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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按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故意杀人罪来进行认定,但对于此处的犯罪转化是仅指直接实施重伤害行为、杀人行为的人还是包括其他聚众斗殴的人则不明确。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此也有不同认识,本文认为聚众斗殴首要分子在没有以明示或者足够他人理解认同的默示方式排除造成重伤、死亡等后果的,首要分子也要转化定罪,积极分子则仅需对自己参与的具体行为负责,在没有参与侵害具体重伤、死亡的人的情形下无需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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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范围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般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种几成通说的观点事实上是大可质疑的。易言之,并不是所有而只能是一部分具有刑法意义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此外,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能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也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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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04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对于惩治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维护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活动均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立法机关只是简单沿用了原《税征法》中有关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构成犯罪的规定,没有充分地考虑到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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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扩大规章制定主体范围伍远超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章。这就从法律上明确限定了规章制定主体只有上述几类。但是,由于我国地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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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假冒商标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商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这一论点的法律依据是现行刑法第127条。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批复中规定: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业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均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可以直接依照刑法第127条定罪判刑。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于1985年10月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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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将《刑法》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应该说于法有据,理论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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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5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显然,这一法律条文规定的是破坏监管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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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能够客观、公正的重要措施,它既是实现刑事诉讼公正的直接表现,也是实现刑事诉讼实体公正的必然要求。 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现有规定的五条回避理由,可以很快得出结论:我国目前所设定的回避理由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司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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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设立的新罪名,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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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一种新型的渎职犯罪,随着行政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行政违纪行为的曝光。从近两年司法实践来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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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读职犯罪主体范围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客观需要原《刑法》把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行为构成犯罪的都规定为读职犯罪、而修订后《刑法》考虑到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把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因此只把渎职犯罪的主体界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这种指导思想固然尤可厚非.但从当前渎职犯罪的特点来看,这种界定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渎职犯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不仅仅局限在国家机关的范围内,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往往是严重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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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按照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律集接受刑事案件被告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是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而在案件的侦查和起诉阶段,被告人的辩护权则只能由被告人自己行使,不能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为行使。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弊病甚多,大有修订之必要。为此,建议尽快扩大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辩护权,其理由有三: 一、从我国《刑诉法》的立法原则和任务看,扩大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辩护权,有利于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我们国家里,一切法律的立法原则都是出于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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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出对强制猥亵妇女罪进行修改,试图扩大此罪犯罪对象的范围,意味着立法者基本承认和保护男性的性自主权.反观现行《刑法》规定,强奸罪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女性,完全否定男性性自主权,使得刑法条文内部不统一.同时,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种种困境,因此,对强奸罪进行修改,扩大犯罪对象范围已经迫在眉睫.本文拟以强制猥亵妇女罪犯罪对象范围的扩大为切入点,全面论证扩大强奸罪犯罪对象范围的必要性及修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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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或许就是那么巧合。天津市赵燕日前在美国遭当地官员殴打,赵燕因此向美国政府提出了500万美元的高额国家赔偿要求。就在中国人密切关注此事的时候,一个有关中国国家赔偿制度酝酿修改的消息也从天津市高级法院传出。 据有关媒体报道,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天津市高级法院经过认真调研和缜密论证,向中央提出了《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稿。 引人注目的是,该建议在很多方面对原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了突破,比如,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提高赔偿的标准、增加有关间接损失的赔偿规定、完善国家赔偿的执行程序,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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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查办渎职罪案件遇到的主要问题(一)《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主体限定,使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类似行为无法被追究现行《刑法》关于渎职犯罪规定的具体化,较多地照顾到了渎职罪的细化,应该说是有实际意义的。但是.南于缩小了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将渎职犯罪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困家机关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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