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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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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减刑假释权归属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减刑假释权归属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将其划归刑罚执行机关行使,能更好体现管人 与管事相结合,效果与效率相一致的事权原则。为防止审判权退出后减刑假释权被滥用,应当通过完善 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方式来弥补。  相似文献   

2.
3.
刘方 《中国司法》2009,(10):95-97
历经长时期的司法实践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设计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仍然在蹒跚而缓慢地运行着,其效率的低下和监督权运行的尴尬境地,已经自然而然地将其推向了需要立法解决的层面。如何健全和完善这项制度,不仅仅是简单地依赖于立法来化解司法矛盾的问题,还需要从理论上对此加以诠释。本文基于这一想法,拟从以下几个方面略抒己见。。  相似文献   

4.
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是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社会民众特别注目的问题,也是刑事审判领域、行刑领域中的重要课题,更是罪犯及其亲属、朋友等极为关心的问题。然而实践中居然有罪犯对某人民法院准予减刑的刑事裁定非但不签收反而将裁定书撕毁的情况。对此有人认为,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应当享有特定的法律地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的监督职能很不健全。应当努力通过立法完善,重新设计我国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程序,拓宽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的参与权,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进行监督的必要措施和手段。  相似文献   

6.
刑法中规定减刑、假释制度,在促进犯罪分子积极改造改造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两种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重新审视,通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寻求促进制度完善的途径。  相似文献   

7.
班军慧 《法制与社会》2011,(24):268-269
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主要运用于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是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的重要权利,针对实践中减刑、假释的实施现状,探究了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权利保障不力的原因,提出了完善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8.
一、对监狱部门呈报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 在对监狱部门呈报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中,我们应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如衡水监狱平均在押服刑犯1100多人,依照刑法78条,监狱法29条,国家司法部第77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对监狱服罪犯按比例20%的罪犯实行减刑,一年内分四批进行,每季度研究一批。在该项工作研究中,我们通常对下列  相似文献   

9.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总体运行良好,但进入新时代,减刑、假释制度也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罪犯考核计分不科学、违规计分、证明材料缺失、虚假立功,"批量提请、批量审查"导致实质化审理被虚化,检察监督被弱化。针对上述现实,按照类似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程序建立减刑、假释的提请程序是合理的,具有正当性基础。如此,变革由检察机关行使减刑、假释提请权,避免因提请机关的多元而导致标准不统一,有利于深层次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这契合新时代的司法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的趋势和潮流,倡导大胆尝试,适度推进。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建立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罪犯出狱新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强 《法学杂志》2012,33(1):44-49
我国重减刑、轻假释的现状源于刑法规定中的逻辑悖论,由此影响了减刑假释制度对罪犯更新改造、重返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降低刑罚成本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了假释的广泛适用,不利于监狱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应适当降低假释标准,提高减刑标准,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11.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笫365条规定:“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以及罪犯本人。”该条并没有规定减刑假释的裁定应送达被害人。这无疑是该司法解释的疏漏之处。笔者认为,法院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时,也应将裁定书及时送达被害人。  相似文献   

12.
齐凤鸣 《中国司法》2006,(9):106-106
当前有关减刑的实体规定很多,但从监狱减刑工作看,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一些缺陷,尤其在今年法院减刑裁定工作转交审监庭后,一些问题更凸显出来。一、减刑程序过于复杂。从当前减刑工作程序看,依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提请减刑由分监区提出建议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然后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后完成公示7个工作日程序,再将提请减刑评审建议和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最后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法院对监狱报送的减刑材料有统一时间要求,人民法院运作减刑案件的审理又存在着法定时限的弹性空间。即中级人…  相似文献   

13.
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刑罚执行承担着惩治和教育改造罪犯的任务,减刑、假释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两种重要制度,源于教育刑的倡导,如果运用得当,会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稳定监管秩序,节约司法资源。运用不当,则容易滋生司法不公与腐败.使罪犯失去改造的动力和信心,甚至使司法失去公信力。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减刑与假释并存且相互独立。减刑、假释各有利弊,但利弊归属不同。减刑利于执行机关维持监管秩序,却不利于犯罪人重返社会;假释利于犯罪人重返社会,却不利于执行机关维持监管秩序,且使执行机关和裁判机关时刻面临责任追究的风险。这导致减刑排挤假释,假释基本被搁置不用。保留并分别完善减刑、假释,废除减刑、完善假释,或者将减刑、假释合二为一等改革建议皆不能将减刑、假释紧密结合,同样存在不同缺陷。减刑、假释经过一百多年的演进发展,已经形成当前四种主要关系模式,即并和模式、结合模式、分立模式、单一模式。四种模式之间的差别在于四个关键问题,对这些关键问题的回答和选择是重构我国减刑、假释关系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15.
论减刑、假释裁决权之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刑、假释裁决权的合理配置对保证减刑、假释的正确适用,防止出现司法腐败极为重要。近年,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由法院划归刑罚执行机关,这一主张如果被立法机关采纳将导致我国刑罚执行缺乏制约。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的诸项理由其实都难以成立:减刑、假释裁决权属司法权而非行政权,因而不应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减刑、假释裁决权由刑罚执行机关行使并非当今各国立法的共同趋势;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也并非我国实践的客观要求;减刑、假释裁决权由法院还是刑罚执行机关行使与刑罚目的观无关,以教育刑主义比报应刑主义更符合历史潮流为由主张将减刑、假释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也是难以成立的。  相似文献   

16.
减刑假释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服刑人员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维护,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否能够得以落实,相关的被害人情感上是否认同,国家潜在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依法保护。但在减刑假释中由于存在着被害人被遗忘或轻视,服刑人员被动角色地位,检察机关监督权形同摆设,审判机关角色职能偏离等现象,减刑假释无法实现应有的公正,因此,必须对四方的角色重新进行定位,分别赋予被害人、服刑人员、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相应的知情异议权、启动参与权、审查对抗权、合理审判权。  相似文献   

17.
减刑、假释开庭审理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实践.由于对这一特殊的审判活动理论上仍缺乏深入的探讨,存在诸多困惑的问题,加上现实条件的制约及缺乏程序规定的约束,开庭普遍存在社会公开不足、缺少抗辩的展开,庭审囿于考核成绩、有“诉”无“讼”,内外监督制约有限,形式化问题比较严重.为此,要建设专门的法庭场所以保证审判公开,并调整审判构造、引入辩护代理制度、完善不服裁判的救济程序,特别是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参与开庭并强化刑罚执行的诉讼监督,才能纠正开庭形式化的弊端,真正做到减刑假释公开透明、兼听各方、监督制约,保障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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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程绍燕 《政法论坛》2016,(4):138-151
减刑、假释制度作为最重要的刑罚变更措施,应当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暴露出来的一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现象值得反思。减刑、假释制度的封闭性特点导致缺乏公众的有效监督。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庭审方式已经难以承担减刑、假释的重任。刑事听证作为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和有效途径,将其引入减刑、假释程序之中,较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更具优越性。从确保我国减刑、假释制度顺利实施的目的出发,此种刑事听证应当包括减刑、假释提请听证和减刑、假释审理听证。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有假释权定位不当,导致了假释效率极低,这影响了刑罚教育改造罪犯目的的实现。必须在教育刑理念的指导下,把我国假释权定位于行政权性质,赋予监狱行刑机关以假释决定权。与此相适应,应建立监狱假释委员会,对罪犯是否假释作出准确及时的决定。为防止权力滥用,应完善听证和公示制度,对假释权予以社会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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