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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汤楠语(化名)在企业并非故意克扣工资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要求企业赔偿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该主张是否正当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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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我们是一群来自同一个地方、在同一个城市,但在不同用人单位打工的劳动者。由于各种原因,间或会与用人单位发生经济补偿金方面的争执。因我们对相关规定了解有限,故来信请教: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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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我厂用的几个农民工,因为怕扣养老保险,一直拖着不和我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样一拖数月,厂里急需用人,我们也没强求。眼下劳动部门查得很紧,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是不行了。他们要再坚持,厂子准备不用他们,让他们走人。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一拖再拖,用人单位终于下决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否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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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基数的确定,关系到用人单位所付经济补偿费用的多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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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采取单保护原则,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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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它以劳动者辞职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不问用人单位是否同意。一旦劳动者作出了辞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就相应启动。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赋予劳动者辞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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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保安公司某职工因不服单位对其工作岗位的调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该职工是主动解除合同,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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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2008年7月,我与某三星级大酒店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酒店的客房服务员,在该酒店提供的劳动合同上有一条款规定劳动者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上岗培训费用1500元。因为婚姻问题,近日我准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上岗培训费用自付合法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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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于2003年8月到深圳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2003年9月,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2004年2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王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合同当中并没有约定王女士若在雇佣期内怀孕要将其解雇。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女职工在特殊劳动保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时为止。女职工在孕期(包括产期、哺乳期)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个案越来越多,怎样解决此类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员工都十分关注的问题,下面结合我国针对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对此类纠纷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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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我应聘来到某企业,与企业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终止期限、工作岗位、条件、工资数额及支付办法。上岗前企业出钱对我进行了为期半年的培训,同时又与我签订了三年的服务合同。可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不但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而且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上岗一年多,工资一分没发,我想辞职走开,可用人单位以服务合同相要挟?请问,用人单位违约在先,我因其违约辞职,不履行服务合同也要承担责任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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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食品公司职工,2012年11月,该企业因经营困难、亏损,决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考虑我在该厂工作已5年多,公司提出.由于亏损职工工资都难以维持,经与我协商,一次性给付我经济补偿金5000元,我表示同意,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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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辞而别,是指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它可以发生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后,也可能发生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现实中,许多劳动者都有过相应的经历或想法,殊不知此举必须承担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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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陈某是某公司聘用的业务员,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去年8月以来,陈某业务量下滑,自去年10月份起,更是月月完不成单位规定的任务。领导多次与他交流,他也更加勤奋,但收效甚微。因此,单位将他调整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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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安》2014,(22):79-79
编辑老师:我的朋友小赵在大约半年前跟就职的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先让他签下“自愿购买工作服”的协议,交纳360元服装费后,再签劳动合同,并约定交2000元风险抵押金。小赵把押金交齐了,可是半年后,觉得在这个公司工作得不到更好的发展,于是提出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公司同意了申请,但声称要没收2000元押金。公司经理称:“我们公司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你作为公司职工,就该遵守。当初你跟公司签约,就等于是承认、接受了规定,现在要受它的约束。更何况这个规定也写到了劳动合同里面,是由你亲笔签署的。现在提前解除合同,是违约行为,不能退还风险抵押金。”请问这家公司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小赵能要回我的押金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