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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 毫秒
1.
司法权威的树立有赖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法院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严重损害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执行难”是各级法院特别是广大基层法院面临的共同难题,破解“执行难”顽疾需要“内外兼修”、在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执行程序相关法规将改变执行由法院单打独斗的格局,使被执行人由被动履行义务转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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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试从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执行难原因剖析、相关配套制度完善等多方面展开系统研究,提出了调整罚金刑适用范围、增设罚金刑易科制度、明确强制执行机构、试点实施判决前财产调查与保全制度等,以期为刑罚执行领域的研究贡献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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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即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比挪用公款罪增加了“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如何理解“借贷给他人”中“他人”之含义,目前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他人”仅限于挪用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而不包括单位(或法人)。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单位资金交给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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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主体 ,乃是政府采购法之适用主体。无疑 ,在确定政府采购法之适用范围时 ,仅仅确定了采购法主体是不够的。完整地确定政府采购法之适用范围 ,应包括适用主体、采购客体、采购限额、采购适用之免除 ,乃至采购主体所为之活动及采购概念本身。②但对采购法主体之研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第一 ,采购法主体乃是采购法适用之前提和核心。采购客体乃是采购主体所为的对象 ,采购限额乃是对主体采购对象之适法性从价值形态上予以度量与确定。概言之 ,一切采购活动都是采购主体之活动 ,都由采购主体而生并由此展开。尽管在确定采购主体之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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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采购法主体具有不确定性 ,WTO对于政府采购法的主体界定很灵活 ,欧盟政府采购法主体则注重从实质上以其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来确定。我国的财政性资金结构比较复杂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的采购法主体需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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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贿赂罪立法比较研究──兼谈大陆贿赂罪立法的完善杨景镇本文拟就海峡两岸贿赂罪(尤其是受贿罪)的立法略加比较,并就大陆贿赂罪(尤其是受贿罪)立法的完善略陈管见。一、关于贿赂罪的概念及其分类海峡两岸刑法均将贿赂罪规定于读职罪一章中。在具体罪名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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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现实生活中的一起案例入手,针对医院见习教学的特点及患者隐私权的性质,就目前医院见习教学过程中如何保护患者隐私权这一问题作了论证,系统地分析了我国隐私权立法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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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欢 《法制与社会》2014,(15):266-268
制定一部《商事通则》是近年来商法学者热议的商事立法的新思路,许多商法学者对此进行了宏观层面的构想。但是单独制定商事基本法的必要性存在疑问。一旦制定内容服从形式的《商事通则》,从长远来看也会为带来系列不良影响。在民、商事社会关系日益混同的社会背景下,民商合一是发展趋势。在私法统一的框架下,制定一部现代意义的民法典,此外配合完善商事单行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商事法律的空白、冲突等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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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东坡 《法学论坛》2002,17(2):24-36
中关村立法中的一个重要创新就是关于违法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明确设定。违法行政不作为以法定或者推定的强制性作为义务为前提 ,以行政主体除客观原因以外的没有最终有效做出应有的作为为表现 ,以导致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与利益受到损失为结果 ,应当全面承担内外部行政法律责任。通过判断和认定违法不作为及其法律责任 ,强化依法行政和推动积极行政 ,是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健全中关村法治环境 ,促进中关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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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随着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结束,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诞生。开局之年,新一届国家立法机关如何立法,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截至2003年10月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审议通过了《居民身份证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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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连带之债的执行──兼谈我国民事执行立法的完善庄淑珍,涂文忠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的执行模式基本上是针对单一之债而言的,对连带之债的执行却很少涉及,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共同侵权、保证等而产生的连带之债的执行却经常发生。因为缺乏法律的规定,各地对连带之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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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是一种特殊的科技侦查措施,国外立法已对之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定,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监听的明确立法。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国外的通讯监听立法进行了分析,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通讯监听立法的具体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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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意外伤害,并非独在劳动者身上发生,但劳动者在势力强大的资本所有者面前,现实地处于弱者的地位,故而,立法须对其予以倾斜保护,使劳动者的损害求偿权得以充分实现,方足以体现社会正义。现代社会中存在着多种模式的劳动者补偿制度,大体言之,可分为侵权行为法上的损害赔偿制度和社会保险损害补偿制度。这两种制度均与一般的民法机理存在诸多差异,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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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采用了国务院指导性文件与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相结合的推进方式。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包括政府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两种形式,广泛分布在除西藏外的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立法历经十余年探索,逐步完善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项程序制度,为中央立法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国务院现已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立法工作,条例作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法应当吸收地方共性规定与成熟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等外部机制,适度规范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关系;条例作为中央层面立法,构建程序制度应当使之具有可操作性,避免条例出台后地方仍需大量重复立法细化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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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责任是专家责任的一种,它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但更多时候是侵权责任。律师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律师主体、侵权行为、律师主观过错、委托人或第三人受到损害以及损害与律师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律师责任多数实行过错与因果关系方面的举证责任倒置。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是律师责任转移的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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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来看,金融监管体制一向被划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定型监管和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型监管两种类型。但由于金融行业本身的特点,各种欺诈以及非法交易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强化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成为各国立法的重要趋势。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不够健全,金融法制不够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尚处在起步阶段,因此金融领域的各种欺诈以及违法行为较为严重,如何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教训,建立起我国有效的金融监管立法体系,对于防止各种金融违法乃至犯罪活动的猖狐,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金融监管立法的基本精神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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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地理标志”是由“原产地名称”逐步发展而来的,早先的国际公约一般采用“原产地名称”的说法,自WTO之TRIPS协议后,国际社会逐渐转向使用“地理标志”。因为地理标志不仅能囊括原产地名称的所有外延,还包括除名称外的其他表征符号。我国也大致经历了从“原产地名称”到“地理标志”的转变。鉴于此,笔者采用“地理标志”行文,相关论述自然都适用于“原产地名称”。自法国首开专门法保护地理标志之先例后,世界各国逐渐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但鉴于各国特定的历史条件、社会环境和法律传统,其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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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当前社会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最重要的是加强立法,建立长效制约机制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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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修改已十易其稿,即将出台。但有些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却说:“卫生行政部门自己修修补补,结果无论怎样,仍是与虎谋皮,换汤不换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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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法上的许可制和报备制属于对集会游行权最初发动的事先程序限制,采许可制或报备制是区别各国和地区规制集会游行立法例的主要方法。不过,无论是采许可制或是报备制的立法例,其表现形态又存在多种可能,有的许可制立法实为报备制,而一些采报备制的立法又近似于许可制。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权利行使的限制程度不同,而非两种性质截然对立的制度。我国1989年颁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因采非准则主义许可制,导致对公民行使该权利的限制较严,也致使无法透过该法律来规制现实中出现的大量聚众集会游行活动。立法后二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修订该法的历史时刻已经到来。从现实情况考量,对该法的修订仍可以采许可制,但从保障人权的长远考虑,则应朝报备制的方向发展及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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