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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效率是当今司法改革的两大主题。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司法机关一方面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简案简审”、“简案快审”,这确实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但笔者认为,简易程序案件办案速度过快现象是片面追求高效率的结果,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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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当前民事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界定过于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从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出发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了限定,即《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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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正确理解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这一规定表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适用的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二是适用的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基层法院却任意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一)首先是扩大了案件的适用范围。据某高级人民法院调查,有些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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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程序运用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民事案件类型不同,民事诉讼法(试行)对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分别规定了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这三种程序虽然同是第一审程序,但各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及特点。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形式,这两种程序都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的程序。而特别程序只能对特殊类型案件适用,和普通程序相比较,它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及特点。所谓特别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的审理程序。或者说,它是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的操作规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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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司法解释中“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原则和精神,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确立了统一的简易程序,重新界定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审判组织、审判程序,有助于促进我国司法机关以正当的程序高效地处理刑事案件。但是,统一的简易程序在被告人自愿性的保障、审判组织的设置、审理方式和量刑程序的规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立法和司法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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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结合审判实践,认真研究简易程序的特点及其适用范围,总结试行民事诉讼法以来适用简易程序的经验,对于贯彻"两便"原则,准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一、简易程序体现了便民原则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作了专章规定.简易程序是独立的第一审程序,是相对于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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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实务,以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为支点,分析了现行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论证了扩大简易程序案件适用范围的可行性,提出了被告人认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取消法院的简易程序决定权,赋予控辩双方简易程序选择权;实行二元的简易程序审判组织;建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双向转换机制;建立有激励机制的简易程序制度等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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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据统计,2008年度,全市提起公诉案件19440件28908人。其中,全市适用“两简”案件15680件,占起诉总数的80.66%。其中,适用简易程序11440件,占起诉总数的58.85%;适用简化审程序4240件,占起诉总数的21.81%。2009年度,全市提起公诉案件19149件。其中,适用“两简”案件15268件,占起诉总数的79.7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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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程序分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程序分化涉及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该规定哪些种类的第一审诉讼程序这一重要问题。程序分化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保留"简易-普通"的基本分类;现有的简易程序进一步分化为"小额"、"速裁"和"简易"三种程序;对普通程序在缩小合议制适用范围的同时以"规则形成"为指向加以规范;程序设计整体上注重与司法ADR的衔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整合。本文对小额程序的设置必要性和具体程序设计做了论证,并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划分为依据,考察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普通程序与适当延长审限及合议制的关系,还提出引入"特别上告"制度以促进高层级法院通过直接审判案件发展指导性案例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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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国外第一审程序所有的三种类型案件,即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三种诉讼标的数额差别很大的案件适用同一种程序,与国际上公认的按照案件的类型设置民事纷争的处理程序的原理发生了明显的冲突。笔者认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首先应将目前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一定的数额标准一分为三;其次,在基层法院要专门设立简易诉讼法庭、小额诉讼法庭,以防止不同类型案件审理上的混同;最后,简易、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要有助于人们接近司法,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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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案件和诉讼程序进行繁简分流 ,其目的在于以合乎理性的规范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剧烈冲突 ,从而使不同案件获得不同的程序保障 ,并使普通程序的正当化具有现实可能性。“简易程序”林林总总 ,其理念基础和价值取向并非仅是“公正和效率的衡平” ,更不是以缩短审理期限或提高结案率为惟一标准计算的“效率” ;简易程序对司法公正某种程度的“牺牲”绝不是当事人被迫的、单向的、非理性的、或没有利益回报的 ,相反 ,在价值多元的社会形态中 ,合理设计和恰当适用的简易程序恰恰通过满足当事人多元需求而维护司法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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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诉讼标的额较小或具有其他特定性质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与简易程序的某些规定似有相似,但性质上它绝不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简易程序的分支程序”,①它是一种与简易程序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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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修改后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做了重大调整。一是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理论上可以扩大至基层法院管辖的全部公诉案件。二是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公诉。扩大适用范围实现繁简分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向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倾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检察院派员出庭公诉,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加强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简易程序修改的立法精神是审判阶段强化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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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审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在修改和完善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同时,新设了简易程序。其目的是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部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采取简便方式进行审理,这样可使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有利于及时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缓解人民法院办案力量不足的压力,使法院能集中主要精力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同时也适应现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趋势。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简易程序的规定作一初步探讨。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指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审级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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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6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设立,对缓解我国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既符合经济诉讼的原则,也达到了及时惩治犯罪的目的。但是,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设计之中还有其不足之处,笔者在此就有关问题略谈浅见。1.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问题及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下列案件适用简易程序:(1)对依法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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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毅芬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1,(2)
简易诉讼程序,或称简易程序,有别于通常诉讼程序(中国大陆称为“普通程序”)。宜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或则轻微,或属简单,或应速结,均无适用通常诉讼程序的必要。因此,海峡两岸民事诉讼法都专章设立简易程序,以期诉讼进行的便捷。简易诉讼程序和通常诉讼程序同为第一审程序,但都是独立的诉讼程序,各有其适用范围,并行不悖。“民事诉讼法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不同案件审理的需要,及时化解民事纠纷,节省当事人的时间、费用,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本文以台湾1999、2000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