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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外合营企业发展迅速,已形成相当规模,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经济成分。与之相适应,有关中外合营企业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中外合营企业在其设立、变更、撤销诸环节上,实行了不同于其他企业法人的政策和程序,引发了若干的法律实践问题。一、因合营企业设立程序特殊,引起的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合营企业在设入程序上,实行了与其他企业法人不同的企业登记程序、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其他企业的注册资本则要求“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与实在资金相一致”…  相似文献   

2.
《法学》1986,(7)
在审查中外合资企业项目中,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经常成为参与审查者之间争论的内容之一。对此在认识上的分歧,可以归纳为三种论点:其一,“一致论”,即主张“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应相一致”;其二,“无限差额论”,即主张“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无需一致,对其差额比例不必加  相似文献   

3.
东欧六国对于外资合营企业的法律形式各有不同的规定,本文就此作一介绍。一、罗马尼亚罗马尼亚把有外国资本参加的合营企业称为“混合公司”。罗马尼亚法律规定混合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在法律性质上没有区别,它们都是有限责任性质,即合营各方的责任以其所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限,企业公司的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含义是:每个投资者对合营企业债务所负的责任,以他的出资额为限,不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作担保。合营企业也仅仅以它自己的注册资本和自身经  相似文献   

5.
一、我国企业注册资本制度"双轨制"之现状1、外商投资企业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初步尝试与运用我国早在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就明确提出了"注册资本"的概念,随后1983年该法的《实施条例》第21条对注册资本下了一个定义:"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同时,该《实施条例》还进一步规定了注册资本变更、转让的一般程序。1987年3月五日,我国公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以规范在实践中出现的合营各方不实际出资…  相似文献   

6.
《法学》1993,(1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但这一规定显得很不完整,合作企业是否属于许多学者所认为的那种“契约式合营企业”? “契约式合营企业”一词源于1986年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编的《发展中国家合营企业协议起草指南》,该指南把合营企业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因而,有些学者在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看成股权式合营企业的同  相似文献   

7.
<正> 中外合营企业是一种新型的和特殊的经济组织。这种企业包括有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其注册资本的各种形式又原属不同国家法律的管辖,它本身还具有其它多种涉外因素。因此,探讨其法律适用问题,具有现实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这是解决合营企业法律适用问题的根本原则。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上述原则,我对以下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在对外开放方针的指引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正在我国迅速发展。但是,在洽谈和签订合营企业的法律文件中,在管理合营企业和履行合营合同以及处理合营企业的争议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例如,合营企业的管理应遵循哪些准则?在合营关系中是否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合营企业订立的合同应适用什么法律?等等。如何解  相似文献   

9.
<正>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予以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之一。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公司形式,早在1979年7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第4条和1983年9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19条中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由此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法。  相似文献   

10.
一、外商失范行为透视“失范”概念首先是法国著名社会学家爱米尔·杜尔凯姆提出来的。失范行为是指在失范状态下产生的没有规范或者难以规范的行为。纵观三资企业外商某种失范行为,反映了当前经济体制转移时期所出现的某种难以适用新法现状态。行为之一,外资逾期不到位。长期以来,外资逾期不到位情况比较严重。如从1991年至今年3月份,通州市外资到位率仅为35%。如某合资纺织厂与日本、台湾三方合营企业,合营期15年,按合同约定10个月岗位资金全部到位,但合营企业已开办第三年,该企业实收资本只占注册资本的62%,其差额全系日、台…  相似文献   

11.
中外合营企业是中外双方当事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和共担风险的经济实体。由此,构成中外合营者组建一个企业至少要做到四个共同。即在投资、经营、盈亏和风险四个方面的共同。在某种程度和范围内可以说,“四个共同”对合营企业至关重大。“四个共同”缺一不可,互为联系。共同盈利是合营企业的目的,而投资和经营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和必要途径。在投资和经营两个共同中,共同投资使合营企业在事实上得以存在。而共同经营则是企业能否回收投资,进而盈利,避免亏损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12.
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沐浴下,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鼓舞下,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象雨后春笋般地迅速发展了起来。由于合营企业的产生和不断增加,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合同期间,合营的一方因某种动机而转让出资的事件有上升的趋势。因转让出资引起的纠纷甚至诉讼事件也开始发生。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公司”。现我国的合营企业实质上就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营者共同出资,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有  相似文献   

13.
<正>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中国法人,与其有关的某些争议必须通过纯粹的国内仲裁或诉讼来解决,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合营企业是有外国人参加的包含外国投资成份的企业。所以,与其有关的另一些争议,又不得不通过国际私法或者国际公法中的仲裁与诉讼来解决。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和我国缔结的国家条约的规定,与合营企业有关的各类案件应分别由下述不同的仲裁和诉讼程序管辖。一、国内仲裁与诉讼位于我国境内的合营企业为了实现预  相似文献   

14.
关于中外合营企业股东出资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就合营企业股东出资的一些问题,如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以及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了部分规定.合营企业股东出资的立法特点是规定认缴制,这与公司法的实缴制有明显区别,但认缴制不等于授权资本制,从其性质而言仍属法定资本制范畴.合营者出资不到位是合营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它有多种表现形式.从南京东麦公司案表现出的若干问题引致对我国合营企业法律漏洞的探究.就合营企业出资不到位,我国立法侧重于对行政责任的追究,而对于如何保护合营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则少有规定.从法律规定、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以及程序实务等角度,探讨债权人权利行使的依据及程序.  相似文献   

15.
一、判断下列各题是否正确.正确的在括号内写上“对”,错误的在括号内写上“错”。(每题1分,共10分)1.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有权自主决定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进行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在合营期限内增加、减少或转让注册资本,应回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企业的组级.形式应…  相似文献   

16.
《法学》1986,(6)
一、选择题(正确者作“√”符号) 1.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有(纵横统一性、主体资格双重性、主体权利平等性、权利义务特殊性、计划制约性,经营管理性)。2.计划指标体系按照(法律效力、表现形式、反映内容)可以分为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四十九)。  相似文献   

17.
一、我国企业注册资本制度“双轨制”之现状注册资本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注册资本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尽管《公司法》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制度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的借鉴与吸收,但二者的差异是显著的,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注册资本制度“双轨并行”的现象:(1)认缴资本制与实缴资本制之别。《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制度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缴纳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后,公司才能登记成立。(2)外商投资企业法…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陆续实行了承包经营,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对于合营企业的承包经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9月13日颁布的《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下称《规定》)也仅是“不鼓励、不提倡合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实践中由于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相关问题在法律上尚未得到确定,也由于这种经营方式在国内出现的时间较短,加上缺少严格管理,所订的承包经营企业未能详尽规范承包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等原因,以致这类企业承包经营的纠纷开始出现,并有上升的趋势。  相似文献   

19.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修改后,有的同志便认为,合营期限的起算问题已无多大法律意义.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一方面,修改后的条文仅规定给部分行业(主要是国家鼓励投资的行业)的合营企业以可以约定或不约定合营期限的选择自由,而“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另一方面,即使对于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来说,合营期限仍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例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达到一定的经营期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前提条件.因此,只要合营期限是举办合营企业实际必须加以考虑的,不管它是否以文字的形式被反映在合营企业文件中,我们就不应该轻视甚至忽视合营期限的起算问题.  相似文献   

20.
第三单元实体法(二)一、判断下列各题是否正确,正确的在括号内写上“对”,错误的在括号内写上“错”。(每题1分,共10分)1.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有权自主决定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进行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在合营期限内增加、减少或转让注册资本,应由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设立的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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