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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蒙古政报》2008,(3):5-6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3.
《内蒙古政报》2006,(6):8-9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修订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1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  相似文献   

5.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9日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9日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相似文献   

8.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石秀诗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减少和有效扑救农村火灾,维护农村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  相似文献   

9.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07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长林树森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相似文献   

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已经2005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1.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2.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本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13.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1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  相似文献   

15.
《内蒙古政报》2006,(6):9-10
第一条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相似文献   

16.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7.
《江西政报》2006,(6):10-13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卜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卜-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赞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相似文献   

18.
《江西政报》2008,(4):4-7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9日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相似文献   

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价格违法案件事实,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保障和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20.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贵州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08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5日起施行。省长林树森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地方志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是指冠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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