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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公证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而言,我国的公证书具有三种法定效力:一是证据效力,即公证书在法律上能够直接证明公证书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二是强制执行效力,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可赋予与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一样的执行效力,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可以直接成为强制执行的法定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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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一词有两种词性,动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人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运用证据查明有关公证事项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即公证行为。名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所掌握的证据,证明既存的或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依法出1具的公证文书”,即公证书。由于公证行为以公证书为其表现载体,公证书的效力也就是公证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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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公证这一法律制度的法律地位.尤其是确立了公证的法律效力。所有的公证书都具有认定事实的证据效力:可以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公证具有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效力。公证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公证制度的社会功能——公证是在为公证书使用者解除后顾之忧。换句话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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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因各种原因被人民法院或公证机构撤销后,原被证明的文书(法律行为)是无效、有效还是效力待定?公证书(公证证词)是否与被证文书可以在法律效力上截然分开?公证是不是对私文书的再证明?换句话说,作为公文书的公证书是否可以转化为私文书?公证程序与公证书效力、被证文书效力的关系如何?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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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其出具的公证书,对预防纠纷、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根据《公证法》的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外,“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对经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民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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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构成简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效力”是法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一般的法学论著和教科书中都有专章论述。但是目前关于法律效力问题的研究仅仅是停留在法律效力的定义以及运用、规定等方面,对法律效力构成的研究尚属空白,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法律效力,是法律规范所具有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其实施的普遍约束力。在我国,对于某一法律规范是否具有效力问题通行着这样一种观点,即以国家立法权为中心,肯定一切经国家正式制定的法律的效力。由此导致出一切现存的法律都是有效的结论,以至承认未经废除的法律都具有绝对效力,即使是与“根本法”有实质差异的法律也不例外。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第一,“法律规范”与“法律效力”是两个虽有联系却互相独立的概念。某一法律规范的成立并非就会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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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不仅规定了公证文书在法律上的效力,而且也规定了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赋予的执行效力是相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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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法律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四项职能,同时,公证具有三个基本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因此,公证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公证的职能和实现公证书效力?笔者认为,很重要的一点是在确保公证质量的前提下完善后续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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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并按照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和要求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它是司法文书的一种。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书证,公证书的效力在司法活动中是其它任何书证所无法代替和比拟的,是具有权威性的特殊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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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执业常见风险及其表现 (一)真实性风险 公证书证明对象的真实性是公证书的灵魂.真实性包括:申办公证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证明对象即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法律文字的真实性、若真实性没有保证则公证书基本的效力--证据效力就会缺失,这是公证执业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风险,也是导致公证书被相反证据推翻,公证效力丧失的最主要原因,公证真实性风险主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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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初探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也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发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无论从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国家的一种活动,也与其他国家活动如立法、司法活动的效力有一定区别。本文作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其所具有的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且这些效力不是绝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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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涉外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对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及有关法律意义的文件或事实向国外出具的公证文书.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有关事实情况。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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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完结程序”是笔者根据公证实践提出的个人不成熟视点,试求对完善公证程序的理论与操作有所研益,拟定义为:对已出具的依法有效公证书,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由公证机关作出公证书使用完毕、收回终结的决定活动。笔者提出增设“公证书完结程序”是基于以下论据——一、公证实务中适用现有程序处理的不足:如出具遗嘱公证书后,立嘱人因合法理由提出取消,经审查可予同意。但对此应适用何种程序规定处理呢?现有程序中“终止”是指公证书出具前的处理;“撤销”特指对已出具公证书有违法律、社会公益,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废止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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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通过对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审查,对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依法予以确认,并通过出具公证书的形式,赋予其法律上的证明效力,使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如公证合法有效,则会有效地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审查不严,而导致公证书失实或违法,就会出现错证;而如果规避法律、虚构事实而出具的公证书,就是假证和伪证。以上两种情况都会侵犯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起不到公证应有积极作用,反而会起反作用,引起一系列严重的后果。造就是公证执业风险。详细说来,公证执业风险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