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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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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作为交易行为规范的概念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信用与交易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 ,可以从三种意义上来理解 ,即信用是人类经济史上的特定的交易方式 ,是一种受一定规范约束的特定的交易行为 ,尤其 ,它是人们利益置换性的社会交往中 ,以诚实守信为原则 ,配置获取收益的权利与支付成本的义务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从这样的概念界定出发 ,作者对信用规范概念所涉及的三个基本方面 ,即规范、权利与义务、利益展开进一步理解。提出信用作为交易行为规范 ,是建立公平正义、互信合作的利益置换关系的行为准则。它的实现有助于协调利益、促进合作、建立合理的人际、社会的信任关系和交往秩序 ;信用在市场社会的积极功能是通过对行为利益的调整控制实现的  相似文献   

2.
债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随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出现的,债一般包括债权与债务,在传统民法中它只涉及到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在当今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国家为了保护社会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往往通过法律来扩张其的效力,债的不可侵蚀理论将取代债的相对性理论。  相似文献   

3.
法律发展与利益变化息息相关,而利益的法律转化和民主输送需要凭借某种特定的力量,通过一定的表达渠道和表达方式予以实现。在西方特别是美国,利益集团扮演了这一重要角色。多元利益集团是多元利益社会民主制度的一种形式和固有特征,它通过畅通诉求表达而总体有利于社会稳定。利益集团是衍生于基本宪法性权利——请愿权的一项制度,其流弊可以经由良好的宪法设计和专门的法律规制予以消减。传统上,利益集团通过影响立法过程来提升立法理性;近年来,它也试图施压于司法来改变利益分配格局,进而影响法律乃至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公民,从法律的含义上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利益。义务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其中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叫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对其他权利和义务来说具有首要的意义。公民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但在那里,公民只是专指在法律上享有特权的少数贵族和自由民,而广大奴隶毫无人身自由,无独立人格可言。封建社会广大农民不完全自由,还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只有臣民而无公民可言。因此封建社会以前,社会无完整的公民,也无完…  相似文献   

5.
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包括收集、开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避免提起不当诉讼,保护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刑事诉讼中的回避义务,拒绝使用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并追究使用者的法律责任,为被告利益提起法律救济,公开行使检控酌情权的义务等内容。检察官客观义务内涵对被追诉人人权的保护。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要做到执行法律客观公正,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客观公正,履行社会责任客观公正。  相似文献   

6.
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具有与一般行政主体不同的特征;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行政法规定的作为社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和教育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相似文献   

7.
汪雄 《探索与争鸣》2022,(12):107-114+212
各国法律中均有一些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规定,但学界对于这里的“义务”的性质有较大分歧。其实,此“义务”源自权利的内在限制,是权利所附的内在义务,因为权利理论中的利益论所指的利益最终是人格利益,意志论所说的意志应该是正当意志。人格利益和正当意志不仅是使他人负有一项义务的充分理由,也同时使权利人自身负有义务行使这项权利,前者产生外在义务,后者产生内在义务并形成对权利的限制。当这种内在义务被确定为法律义务后,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复合的现象。内在义务曾经被古代思想家认真对待,但是,近代权利话语对外在义务的排挤导致了义务话语的式微,出现了只见权利,不见义务的现象,这掩盖了内在义务的应有之义,也使得权利义务之复合呈现出表面上的矛盾。  相似文献   

8.
在学校德育工作中,应该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具体地说,它包括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和法律要求,对自己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认识和法律感,对法、  相似文献   

9.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在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由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客体——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内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3个要素组成。在法学研究中,法律关系这一一般范畴对于研究法律体系中各个不同法律部门所涉及与调整的具体法律关系,具有普遍的指导意  相似文献   

10.
需要是人的天然本性,但并非所有的需要都应得到满足和实现.权利就是得到社会承认并由国家加以维护的人的合理要求.它本质上要高于需要,优先于人的其他需要.利益是人们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是人们用来实现和满足其需要的对象和条件.显然,利益是权利的基础与目的.人之所以主张和捍卫自己的权利,实质就是捍卫自己的利益.但权利并不等同于利益.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受法律保护,都可以转化为权利.权利不仅和利益有别,而且它还高于利益,它是人尊严的体现.因此,以人为本应当以人的权利为本.只有以人的权利为本,才能切实保障个人利益,实现个人合理需要.  相似文献   

11.
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时间的维度来考察劳动者的"休假",发现劳动者的休假不是休息的一种特殊形式。休假时间本质上应属于劳动者被雇佣的时间,只是由于特殊原因的出现,需要劳动者"暂时"离开。而休息时间是劳动者不被雇佣的归自己支配的时间,两者在本质完全不同。正是由于劳动者的休假时间仍属于被雇佣的时间,即使劳动者并没有实际提供劳动给予,但在该时间段,劳雇双方仍存在雇佣关系,互负权利义务,劳动者的休假需要履行"请求"或"告知"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雇佣的对价——休假薪水。基于休假时间乃是特殊的雇佣时间的理论分析,文章结合现实中各种形式的休假,对劳雇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进行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以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为代表的西方法学界哀叹“契约死亡”!果真如此吗?笔者以亲身经历的3个典型案例反映出“个案困境”,以30起1363件商品房买卖系列纠纷案件分析出“整体困局”,由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准入规则和无效规则剥离出“立法困惑”,一个个立法、司法现实。使读者深感我国现行格式条款法律制度的“问题困扰”,契约死亡并非恫吓!如何让沧桑百年①、造尽辉煌,而今却濒临死亡的契约理论再生?包括日本学者内田贵的《契约的再生》在内,迄今尚无满意答案。笔者认为,探明法理根据是规制格式条款的前提,也是契约再生的基础。于是提出格式条款非平等性、非协商性、非特定性的“三非”特征.“格式条款规制说”的性质,契约自由与交易秩序和谐、公平交易与效率经济统一、基本生存与持续发展兼顾的价值取向。契约再生必须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共同给力,体现在格式条款的三条规制路径:立法界定立法定义、确立规制原则、明确条款准入规则、理顺无效原则体系;行政健全审查备案制度和违法禁用制度;司法建立绝对相对无效、免责加责和主要权利判断、提示义务范围和条款解释等规则。  相似文献   

