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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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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去年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以来,及时捕办了一大批流氓犯罪分子,对于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障公民人身、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起了非常显著的作用。但由于对我国刑法第160条“其他流氓活动”,罪的规定理解不一,不少地方在实践中有将打击面扩大化的迹象。比如,有的把卖淫妇女和嫖宿者定为流氓罪;有的地方提出“凡与三人以上搞两性关系的即是流氓犯罪”,并断定这种行为与“通奸”有本  相似文献   

2.
流氓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它所表现的形式十分多样而复杂。在当前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流氓犯罪的这一特点,表现得更加突出。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流氓罪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下面根据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流氓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犯罪。这种犯罪活动猖獗的地方,弄得人心惶惶,提心吊胆,严重地破坏公共秩序,妨害人民群众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威胁着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必须坚决地同一切流氓犯罪作斗争。但是,在处理流氓案件中,确有一些界限不易划清,加之对流氓罪的理解又不完全一致,所以在定罪量刑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  相似文献   

4.
我们对某地所属十一个县市女性犯罪的情况作了一次调查。一九八三年八月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底止,该地区各县(市)法院共判处女性罪犯279人,占判处刑事罪犯总人数的4.41%。从该地的情况看,当前女性犯罪以刑事犯罪为主,经济犯罪的较少。刑事犯罪中又以流氓犯罪突出,其次是拐卖人口、伤害、重婚、杀人等犯罪。这五类犯罪人数共209名,占了74.91%。 1.流氓罪。在犯流氓罪的女性中,没有发现因寻衅闹事、殴打无辜群众,情节恶劣而构成流氓罪的。女性犯流氓罪主要是性犯罪。如所东靖流氓集团案被判刑的七名罪犯中,女性就有三名。主犯何放娟,女,25岁,某县井边乡村民,自八二年年底起,就与首犯  相似文献   

5.
北京的牛玉强被媒体称为“中国最后的流氓”,广东的陈某豪被万宁警方千里押回海南,被称为“海南最后的流氓”,一切皆因为他们,一个以流氓罪被判处死缓,一个身为流氓罪的嫌犯。流氓罪是什么样的罪名,“清网行动”与其有何关联,对最后的流氓们应如何处置?就以上三个问题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6.
流氓犯罪集团是流氓罪的共同犯罪。如何对流氓犯罪集团正确地定罪,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有的地方把流氓罪当作结合犯来认定,把抢劫、伤害、强奸等罪统统结合进  相似文献   

7.
本文作者是西南政法学院1982年本科毕业生。他根据实地调查,将流氓犯罪区分为三种类型,并着力于探究流氓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对如何适用法律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流氓罪是多年来约定俗成的一个罪名,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利器。但是,听说新刑法将流氓罪取消了,不知为什么?另外,今后将根据刑法哪些规定来惩治流氓犯罪?读者:梁宝康梁宝康读者:新《刑法》虽然取消了流氓罪,但对流氓犯罪的惩治不是削弱而是加强了。新刑法增设了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猥亵罪、聚众淫乱罪,可见,取消流氓罪只是取消一个罪名,而不是取消对流氓罪的打击。  相似文献   

9.
《法学》1986,(7)
流氓罪是一种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肆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妨害公民和社会安宁的犯罪,也是城市较常见的一种犯罪。这种犯罪形态多样,极易诱发其它犯罪的发生。据统计,近年城市流氓犯罪的发案比例仍有相当数量。当前上海流氓犯罪或犯数罪中兼有流氓罪的比例,约占整个罪犯数的40~50%。因此,研究城市流氓犯罪的问题,不仅具有治标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治本的长远意义。  相似文献   

10.
<正> 近几年来,在流氓犯罪活动中,出现了一个新的情况,这就是女流氓的人数在逐渐增多。但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女流氓的问题,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以致影响了对女流氓的打击,使一些女流氓至今逍遥法外。现就这个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这条规定,流氓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犯罪分子意识到自己是在违  相似文献   

