从源头上对信用卡犯罪作了较全面的立法完善,以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公众合法利益,便于司法操作和国际合作。要做到准确适用,就有必要从立法精神上予以理解、把握。 相似文献
16.
高文辉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2):126-128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认定并不是单一的。如果"办卡人"自己办卡恶意透支,则"办卡人"为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办卡人"办理信用卡后,与他人出于恶意透支目的造成危害后果,则"办卡人"与使用人为本罪的共犯,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办卡人"办理信用卡后,并非出于恶意透支合谋的目的,借给他人使用造成危害后果,则"办卡人"承担民事责任,使用人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将持有特定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我国的立法中已为数不少。1997年《刑法》已把伪造信用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规定为犯罪。2005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把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有其理论上的正当性与现实中的实用性。对持有信用卡行为犯罪的立法依据,犯罪行为,主观心态,犯罪停止状态等一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信用卡的管理和国民经济的快速流转。 相似文献
18.
郭勋泉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3):12-16
本文所称“涉卡”犯罪包括信用卡犯罪和使用信用卡、储蓄卡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犯罪大致有三类 :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盗窃并使用信用卡 ;使用信用卡、储蓄卡犯罪具有信用卡犯罪的一般特征 ,但犯罪手段更为狡诈 ,涉及的犯罪种类更多 ,社会危害性加大 ,而司法机关对之却往往难以适用我国现有法律定罪量刑。“涉卡”犯罪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产生、演变。目前 ,这一新型犯罪正呈日益严重之势 ,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 ,厦门市的情况就颇为典型。在打击对策上立案是关键性问题 ,各地公安机关应树立大局观念 ,联手合作 ,多警种协同作战 ;运用高科技手段 ,提高防控水平 ;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9.
吴超令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70-72
对于在ATM机上非法使用诸如拾得、盗窃所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等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论。传统刑法理论基于“机器不能被骗”的理论,认为此类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这种理论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机器和人一样,都能够被骗。对于在ATM机上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取款、转账等若干行为,应视情况不同具体予以定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