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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崔季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53-55
刑法修正案(六)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作了重新界定,这样就使本罪的主体内涵扩大了,概念的表述也应随之进行调整.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本罪主体现有职务上的便利,而不包括所谓"将来或过去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2.
受贿罪的本质及其要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钊作俊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4)
受贿罪的本质在于背离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作为其法定要件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即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又包括利用与其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的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即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不宜包括事前或者事后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既不单纯是主观要件,也不仅仅是客观要件,而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与统一;“为他人谋利益”不应被规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3.
4.
受贿罪客观方面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政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10(2):49-52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在司法实践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主要表现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贿赂等客观方面的理解和认定上。 相似文献
5.
潘星丞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4):43-45
本文认为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职务要件的规定 ,在立法体例上过于单一、在立法用语存在不科学性 ,围绕这一职务要件 ,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了四次修补 ,仍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立法一开始就走入了一个无法修补的误区。必须对原立法进行彻底的修改。 相似文献
6.
臧冬斌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4,(3):64-66
受贿罪立法规定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不属于客观要件也不属于主观要件,在理论上既无法解释,又造成实践中对受贿犯罪的放纵.由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包含,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在取消该规定后可以从赠与物的价值、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区分行贿与馈赠. 相似文献
7.
彭阳春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7,(2)
作者就以下三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信任;二,正确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从三方面着手,这三方面是层层递进关系;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8.
张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9(3):52-56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其特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他人财物是基于劳务的因素,未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他人财物含有劳务的因素,未完全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可引入过错推定的方法,并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合理认定行为人的受贿数额,进而认定其是否构成受贿... 相似文献
9.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集中滋生于商业交易与经济往来环节,行为主体非法利用职务便利是一个复杂的、运动过程。应当结合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财物的主观内容与客观基础判断受贿性质。应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法条关系的角度进行联动分析,将受贿且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认定为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0.
符维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3):99-101
介绍了我国对受贿罪立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之要件的诸多弊端,即造成法律条文间的冲突;不能体现犯罪的本质;割裂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身之性质;造成了司法实务的困惑;不符合国际立法的主流.从而得出结论,不应以其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1.
张红侠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2):42-45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分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利用现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具体认定时应严格把握法律标准。 相似文献
12.
范德繁!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4)
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作为构成要件以及为何种性质的构成要件直接影响该罪的认定,本文就此问题作一探讨,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仅是本罪的必备要件并且是客观行为要件。这样本罪的客观方面便是双行为,但“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为非主要行为,完成与否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13.
王利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5,18(4):66-67
职务侵占罪是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中常见、多发性犯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以及受贿罪有明显的界限,因此在认定与处罚上《刑法》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相似文献
14.
王秀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7(1):36-40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过于简略。通过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行为、贿赂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主体、回扣和手续费的分析 ,建议通过立法 :1.将索贿罪与受贿罪分离 ,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 ;2 .将索贿罪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物质性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将斡旋受贿罪独立 ;4 .另设职前受贿罪与职后受贿罪。 相似文献
15.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9,(6)
职务便利是行为人基于对公共财物或公共事务的控制所产生的方便条件。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控制,可以把职务便利与一般的工作便利区别开来;根据控制的不同方式,可以把职务便利分为三种类型。我国刑法中的"利用"可以依据其作用或者方式,划分为四种类型。根据职务便利的不同类型,职务侵占罪中获取财物的行为既可以是"侵占",也可以是"窃取"或"骗取",这一点不同于普通侵占罪。在收受礼金的案件中,需要运用刑事推定来证明礼金与职务便利之间的对价关系。否认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间接利用的观点,没有准确理解职务便利的类型化。斡旋受贿罪中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是权力交换关系。 相似文献
16.
李国超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46-48
单纯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以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的受贿行为.从法理上说,单纯受贿行为侵犯了受贿罪的法益,但我国现行刑法对单纯受贿行为的性质并无明确规定.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试图规制单纯受贿行为而对现有刑法条文的解释不免牵强.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单纯受贿罪"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
17.
受贿罪的本质在于行贿方与受贿方之间的交易性.从交易性的本质出发,只要具有一般性和经常性权钱交易条件的主体都可以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受贿人本人拥有的对行贿人利益予以制约并可以交易的一种社会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客观要件,是交易性内容的应有之义,在构成要件中应该删去:贿赂的内容,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在内的所有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18.
关于受贿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绍彬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1):7-11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为准确认定受贿罪 ,必须对受贿罪认定中存在的分歧问题予以澄清。本文对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回扣、手续费”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并参照其他国家及地区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建议在我国刑法中确立受贿罪罪名体系 ,形成对受贿罪打击的严密法网 ,解决实践中与刑法理论中对受贿罪诸多问题的分歧 ,为惩治腐败 ,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9.
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要件在网络背景下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对这些要件的认定与一般的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相比而言较为疑难.司法实践中对这些要件的准确认定应结合其在网络背景下的具体特点进行. 相似文献
20.
受贿罪客观要件质疑宋庆德,郭素芬近几年来,惩治腐败,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斗争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问题还有不同认识,其中关于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即构成受贿罪是否必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仍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探讨这一问题,对于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