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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法制博览》2017,(7):207-208
如果想要自己的作品受到法律庇护,那它必须符合独立创作这个条件。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作品独创性。本文主要从独创性的概念和判断角度出发,探究中国当前著作法和实际实行情况进行解析,同时为更好地改进中国独创性立法标准给予中肯意见。  相似文献   

2.
韩文 《法制博览》2023,(14):145-147
随着智能设备的迅猛发展,拍摄照片成为现今普及率最高的一种创作表达方式。摄影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类重要客体,得益于其复制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利用途径广等特点,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关注。2020年第三次修正的《著作权法》已实施一年有余,由于立法上有关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条款仍有待完善、实务中出现了摄影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的模糊等问题,凸显了新时代完善对摄影作品独创性认定的重要性和急迫性。笔者通过理论和实务两方面的深入探讨认定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从而为构建在独创性判断上更具有操作性的认定标准提供可行性思路,减少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滥诉发生率,推进网络时代摄影作品的广泛传播。  相似文献   

3.
王娇  姚倩 《法制博览》2021,(4):60-61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重要的人身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定义,但未明确侵权判断标准,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现行的两种侵权判断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认为采取相对主观标准不仅能够实现保证作者与作品思想感情同一性的立法价值,而且符合利益衡量原则,在我国文化市场快速发展的现阶段更...  相似文献   

4.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文化事业的繁荣,大量优秀摄影作品丰富了文化市场,同时随着自媒体蓬勃发展,每个人都成为了一名摄影者,都可能拥有大量自行创作的拥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摄影作品。但是,与之相对的法律保护不尽完善,大量侵害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诉讼案件频繁发生。鉴于以上社会因素,本文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进行初步的探讨,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李舒彤 《法制博览》2022,(9):148-150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法定类型外的创作物时,考虑到《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成员国同等待遇的规定以及著作权的绝对权性质,法院认定新类型作品应采取谨慎态度。首先应审查该创作物是否能够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而后以作品构成四要件进行认定。其中,独创性标准应着重考察创作结果并采取独创性有无标准。对于智力成果的认定,则应强调人为参与性和体现作者独特的个性。为避免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在范围上失去确定性,以及国际保护不对等问题,对于著作权法尚未列明的创作物,法官不宜在司法裁判实践中直接创设新类型的作品,可将其暂时归入“其他作品”进行保护,而后应经过充分的司法实践和学界讨论,通过法律立法方式,对非典型作品类型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6.
张继斌 《法制博览》2013,(3):110+107
刑事诉讼自始至终都围绕证据来展开的,那么就离不开证明标准的问题,各方当事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都是需要运用证明标准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证明标准是根据法律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达到的程度,具有客观性、多层次性、可操作性和最低性等特征。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标准比较抽象,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加以操作,从而给办案人员留下过多自由裁量的空间等问题。而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更加细化、具体。  相似文献   

7.
简要介绍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欧洲航天局和日本宇宙航空研究开发机构宇航元器件标准体系的构成,并对比分析三者的异同点,为我国建立宇航元器件标准体系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8.
我国劳工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出口企业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差距,是我国劳工标准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借用国际劳工标准,削弱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惟一优势,以及我国学界、企业界与政府在思想上、理论上、法律上以及经济条件上的准备还不充分,还不适应国际社会的挑战,是我国劳工标准问题形成的原因。对国际贸易中的劳工问题,我国社会各界与政府,既要看到其合理的一面,积极顺应;又要认清其保护性的一面,积极抗争。在顺应与抗争中,逐步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是目前应当采取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9.
商标反向混淆这种新的侵权形式,近几年在我国开始出现,影响也越来越大,虽然理论界对此已经承认,但相应的具体理论仍在持续讨论中,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也并未对此有所规定。各个法官对此理解的不一致,导致了判决结果相距甚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反向混淆的重要性会越来越明显,所以有必要对其相关内容进行认定,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  相似文献   

10.
新刑诉法已经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将原来的传唤、拘传时间由12小时修改为了有条件的24小时,这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本文立足于新刑诉法的这一法条的修改实际,紧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了适用这一法条时应该注意的问题,细化了适用标准,特别是针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这一规定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提出了认定标准,以期能对实践中运用好这一法律规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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