11.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个新问题,这就是对那些乱搞两性关系的人应如何定罪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凡是乱搞两性关系的,就应该以流氓罪论处;另一种意见认为,乱搞两性关系属道德作风问题,不应以流氓定罪。究竟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现谈几点个人的浅见。所谓乱搞两性关系,是指男、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这种不正当的性行为,有的是与他人通奸,有的是与他人非法同居,有的是群伙奸宿,有的是婚姻恋爱中的越轨行为,等等。这些男女之间的性行为,是我国的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历来都是受遣责的。  相似文献   

12.
我认为,郭×的行为构不成流氓罪。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流氓罪。因此,郭×的行为是否构成流氓罪,问题的焦点在于是否“情节恶劣”。是之,则构成流氓罪;反之,则属于一般的流氓违法行为或一般的流氓习气。郭×三次拦截女青年,前两次只是一般的语言挑逗,第三次虽然用淫秽下流语言对女青年进行侮辱,但只在语言上,并未发展到暴力威胁或者动手动脚(如搂抱、亲吻、抠摸等),情节比较轻微。那么  相似文献   

13.
我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刘某等人的行为(指被害人落井前的行为)之所以构成流氓罪,理由与世昌同志看法相同,不作详述。仅就刘某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谈一点看法。首先,被告人客观上有刑法上的不作为行为。他们的犯罪行为分两个阶段:白某落水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流氓罪的特征,是单一的流氓犯罪行为。白落井后,被告人的行为由作为的流氓犯罪行为转变为不  相似文献   

14.
近几年在刑事案件中出现一种以前少见的犯罪。这就是行为人假“恋爱”之名,行玩弄、奸污妇女之实。司法实践中多把这种行为视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之一,对其中情节恶劣的以流氓罪定罪量刑。这是完全正确的。下面谈谈以“恋爱”为名奸污妇女的流氓罪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5.
我认为,郭、彭的行为尚构不成流氓罪,但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的构成,除了它的主、客观要件之外,“情节恶劣”也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对于流氓罪来名,情节是否恶劣,是正确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呢?根据审判实践,情节恶劣,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流氓集团的组织者、为首分子;(二)引诱、教唆青少年进行流氓活动的;(三)使用暴力,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一贯调戏、侮辱妇女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侮辱、猥亵妇女或者引起严重后果  相似文献   

16.
略论流氓罪     
<正> 流氓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比较突出的一种犯罪,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极大。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的范围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聚众斗殴”,是指流氓分子为了称王称霸、争风吃醋、报复私仇等事,而成帮结  相似文献   

17.
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人的委托和咸宁地区法律顾问处的指派,担任陈元伟等流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第一被告人殷恰龙的辩护人。下面,我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殷恰龙罪轻的材料和意见。请会议庭会议时考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恰龙犯有非法拘禁罪和流氓罪,纵观全案材料,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殷恰龙1991年9月1日的行为不构成流氓罪。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败坏社会风尚,情节恶劣的行为。殷恰龙9月1日的行为不具备流氓犯罪特征。…  相似文献   

18.
近几年来,由于阶级斗争情况的变化,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新的犯罪类型,即犯罪团伙。其中,以流氓犯罪团伙的数量最多,危害最大。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流氓犯罪团伙,对于加深同它作斗争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这类案件,严惩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争取社会治  相似文献   

19.
山西省太原市北城区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二年十月四日,判处流氓犯乔勇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流氓犯陈建青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判决后,乔、陈二犯以部分事实不符和构不成流氓罪等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刑事审判一庭接到上诉书后,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乔勇、陈建青尾随调戏女青年,在大街上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已构成流氓罪,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20.
流氓活动罪是危害严重的犯罪活动.由于流氓活动猖獗,对社会治安危害甚大,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流氓活动罪的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问题搞不太清楚,出现了定性不准、量刑畸轻等问题.特别是公安机关,由于对流氓活动罪认识上存在问题,加之罪证又较其他刑事案件难于搞准确,怕检察院不批捕,法院不判刑,因而对一些本来罪该捕判的流氓犯罪分子没有呈请检察院批捕,而是自己做为治安案件查处,将抓获的流氓犯罪分子作了行政拘留、收审、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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