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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2020,(8)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隶属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预告登记制度具备独特的制度运行模式,可以实现对预告登记权利人债权请求权的保全,切实保护不动产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不动产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指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在法律上产生的效果,法律效力是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所在,它决定着预告登记制度是否能全面地保护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下,对预告登记法律效力仅仅认为其具备保全权利效力和预警效力,这是远远不够的。对比域外较为先进的立法,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的理念,他们认为预告登记制度法律效力除了权利保全效力、预警效力之外,还应当具备破产保护和顺位保全效力。本文尝试从预告登记义务人中间处分行为的效力判断出发,分析我国现行预告登记制度法律效力规定的不足,参考域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法律效力立法规定的些许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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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是指为保障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能够实现而进行的登记称为"假登记"。预告登记中所预先指明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称为"本登记"。因此,预告登记是债券还是无权呢?以下对此作出了相应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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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遵循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当事人的申请登记行为是启动登记程序的前提。申请登记行为不仅须当事人意思合意,还须双方共同配合实施方能完成,任何一方基于其利益考量拒绝或怠于履行登记义务时,登记程序无法启动,也就不能达到完美物权的效果。为使社会经济秩序安全有序,有必要赋予登记权利人登记请求权以维护其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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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是在不动产登记错误时,保护真实权利人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途径。本文通过阐述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对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对完善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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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设立的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项不动产登记制度,其通过打破物权与债权之前的壁垒,赋予债权以物权的效力,保障了权利人未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实现。然而不动产预告登记有别于《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普通债权、取回权等权利,随着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如何对不动产预告登记进行保护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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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作为我国公民重要的财产,做好不动产登记是保证我国公民财产的重要措施。但要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则需要做好公证工作,公证在不动产登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能够提升不动产的审查效率,还能减少登记错误的发生,提高登记的安全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推动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因此,本文详细探讨了不动产登记公证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从公证审查法律机制、公证审查内容、公证信息平台建设、公证人员素质以及公民法律意识五方面来详细探讨不动产登记公证工作的优化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