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履行不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清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6):112-115
履行不能是大陆法系债法上的重要概念,与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共同构成债务不履行的三大形态,是契约法上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对履行不能的形态和效力以及损害赔偿作了比较详细的讨论。 相似文献
2.
3.
近年来关于自始履行不能致合同效力的理论和立法逐渐改变,趋势是自始不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这种与传统理论相反的观点能很好的保护交易安全和无责任方的利益。我国立法未直接规定自始履行不能,但目前的立法对该类合同的规制是有效的。立法没有必要引进该概念,但需将这种情况下合同不能履行时的责任方式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4.
5.
我国《合同法》公布后,就预期违约的分类,在理论界形成了不同认识,其中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的观点,已成为主流观点。默示作为意思表示,必然具备意思表示的三项要素,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强制法》将强制当事人履行的诸种义务以"过错义务"作了打包规定,即以行政相对人存在主观过错的预设为前提,笼统认定行政相对人存在行政违法且不履行义务的情形。然而,行政法治实践中相对方所承担的义务有时是非常复杂的,不主动履行义务也并非相对方都存在主观过错。如果将这样的义务不履行责任也通通转嫁到行政相对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行政强制法》中区分义务不能履行的诸种情形,采取不同的义务履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这既有利于行政法上义务的真正实现,也利于我国行政法治的完善。 相似文献
7.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于合同自始不能履行的规定完全打破了各国国内法和以前国际相关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历来各国对自始履行不能导致的合同效力和最终的责任方式作出不同的规定,但《通则》的规定是一种完全相反的处理方式,却又是合情合理的,具有可行性的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8.
履行障碍法是各国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尽管1900年《德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不履行概念,但从它确立履行迟延、不能履行的历史背景与相关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看,在这两种违约形态的背后存在统一的不履行概念,而依据不履行概念解释《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等,可以将积极侵害债权等纳入到既存法律规则的调整范畴。尽管2002年的债法改革受错误学说的影响,将义务违反而非不履行置于履行障碍法的核心,然而对于履行障碍法的解释,仍应考虑其历史基础并虚心学习受其影响但有独立发展的别国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9.
《北方法学》2021,(2):26-35
合同目的具有主观与客观的二元结构。主观目的为合同当事人的缔约动机,客观目的即典型的交易目的,是给付的效果意思。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制度意义在于,合同系当事人基于某种目的而缔结,当该目的不能实现时即没理由继续维持,其本质就是给付的无益性。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应了合同解除制度的宗旨由对债务人的惩罚到使债权人从无益的合同拘束中解脱的变迁。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主要在客观目的的意义上进行认知,但这导致合同给付义务的内容与合同目的相等同,且不能涵摄所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合同目的不仅是给付义务的内容,还应定位为合同给付义务之外的利益,从而作为合同意义的存在前提。 相似文献
10.
针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迟延,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构成要件即可解除合同。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情形,直接落入“主要债务”的文义射程。合同解除法上的广义附随义务囊括了传统“债法上之义务群”中的狭义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只有迟延履行广义附随义务不符合合同目的,方落入“主要债务”的射程,此时需将“主要债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履行迟延中,应将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并可采用类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予以适用。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判断,以公式来表明,即为“重大违约(需结合个案判断)+并非债务人订约时不可预见或不可认识(当事人主观标准+理性人标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预见性的判断时点为合同订立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主张根本违约之一方当事人负担,但在如合同已明定给付日期等无争议之重要事项之场合,当事人无需负担举证责任。履行迟延中的合同解除权之发生不以债务人的可归责性为必要。在解释上,应当认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适用于非定期行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适用于定期行为。关于相对的定期行为之成立,除有“履行期日严守”要件之外,还须结合合同目的予以判断。 相似文献
11.
给付不能的基本问题及体系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给付不能在传统给付障碍法的三叠纪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现代债法学理表明,不仅给付不能所具有的这种重要地位应当受到质疑,而且规制给付不能的法律体系也应当一并受到质疑。现代债法给付障碍体系的规制应当采取以法律效果为核心的救济进路;科学、逻辑且先进的中国民法典也应当采取这样的体系。 相似文献
12.
13.
先期违约包括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两大类。拒绝履行既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显示,也可以通过行为方式显示。拒绝履行的用语要确定,可被合理地理解为这种违约将会实际发生。拒绝履行的义务必须是合同的重要和基本性义务。在守约方接受拒绝履行之前,债务人可以撤回拒绝履行,并表明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使守约方不得解除合同。债务人的主观意图不是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债务人的言行构成先期违约时,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守约方也可以敦促债务人撤回拒绝履行,或者置拒绝履行于不顾,等待履行期限的到来。守约方有合理理由怀疑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时,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充分的担保,债务人若未提供担保则构成先期违约。 相似文献
14.
赠与合同中的不履行制度是现今人们较少接触和讨论的角度和领域,而现行《合同法》中亦未出现有该名词的法条。本文对这个制度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并指出了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关于这个制度在立法上的不足与完善。 相似文献
15.
根本违约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正式确立的一种违约形式,通过分析其与英美法系违约形态的渊源,指出它有一个从依条款的重要性为标准到依后果的严重程度为标准的历史演变过程,并对其与大陆法系的相关违约形态的差异进行了辩证分析。 相似文献
16.
我国给付不能制度体系之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给付障碍统一构成要件规则来自于德国"不履行"理论,但合同法并未统一法律效果,也未根据法律效果结构请求权基础,履行不能的制度功能并未因为统一构成要件而消失.在履行不能制度功能上,由于免责事由规定过窄,出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失衡的情形,而且没有规定对待给付当然消灭规则.在履行不能类型上,没有规定自始不能、部分不能、暂时不能、人身不能等规则,对此需要通过理论继受加以补充,在法律上还要明确经济上不能与情势变更之间的关系.在履行不能与瑕疵担保规则、风险负担规则竞合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瑕疵担保规则、风险负担规则. 相似文献
17.
18.
本文针对我国常见的客运合同承运人迟延履行合同运输义务展开论述。本文对客运合同成立生效及其特点和迟延履行等基本问题进行界定,然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承运人迟延履行的责任所作的规定,发现存在不足,进而考察世界有关国家对此问题的规定,从中吸取经验,提出建议。最后回到现实,分析在当前法律法规之下,旅客如何追究承运人迟延履行的责任,并提出有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论破产中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破产中的处置,有不可自由选择和可自由选择两种。不可自由选择的合同的范围,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预期而划定,如委托合同、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等。对可自由选择的合同,完善的破产立法一方面应规定选择权,明确其性质,另一方面也应区别不同情形对其做适当的限制,在追求破产财产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合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上述各个方面,我国《破产法》均有改进的余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