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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伟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作为社交网站主要形式的微博在带来著作权扩张的同时,也改变了作品传播的方式,并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挑战。微博作品虽然短小,但只要符合独创性标准,应该享有著作权。基于微博的技术原理,微博平台对原始微博的转发不涉及复制和网络传播;对在先转发的转发构成对在先转发者评论内容的复制和网络传播。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2.
杨美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27(3)
微博虽有140字的限制,但承载"微信息"的微语录、微小说、微电影等"微表达"如具备独创性、客观性和可复制性,仍可以构成著作权保护对象,属于数字化的网络作品。所以微博的发展产生了新型的著作权保护客体。但"微时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也衍生了新的侵权方式,微博用户抄袭享有著作权的"微作品"或平面媒体未经同意将"微语录"商业出版等侵权行为不时发生,微博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然而,目前关于保护"微作品"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滞后性,"微作品"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类型还未明确。鉴于此,本文拟通过探讨"微表达"的类型、"微作品"的认定、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保护现状,从立法、司法、行政、技术和用户五个层面提出完善"微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思路和建议。 相似文献
3.
网络广告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脑力劳动成果,因此,它应该享有著作权.由于载体的特殊性和技术发展的快速性,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在运用于网络广告作品时存在很多障碍.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广告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管理网络市场秩序,急需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网络著作权法,以便于完善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完善保护网络著作权的司法制度,加强网络著作权教育工作,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行政保护. 相似文献
4.
龙腾云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1,(3):7-11
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别于复制权、发行权和广播权,是一种独立的著作权权利.刑法应对<著作权法>规定的一些著作权侵权行为予以犯罪化;规避或者破坏网络技术措施的行为应该在现有刑法框架内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而不必进行新的刑事立法;对网上提供、传播国家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之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5.
张广洋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3)
在当前网络环境背景之下,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应从国际趋势出发。与TRIPS协议规定接轨.宜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定罪限制。以《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契机,刑法应相应地修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构成要件,增加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犯罪规定。另外,为与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相配套.刑罚应加强对著作人身权的刑法保护力度,对于那些不仅侵犯了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而且还同时侵犯了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完善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针对著作权犯罪的起刑标准.应当甩复制、销售发行作品的数量代替违法所得数额。 相似文献
6.
金鑫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49-52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国际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作品形式、作品使用方式、作品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当作品被上传到互联网上,通过互联网进行发行和传播时,著作权的保护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传统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能自然延伸至互联网上,互联网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互联网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网络信息技术和产业的迅速发展,给著作权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人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7.
温捷潇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8,(2):23-27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尤其是直接侵权的认定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热点.部分学者推崇"实质呈现标准",认为深层链接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然而深层链接设链者仅提供作品的链接,并未向公众提供作品,这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原意不符,同时该标准所意图保护的利益与著作权法中的专有权权益并不等同,这也与著作权立法模式相悖. 相似文献
8.
张连举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
学报编辑及其编辑部依法享有自己的著作权。学报编辑以作者身份从事创作,对自己的作品理所当然地享有著作权;在对作者稿件进行了大幅度编辑加工,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也能形成编辑个人的著作权。学报编辑部汇编有关作品而出版,应当享有学报的整体著作权及专有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相似文献
9.
焦阳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2,(2):62-64
侵犯网络文字作品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具有扩散面广、行为简便且成本低、隐蔽性强的特征。面对这一趋势,对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行为、定量要素等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都要与时俱进;在未来的立法中,可适当扩张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改革罪状表述,并逐步确立多元化的刑事立法体制。 相似文献
10.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9,(5)
"复制发行"是最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然而,随着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摆脱现实地域限制并可在瞬间内完成,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犯以及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具有不可控性,呈现出诸多非典型特征。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与发行行为具备有形性特征,需要依托有形物质载体始能确定,但基于刑法独立性地位及其判断的相对性,"复制发行"应当果断抛弃著作权法对有形性特征的强调,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扩大解释为"复制发行",将"发行"限制解释为"第一次发行"或"总发行",以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法漏洞,实现刑法体系内部的顺畅协调。 相似文献
11.
