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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根据对法治的一般理解,法官角色应该是中立的,不应该也没有动力与辩方进行任何交易,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审辩交易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一般表现形式是法官劝导、引诱甚至胁迫被告人认罪,承诺如果被告人认罪将对其从轻处罚,在被告人认罪后,法官一般也能够如实履行承诺。  相似文献   

2.
“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这两个术语,在刑事判决书中经常出现。有些同志在使用这两个术语时,存在一些问题,在此提出来,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是两个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术语。所谓“从重”、“从轻”,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与同类事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规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刑法的指导思想”之一。 第六十三条: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怎样认定自首?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作案后,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对一般情节的强奸妇女罪规定的刑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我认为,对一般情节的奸淫幼女罪,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应当判处接近法定最高刑(包括法定最高刑)的刑罚(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则应当酌情从轻判处。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单位对奸淫幼女罪如何“从重处罚”掌握不准。其中量刑过重,甚至不问具体情况一律“满贯”的有之;但更加值得注意的还是量刑过轻,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只判处三、四年或五、六年有期徒刑。这样按照法定最低刑或接近法定最低刑判处,  相似文献   

5.
饶传平 《法学》2022,(3):35-54
传统“情理法”司法中,“情”乃“人情”,系指普通人心中皆有的常理、常情;“理”乃“天理”,系指天下人所公认的至公至正之理。“情理法”司法的理想形态是法官的判决既顺应天理、人情,又不悖于国法。晚清民国刑法的“情状可悯恕者”条款,以现代刑法的规范形式承继了传统“情理法”司法的基本精神,是传统法律创造性转化的典范,这使得中国古典法律文化和司法理念在现代法治体系下得以延伸,让法官在不违背罪刑法定、不造成司法擅断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回应中国人的“天理”与“人情”观念。于欢案二审防卫过当的论证逻辑,掩盖了刺痛公众神经的辱母情节所蕴含的伦理意义,这根源于我国现行刑法中“情节”概念下的“情理”退隐。晚清民国刑法的“情状可悯恕者”条款及其司法实践,可为“情理”在当代中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中的回归提供镜鉴。  相似文献   

6.
(一)正确理解对自首者的从宽处罚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自首者从宽处罚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怎样对自首者从宽处罚,是贯彻执行自首制度的关键所在,也就是说,怎样理解对自首的从宽处罚是相对于何种情况下的从宽处罚。本人认为,对自首者的从宽处罚应该相对于同种情  相似文献   

7.
大凡公诉人在审查刑事判决书时,都见过诸如被告人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应予酌定从轻处罚”等等之类的叙述。下面,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对如何审查判决书确认的“应予酌定从轻处罚”谈几点意见,以抛砖引玉,推进公正执法。 一、酌定从轻处罚的概念。所谓酌定从轻处罚是相对于法定从轻处罚而言的,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后的积极退赃、真诚认罪等综合悔罪表现,在  相似文献   

8.
从轻处罚情节包括法定从轻与酌定从轻情节。从轻处罚必须以“从轻处罚情节”为依据,酌定情节不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的,因而就其是否影响量刑有进行自由裁量的必要。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准确适用从轻处罚的各种量刑情节,从而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要求,既是正确量刑的前提,又是一个十分复杂又技术性很强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对自首的犯罪分子的处罚问题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已有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刑法条文的这一灵活规定,给审判实践中带来了如何掌握“可以从轻”、“可以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这个条文明确了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原则。所谓从重处罚,就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最重或较重的刑罚;所谓从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或最轻的刑罚。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就是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衡量每个具体案件如何具体处理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向题,这是判刑中的一个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行贿未遂的,可以比照行贿罪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定行贿罪的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划清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既。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研究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意义主要在于量刑的差别。因此,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贿未遂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之一。关于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在刑法…  相似文献   

12.
何勇 《政府法制》2012,(13):19-19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法官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审判长后来表示,判决和事实之所以不符,主要是因为当时自己“眼睛花了”。  相似文献   

13.
蒋铁初 《法学研究》2010,(2):196-208
“罪疑惟轻”是中国古代疑罪处理的代表性观点。它主张当犯罪事实不能确定时,对嫌疑人从轻处罚。“罪疑惟轻”的观点是对司法实践中疑罪从轻的认可,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中庸思维、有罪必罚等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古代疑罪处理的模式和司法官员的疑罪处理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官”经常面临如何解释WTO规则的棘手难题.从表面上看,无论是WTO争端解决规则还是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司法解释都强调应该秉持中立态度.但事实上,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的“法官”在解释WTO法时并非完全中立,而是存在大量司法造法行为,在解释法律时常采用法律实用主义的方法,扩大WTO协定的涵盖范围,深化国际贸易自由,使诉讼结果有利于申诉方.一方面,有效解释原则为主、疑义从轻解释原则为辅的解释格局主导模糊性WTO规则的解释;另一方面,对被诉方据以辩解的国内法解释的效力进行严格限制.这些现象的发生可以用法律不完备理论、囚徒困境理论、国际贸易自行车理论和法官最高效用理论等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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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少年犯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项规定是对少年犯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由于该项规定比较原则且无有关司法解释,实践中掌握标准也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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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代法律都重视自首从轻处罚。秦律有自首减刑,汉律有“先自告、除其罪”。唐律规定“犯罪未发而能自首者免除其罪”,如轻罪虽发但能自首重罪,则免除重罪。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1979年7月公布的刑法,对犯罪后自首的从轻处罚在第六十三条中作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激励犯罪分子重新做人,起到很好的作用。自首必须具备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和接受审查、裁判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互  相似文献   

17.
马柳颖 《政法学刊》2009,26(2):30-35
随着年龄的增大,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逐渐减弱,而现行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未作特别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老年人犯罪量刑存在较大的偏差。刑法立法上应将“年老”作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明确规定年满70周岁以上的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免于处罚。这一规定既具有生物学科学依据、深厚的传统文化和民意基础;也体现了刑罚个别化、人性化、经济性原则;完善了刑法立法结构,周全了对弱势主体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论犯罪预备同犯意表示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说明,犯罪分子从犯罪的预备阶段开始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很容易混淆,在以往发生的冤、假、错案中,就有将“企图”、“图谋”、“意图”当作犯罪而加以判处的,其实这些仅仅是主观上的东西,是主观归罪。我国古代曾有处罚犯意表示的规定。《唐律贼盗律》规  相似文献   

19.
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财产型犯罪的被告人退赃,在刑事处罚中仅作为酌定从轻情节。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有必要加以改进,建议将被告人退赃作为法定从轻情节。 将财产型犯罪中被告人退赃作为法定从轻情节的理由:  相似文献   

20.
地方性法规在不同类型司法审判中所处的地位不甚相同.基于法律保留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地方性法规在刑事审判中不具有直接的适用性.它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主要是经由刑法分则中的空白罪状和一些条文中的评价性要素间接进入刑事审判中的.地方性法规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所处的地位不应该是绝对的“依据”地位,而应该是类同于规章那样的“参照”地位,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对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应当建立在违宪、违法审查的前提之下.地方性法规在司法审判中所处的“参照”地位决定了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有选择地适用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法官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地方性法规时要处理和解决好适用方式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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