13.
《人权》2019,(5)
Conceptually, health is subjective, procedural and socially reliant.This three-fold nature determines the connotations of the right to health as well as the constraints thereof.The right to health encompasses both the right to freedom and social rights.The right to freedom in the context of health means that the state should respect the health status and choices of its citizens and trust that the people are able to optimize their health through their own efforts, whereas the right to basic healthcare services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right to healt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rights.The review system stipulated in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increases, to a certain degree, the possibility that citizens can realize their right to health.The right to health is constrained in three aspects: "precondition of the possible", concurrent requirements imposed by society and conflicts among basic rights.When there is financial restraint on what the state can afford, the right to health is constrained by limits to healthcare institutions and the provision of healthcare services.over-emphasis of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on the part of the insured can possibly transform the right to health into an obligation to be healthy .  相似文献   

14.
《人权》2018,(5)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1951 and its Protocol in 1967 set Four Essentials to limit the definition of "refugee". The concept of complementary protection emerged in academia and practice for those who, though they do not have the essentials,are in need of protection. Complementary protection is considered not only a moral obligation, but also a legal obligation. Although as the result of developing the 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 in international law, "complementary protection" should be limited when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are concern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on-refoulement principle and the emergence of "complementary protection" are based on the Erga Omnes of human rights.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has restricted the emergence and evolvement of obligations Erga Omnes within the scope of obligations concerning fundamental and non-derogable human rights, and therefore,the application of "complementary protection" in protecting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has been limited. Only when the unbalance of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has been serious enough to impact other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will the obligation of "complementary protection" ensue.  相似文献   

15.
"公正"和"效率"是法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诉求。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为了纠正错案而设置的法定补救程序,它贯彻了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实事求是、司法公正的法治理念,对于维护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作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原再审制度存在的启动主体多元、再审事由笼统、审理程序混乱等妨害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造成有限司法资源浪费、损害审判机关形象等问题做了修改,对于实现司法公平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6.
司法实践中,众多刑事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其正常生活出现危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故此。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非常必要,其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充分保障人权及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仅有像宪法、国际条约的法律依据,还有理论依据。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众说纷纭,其中具有影响力的有均衡保障刑事人权说、国家责任说和命运说等四种学说。将侵权责任法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引进国家责任说,才能使该学说更加完善,并以此论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7.
公司社会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定概念,学者关于公司社会责任含义的阐述也是众说纷纭,各持己见。本文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含义的界定,公司社会责任受益人、公司社会责任性质及实现的分析,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对公司股东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公司社会责任是责任,也是义务,是强制性义务,也是倡导性义务;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特别是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倡导性义务的实现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企业社会责任推动体系和基本制度的建设上多下功夫,在进行总体构架基础上,形成一个完整的思路?  相似文献   

18.
韦娌 《桂海论丛》2013,(2):107-110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推动改革深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衡量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新标准、新要求。用新标准、新要求来衡量,当前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亟待提高,这突出表现在:在部分领导干部中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工具论仍有市场,以权力为本位忽视公民权利,法律信仰缺失、法律意识落后、法治思维习惯尚未养成等方面。要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必须加强法律学习,培育法治文化;注重法治观念的更新;以制度创新促成法治信仰的形成;调整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  相似文献   

19.
婚内强奸:从客观事实到法律事实的演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古代西方在传统夫制社会下的男强女弱、男主女从的模式之下,刑法理论中的婚内强奸难以占得一席之地,主要缘于以“妻子承诺论”和“促使女方报复论”为理论支撑的“丈夫豁免”。20世纪中后期以来,在工业革命的背景下,西方各国开始了一场规模空前、势不可挡的以追求政治、经济、性权利平等为目标的女权运动,人们开始逐步反思检讨“丈夫豁免”的正当性,摒弃了强奸罪中的“丈夫除外”原则。婚内强奸在中国作为一个客观事实的存在显而易见,而其从客观事实到法律事实的演进,反映了当代中国在权利规范从社会本位走向权利本位之后,人权保障和提供社会公正将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所不可或缺的功能。  相似文献   

20.
民事救助义务是民事作为义务的一种,大陆法系国家有明确且一般性的民事救助义务立法,英美法系虽然坚持无救助义务规则,却承认了越来越多民事救助义务的例外情形。随着见死不救的案件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我国对民事救助义务的立法成为一种社会需求,但是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还应当借助救助者与被救助者的关系类型以及救助行为的合理性等因素来限制民事救助义务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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