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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贾莉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102-103
紧急避险是我国刑法理论上的"正当化事由",其鲜明特点是法益与法益之间的正当冲突。文章通过对紧急避险的理论现状分析,讨论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得出对正当防卫不能实行紧急避险的结论。 相似文献
2.
张开俊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48-50
世界各国有关紧急避险中法益权衡的刑事立法有不同规定,刑法理论上对紧急避险的本质也有不同认识。在紧急避险侵害相等法益时,只有承认其合法性才有利于刑法保护法益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3.
4.
潘庸鲁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
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成共识,但对于紧急避险正当性根据还存在诸多争议。通过对阻却违法说、阻却责任说和综合说的对比和分析,得出以法益衡量说为基础、期待可能性说为补充的综合说是大陆法系紧急避险的正当性根据。而对于我国,考虑到犯罪构成体系和伦理规范,采用利益优越说解释紧急避险正当性根据不失妥当。 相似文献
5.
自招危险情形下的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璇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2(1):71-76
自招危险者是否享有紧急避险的权利?理论界存在否定说、肯定说、二分说以及相当说四种观点。破解这一理论难题的关键在于实现权利保有和责任追究之间的平衡。一方面,应当允许自招危险者实施紧急避险,因为这体现了法律宽容谦抑的品格和法益保护的思想,符合刑法关于紧急避险和中止犯的规定,在具有可操作性的同时又与社会一般观念相吻合。另一方面,行为人也必须为自己招致危难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潘庸鲁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5(1):36-40
如果把紧急避险仅理解为对无辜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损害,那么对危险来源于无责任能力人、而避险人又无法躲避只能对其打击时的情形,传统观点无法给予正当化评价。我们不应该把紧急避险保护与损害的合法利益仅局限于大小比较,也应关注等值利益互换存在的合理性。尽管紧急避险作为一种正当化事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一种权利,否则将可能置无辜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于危险境地。 相似文献
7.
叶伟民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67-71
紧急避险在各国刑法中一般都被规定是正当化事由之一。但对自招危险能否进行紧急避险,各国的规定和学界的观点却不一致。笔者以为,从紧急避险的刑法机理出发,在自招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事实上对该危险承担着不同程度的忍受义务。围绕这一忍受义务,结合其他因素,可对自招危险之紧急避险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并据此提出了几点结论。 相似文献
8.
(一)正当化原理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对于急迫不正的侵害,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不得已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刑法第36条第l款).一般认为,其旨趣在于阻却违法性.与紧急避险一样,正当防卫,也是在紧急状态之下,为了保全一定的法益而牺牲其他法益的行为.在紧急状态下,由于无暇等待公权力机关的救助,而允许在一定范围之内,通过私力方式保全利益(紧急行为性). 相似文献
9.
陈家林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2)
防卫行为侵害第三者法益包括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防卫行为的结果发生于第三者,对此应采用综合分析说,视具体情况分别成立紧急避险、假想防卫或普通犯罪。第二种类型是侵害者利用第三者之物,防卫者反击时损害该物的情况,这应成立正当防卫。第三种类型是侵害者将第三者的人身作为工具加以利用,防卫者反击时伤害到第三者的情况,这也属于正当防卫,但在成立条件上应从严解释。第四种类型是防卫者利用第三者之物导致该物损害的情况,对此需视情况分别成立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 相似文献
10.
姜淑明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7(6):16-20
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一样,是自然人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由于身体权的客体是身体,决定了侵害身体权行为的一些特定的表现形式。民法对身体权受侵害的救济方法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11.
关于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法权表现形态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富青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1):28-38
一部法律往往不是就保护单个特殊的利益而设定规范,通常是突出其法益目标,兼顾其他利益的平衡。不同性质的法律,法益结构不同,利益的法律表现形式亦存在较大的差异。社会公共利益仅表现为消极的法益不足以充分实现。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应有两种法权表现形态:国家经济权力与社会公共经济权利。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只有上升为法权形态才能通过不同领域法律制度的构建,保证其充分地实现。 相似文献
12.
王钰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3):33-39
从德国刑法第323c条"不实施救助罪"的法律性质、处罚基础、保护的法益以及构成要件来看,其处罚的不是违反风序良俗的行为,也不是保护人类之间的团结一致,而是保护身陷紧急状态下的个人或公共法益。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前提已经存在,立法疑虑也可以通过对德国刑法第323c条的分析得以排除。所以我国应该参照德国成功的立法例设立见危不救罪。 相似文献
13.
彭辅顺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0,32(1):14-25
多手段并用型"套路贷"犯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为主导、采用多种违法犯罪手段逐步实施、实现侵财目的的犯罪,其侵犯的法益应表述为"必要法益+选择法益"。其中,侵犯财产权的必要法益具有构成"套路贷"犯罪与否的定性功能;侵犯"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选择法益是在行为符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标准的基础上判断"套路贷"犯罪主体是否恶势力的重要因素。对于多手段并用型"套路贷"犯罪的数罪处断,应将法益标准与数罪关系结合起来考虑,即首先应根据"套路贷"犯罪侵犯的必要法益对个罪进行分类,然后再考虑个罪之间的数罪关系确定处断规则,从而作出择一重罪处断或数罪并罚的选择。 相似文献
14.
张志平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4):119-124
作为受贿罪行为对象的干股,意指收受人未出资而获得的具有相应资金对应、可定期收取红利的合法股份,应根据公司性质确定干股价值.干股受贿未遂具有区别于其它新型受贿犯罪的独立认定规则.在受贿股份真实性缺失的前提下,股份只是给付国家工作人员高额红利的借口,检察机关应当直接将所分红利计入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15.
潘星丞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8(5):67-70
司法实践中 ,一般将盗窃由他人占有之本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理论界从两个不同角度对此进行解释 ,并引发了盗窃罪法益是所有权还是占有的争论 ,但两种理论解释均有其缺陷。实际上 ,理论和实践都应立足于我国刑法的本土资源。从我国刑事立法上看 ,盗窃罪的法益只能是财产所有权 ;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 ,此类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6.
丁欣雨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2):74-77
意外事件有时候会发生在一切社会中,特别是政治危机、技术和自然灾害危机等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如何应对紧急状态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我国目前对紧急状态下的行政补偿还存在机制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完善等问题。应尽快制定《紧急状态法》,以保护公民权益,紧急状态下的行政补偿机制也应制度化,标准化。 相似文献
17.
论受贿罪的法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牛猛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1(2):66-69,76
法益是研究受贿罪的起点和基础,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和主流学说对受贿罪法益的解释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在分析法益基本特点的基础上,主张受贿罪的法益应当是公正的职务行为所保障的正当社会利益,也就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对警察权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加上我国乃至世界频频发生紧急情况所面临的困境,十分有必要对紧急状态加以界定,以明确紧急状态警察权使用的范围,从多学科角度对紧急状态警察权的权力渊源作出相应的解释,以此明确紧急状态警察权对现代法治国家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龚艳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1(5):32-36
“探路者公司帐篷被哄抢”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于灾民哄抢行为罪与非罪界定的对论,紧急避险的抗辩和权利冲突理论告诉我们极穷状态下的哄抢行为并非犯罪.因为此时时生命的尊重与保障处于最为优先的地位,而划清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节点则在于对极穷状态的界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