侯烨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6)
我国现有立法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是在仔细探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著作权的概念和属性后,不难发现:民间文学艺术是产生于、存在于、发展于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权利主体无法确定,不适合著作权法的设权保护模式。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著作权的概念入手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应由著作权法提供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保存"之意,应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办法拯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相似文献
12.
牛强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61-70
信上蕴含了“作品”“隐私”“财产”“文化遗产”等多种法律价值,因此,其在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书信予以特殊规定,其多属于文字作品及未发表作品范畴,不仅书信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难以适用,且其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期限、公众知识获取、隐私权等制度间的冲突亦不易协调。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我们应借鉴国外立法例把书信作为“特殊作品”予以规定,并专门构造其发表权制度,以协调其间的价值冲突。 相似文献
13.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约定的性质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许辉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3):69-72
著作权归属是委托创作合同的重要条款。著作权归属约定的性质关系到委托人著作权的取得、受托人义务的履行以及双方利益的平衡。在债权形式主义的背景下,委托人通过委托创作合同取得著作权属于继受取得。由于作品的无形性和著作权登记制度的缺失,受托人移转著作权依赖法律推定。著作权从创作完成之日开始移转,委托创作合同的书面形式往往成为著作权移转的公示手段。但是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与受托人移转著作权的义务构成对价,并对法律推定的著作权的移转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4.
赵洋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4(4):83-87
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我国著作权法在区分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基础上分别予以规定.但在劳务派遣的情形下,由于其三方主体间的特殊关系,如果严格遵循著作权法中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分配的规定,就会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产生争议.如何解决这种冲突,使劳务派遣中职务作品的归属得以明晰,可以在明确三方主体间法律关系性质的基础上对现行著作权法做出相应的补充和修正. 相似文献
15.
袁博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4(4):79-82
演绎作品的构成要件决定了它的双重属性:对已有作品的依赖性和相对于已有作品的独创性.而演绎作品的双重属性则决定了其权利的行使也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创新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另一方面,当行使权利涉及到已有作品的表达元素时,必须获得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因此,当再次演绎所演绎的作品时,根据是否涉及到已有作品的独创表达元素,决定了授权条件是单一授权抑或是复合授权. 相似文献
16.
在教案的著作权问题中,教案是否是作品、教案著作权归属、教案本物权归属三个问题的结论是:教案是作品,编写教案产生的是演绎作品;教案属于一般性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教师个人所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教案本的物权归教师所有。 相似文献
17.
沈强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0,15(5):25-28
数字化是网络作品的突出特点。网络作品的版权具有传输权、权利标示权、反解密权等新内容 ,但也应受到相应限制。网络作品的交易通过网络完成 ,应当通过立法、管理、技术措施强化对网络作品版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王卓亚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2):97-98,101
近几年来 ,有关摄影作品侵权案件屡见报端 ,由于摄影作品的特殊性 ,极容易与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新闻作品发生竞合。本文试从摄影作品的含义、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入手 ,通过比较世界各国对摄影作品的相关规定 ,分别对职务摄影作品、委托摄影作品、新闻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具体分析 ,最终提出我国对摄影作品保护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马元锋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6(2):54-56
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律制度采取创作保护主义和自愿登记原则,作品登记在于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这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权利人的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现行的登记办法中缺乏对作品的独创性的严格审查,制定作品登记办法的初衷并不能够完全达到。本文拟从一起案例分析入手,探讨对现行的作品登记办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20.
张春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65-67
倾诉类文章是近几年才兴起的一种文字作品形式。由于倾诉类文章的署名比较混乱,导致此类文章著作权归属不明。按照倾诉类文章的性质判断,署名采访人或者撰稿人的做法并不妥当。一般而言,倾诉类文章多是由记录整理人在倾诉人口头陈述的基础上整理而成,因此,倾诉类文章属于整理作品,倾诉人享有口头作品的著作权,记录整理人享有整理作品的著作权。考虑到倾诉人的实际情况,为了有利于倾诉类文章著作权的行使,记录整理人可以与倾诉人签订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协议,将倾诉人享有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给记录整理人使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