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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本条款的适用,一致的见解认为,无论犯罪分子犯何种罪行,只要实际的宣告刑为死刑(包括死缓)或者无期徒刑,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第57条第1款还存在另外的一种解释可能。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本条是承接第56条而来的,如果以此为前提来理解第57条,其含义则可以理解为:对于应当或者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即符合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该犯罪人被判断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则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换言之,适用第57条第1款需要以适用第56条为前提。  相似文献   

2.
宋焰琴 《知识产权》2006,16(2):75-78
有关专利法第5条的适用问题的讨论较少,其中的一个原因也许是有关此问题的争议很少。但笔者近期代理的一个案子就涉及专利法第5条的适用,以及涉及在审理与此有关的案子时,对上述法条及指南的规定的理解及运用。在此案的审理及答辩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对专利法第5条的理解以及对具体案情认定问题的不同观点,引发了笔者探讨此问题的想法。  相似文献   

3.
实践中,人们对刑法第306条罪状有着不同的理解。正当的路途应对罪状中的“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表述进行了较为精细的解读,以求准确理解立法精神,正确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100条之我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从刑法体系及条文结构、内容上对《刑法》第100条进行分析,认为该条于刑法体系而言不太和谐,于法理而言也无很好的依据。  相似文献   

5.
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内涵是不一样的。我国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基础上采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因此,在我国民法中无权处分是指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以引起标的物的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行为。基于对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和无权处分内涵的分析,笔者对我国《合同法》第51等和132条提出了质疑并作出了合理的体系化解释,认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相似文献   

6.
试从GATS第6条与第16条的关系角度评“美国博彩案”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6条国内监管与第16条市场准入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理解GATS文本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成员方如何在遵守GATS有关贸易自由化义务的前提下,确保服务业的国内监管自主权。通过分析WTO争端解决机构近来裁决的“美国博彩案”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作者指出,鉴于服务业的特殊性及成员方在服务贸易发展方面所存在的巨大差异,可以通过对第16条市场准入限制进行严格限定的方式,维护成员方对服务业的国内监管自主权。  相似文献   

7.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以来颇受争议,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与2012年出台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都是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两者从文字的表面意义看貌似冲突,本文试图通过厘清《合同法》第51条与《合同法》第132条以及《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的关系,从而探索出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8.
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钱玉林 《法学研究》2011,(6):126-135
公司法第16条是争议较多的条款之一。理论和实务中围绕违反第16条提供的公司担保或投资的效力展开讨论,虽然观点不尽相同,但大多围绕第16条是否为强制性规定来论证各自的观点。这种解释有悖于第16条的立法目的。事实上,第16条并非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的行为,而是规范公司内部关于担保或投资事项的意思决定程序。基于第16条的立法背景及其在公司法规范体系中的意义,违反第16条的直接后果是组织法上的相应责任,影响公司关于对外担保或投资事项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即使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行为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亦不影响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10.
学界一般认为权利并不绝对,权利的行使往往存在具体的限制。现代法治对权利限制的要求是在合法的前提之下必须有个合理的度,即对权利的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本文以我国《宪法》第51条与德国《基本法》第51条的比较分析为视角,就基本权利限制问题展开论述。与我国《宪法》第51条对于基本权利限制的规定相比,德国《基本法》第19条的内容更加详尽、全面,值得借鉴。我国《宪法》第51条在立法上存在观念、方法等方面的误区,为此,需要加强基本权利合理限制理论的建构,以丰富、发展《宪法》第51条,完善我国关于权利限制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逐步推进,野生动物致损的事件频繁发生。本文认为直接规定该问题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已经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应该予以修改,并就此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名应为四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朱建华 《现代法学》2000,22(5):93-96
本文认为 ,我国刑法第 397条规定的罪名应为四个 ,而不是二个或三个 ,从理论上澄清这一问题 ,有利于改变目前有关司法解释的分歧后致司法实践上的消极影响的现状。  相似文献   

13.
孙逊  周斌 《中国律师》2001,(12):55-56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事实上,我国目前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现象已不限于第 149条的规定。如 1999年4月,云天化宣布定向回购2亿股国家股。紧接着,申能股份斥资25.1亿元回购10亿股其母公司持有的国有法人股,青岛啤酒在香港市场用现金回购其已经发行H股的10%。这几个案件中,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目的分别是减持…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306条是对刑事辩护权的限制和对律师职业的歧视,它被形象地称为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对比刑法其他相关条文,不难发现刑事辩护在我国遭受立法歧视的现实.刑事辩护没有空间,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在中国立法活动被异化为纯粹的权力、利益的较量.二是中国缺乏公正对待刑事辩护的土壤:制度上中国不具备弹劾式诉讼构造和正当程序模式;理念上中国没有真正贯彻无罪推定的原则和人权保障的价值观念;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缺乏法治文化.  相似文献   

15.
中国民法典迟迟未能出台,与民法体系中的总则、亲属法、债法或国际私法等无关,而与物权制度有关。而物权制度的缺陷又与《宪法》第10条的规定有关。该条规定明确了土地公有制度,禁止非法转让土地,其出发点在于杜绝违法的土地交易,减少贪腐现象。但事实上,它却造成土地产权的不明晰。在土地产权不能通过合法渠道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反而出现了隐性的土地交易市场,有些资金为获取确定的土地产权而流向国外。所以,应当在土地上建立明确的产权制度,尤其要注重通过物权制度保护农民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蔡桂生 《法学家》2014,(1):67-78
尽管刑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9条第1款给共犯从属性说留出了论证空间,但刑法第29条第2款构成了该说的法律障碍,该款事实上反映的是教唆的独立性。在解释该款时,应将法律规定上教唆的未遂和学理上未遂的教唆区分开,并将该款解释为立法上规定的、教唆犯独立成立的例外条款。虽然独立性例外说和两重性说一样,都会促成将第29条第2款解释为未遂,以及都无法解决因立法之故而导致的处刑失调,但在法律适用上和从属性原则立场上,独立性例外说并不同于两重性说。  相似文献   

17.
对于《刑法》第13条但书的看法,学术界一直存在着相关的争议,我们不能单纯以的"存在即合理"的态度来评定但书的存在,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出发来分别评定但书存在的合理性等相关问题。本文针对学术界的争论提出了笔者个人的观点,同时对于但书的存在价值进行了简单的研究。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规定了16种独立的免除刑罚的事由,刑法第37条只是这16种具体的免除处罚情节的概括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直接依据刑法第37条对被告人判决免除刑罚已经产生了许多消极后果。笔者认为,在不具有具体的免除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直接依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免除刑罚。  相似文献   

19.
刑法第403条第2款罪的罪名应当表述为“强令滥用公司登记职权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位。其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能是过失。其客观要件是“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其中,“强令”行为既可以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又可以是滥用职权行为;“实施前款行为”的方式只能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予以登记,不能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属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实施前款行为”中的“行为”是包含的结果的广义行为。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大安全事故”的理解不尽一致。对工程倒塌、造成人身伤亡属重大安全事故,认识基本一致,这里不赘述;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属不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对已造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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