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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主题,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物权保护中的私力救济。在宪政和法治原则的关照下,在物权公力救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形下,对物权私力救济的价值意蕴进行追问和反思,必将有利于促进人与物的和谐,实现人与人的和谐,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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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物权私力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谐社会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主题,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物权保护中的私力救济。在宪政和法治原则的关照下,在物权公力救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形下,对物权私力救济的内在底蕴、外在表征、成立要件和存在限度及其与和谐社会架构之间的内在关联进行追问和反思,必将有利于促进人与物的和谐,实现人与人的和谐,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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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近通过的《物权法》确立了对公私物权予以平等保护的重要原则,该原则及其贯彻对我国现行行政救济制度提出了挑战,它要求行政救济制度必须从实体、程序等方面更新一些现有规定,并重视行政救济制度对物权相关权益的平等保护,来实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物权较彻底的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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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自助是物权自我救济的方式之一,来自于物权保护的“自生自发秩序”之中。物权自助行为符合法的正义和效率价值的基本理念,制度化是确保物权自助正当性的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自助行为无差别地规定在请求权救济体系中,忽略了绝对权与相对权在自我实现方面的区别,不利于自助行为制度在物权保护方面发挥其特有的功能。类型化是合理引导与规制物权自助行为的制度选择。《物权法》应在物权保护中规定物权自助的一般条款,并在所有权、占有以及担保物权的保护与实现中建立单独的物权自助法律制度,以避免自助行为滥用给法律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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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物权的侵害以对担保物的侵害为中心,主要表现为侵夺担保物的占有、妨害担保物以及毁损担保物三种情形。担保物占有被侵夺时,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人得请求占有之回复。担保物遭受外部妨害时,无论妨害行为的样态与程度如何,担保物权人均可主张妨害之排除。担保物被毁损时,担保物权之救济因毁损人不同而有区别:债务人毁损担保物的,可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担保人(物上保证人)毁损担保物且不提供增担保的,除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外,还可进一步追究担保人侵犯担保物权的责任;第三人毁损担保物的,担保物权人可对担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物上代位,而不必主张侵害担保物权,同时,担保人也可主动提出增担保以阻止物上代位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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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为了制约这种权利,刑事诉讼法145条规定了被害人的有关救济途径,但是我国现有的被害人自我救济程序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对其进行修改,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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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权、放纵犯罪分子,保障刑事诉讼目的的充分实现,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相关的途径对不起诉权加以限制,即对不起诉的救济。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我救济就是重要的救济途径。完善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保障自我救济权的充分行使,有效保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一、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的基本概念(-)定义界定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作为不起诉的救济途径之一而客观存在并为人们所论及,但它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因此,对其概念的界定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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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这是《世界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显示了中国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普通公民,同时也从根本上维护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被羁押罪犯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一、我国罪犯人权保护的特点及内在要求在我国,罪犯是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用保护普通公民的人权方式来保护罪犯人权,是不科学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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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之不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 ,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中 ,案件当事人对公诉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自己寻求救济。我国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主要是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条加以规定的。这些规定在重视保障个体利益、建立以自诉权监督制约公诉权的机制和进一步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方面迈出了可贵的一步。但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践证明 ,我国现行法律确立的刑事不起诉自我救济制度还比较粗疏 ,存在一些不足 :一、造成公诉权与自诉权关系的矛盾公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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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容置疑,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但现实中,一些劳动者也往往会通过“钓鱼式维权”来设置陷阱,制造用人单位违法的现象,进而使用人单位落人陷阱,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那么,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进行自我救济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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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主义和物权立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法典的制定目前已成为最热门的立法话题。新合同法的颁行 ,意味着制典序幕已拉开 ,其初步的成功极大地刺激了学者参与立法的热情。在此背景下 ,关于一国经济体制之基础、确定财产权之归属和变动的物权法自然被提上立法日程 :学者起草的两个建议案先后亮相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征求意见稿也已出台。为此 ,我们特约请部分专家学者 ,就物权立法中的热点问题进行探讨 ,以此为物权立法工作的稳健进行搭建一个对话和讨论的平台 ,并期望对我国的物权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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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事实,物权行为应当与债权行为同样受到重视。通过实例对物权行为的结构深入分析,使我们充分认识到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债权行为完成对物权变动的理论探讨,进一步证明物权行为存在的价值及建立物权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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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制度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一系列物权类型,为我国物权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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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健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1):185-200
物权的本质为何,千百年来吸引许多私法学者尝试提出一家之言。然而,大陆法系多数学者执着干物权乃人与物之关系,走入歧途;普通法主流学者把物权看成一束权利,同样是打迷糊仗。本文主张物权(或本文之名词“财产权”)有三种核心效力:对世、排他、追及。任何与物有关之权利若具备三种核心效力,就是物权。财产是人与人间关于物之法律关系之组合,而非人对物之关系。此种财产关系又可分成四种典型:人对国家、人对定限物权人、人对特定人如邻居、人对所有其他人。除了人面对国家徵收高权时外,财产关系都有或强或弱的排他本质;而此关系乃自动生成,此正是对世效力之本意。追及效力虽然有时隐而未显,但在财产权移转时会当然发挥作用。此外,所有权是财产权,但非后者之同义词。所有权(而非物权)才是一束权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