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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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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聚众斗殴罪系从流氓罪分解而来,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主体认定、聚众与持械的含义,以及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值得重视。  相似文献   

2.
聚众斗殴罪在理论和实务中颇有争议。聚众斗殴罪在认定上不应该考虑流氓动机;聚众斗殴罪兼有聚合性与对向性的双重特征,一方面参与双方都应有互殴故意,另一方面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但需该方的实行人在3人以上;聚众斗殴的转化牵涉到定性的转化和情节加重的转化,应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3.
聚众斗殴罪系从流氓罪分解而来,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主体认定、聚众与持械的含义,以及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值得重视,也值得探讨。在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认定中,单方具有斗殴故意并实施互殴、单方聚众行为、临时起意、致无辜者伤亡及其他参加者的认定等问题较为复杂,需研究。在聚众斗殴案件的程序适用上,较为突出的问题是:被害人标准的认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责任人的范围和身份竞合时的赔偿责任原则及在逃同案犯另案处理与原审判决、裁定的衔接。  相似文献   

4.
对于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存在犯罪未遂。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聚众斗殴罪的法定犯罪行为由“聚众”和“斗殴”两个行为构成。只有完成了聚众行为并着手实行了斗殴行为,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既遂,如果仅仅实施了聚众行为就因意志以外原因而终止,应属于犯罪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举动犯,在聚众斗殴罪中,聚众行为不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斗殴行为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由于斗殴行为一经实施,即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直接的严重的损害,  相似文献   

5.
三五成群,打架斗殴,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刑法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因为聚众是两方或者多方参与的群体行为,聚众斗殴的人数是基本的构罪要件,但如何确定人数,在实践中存在分歧。同时,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罪中的持械,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罪名转化等问题也有争议。日前,本刊与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同邀请专家,结合案例,集中讨论了一方不足三人能否构成聚众斗殴等问题。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益争斗也愈演愈烈,聚众斗殴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而我国现行刑法仅对聚众斗殴罪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实践中,聚众斗殴罪的构成是否要求对合性、聚众斗殴罪如何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中‘持械"行为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尚无定论,笔者将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陈伟  刘燕 《海峡法学》2015,(2):36-45
刑法学界对于聚众斗殴转化犯的理论有所关注,但对于聚众斗殴转化犯的具体适用还未形成统一观点。以聚众斗殴转化犯定罪中的疑难问题为中心,搜集司法机关已经判处的103件案例,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数据比较和分析,揭示出各地法院对相同案情的处理存在着混乱之处。正确处理聚众斗殴转化犯定罪问题必须结合转化犯的实质构成要件,在审慎考察具体案情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性的法律适用,兼顾刑法惩罚功能与刑罚正当性的统一,以实现合理定罪与量刑之目的。  相似文献   

8.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所占比例较高,是普通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始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成长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变革的时代,由于聚众斗殴犯罪本身的复杂性、法律规定本身的不完善和法理理解的不统一,从它诞生之日起,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们便是众说纷纭、争论不休,地方司法更是标准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准确、公正处理。本文以当前的司法实践为视角,力图通过对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认定的争议问题、加重情节的理解及转化犯的适用等方面进行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9.
“被告人刘中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陈宝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随着一声庄严的宣判,被告人刘中玲、陈宝国受到了应得的处罚,这件历时半年之久的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  相似文献   

10.
转化犯为我国刑法所独创的犯罪类型,具有立法实践在先、理论研究在后的特点。转化犯与准犯、结合犯、牵连犯的内涵均不相同,不应将其与此三个概念混同起来。转化犯的成立条件包括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这两个方面,应当以转化后之罪的既未遂标准来判断转化犯的既未遂问题。  相似文献   

11.
聚众斗殴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但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存在诸多分歧。本文从聚众斗殴罪的法益、主客观构成要件、加重情节及转化定罪的认定等方面对聚众斗殴罪进行释明,以求与刑法界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12.
“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立论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及聚众斗殴等罪的过程中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理。我国学者针对这种立法例在理论上称为“转化犯”。本文分析了“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的理论缺陷和存在价值,主张否认“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的存在。  相似文献   

13.
聚众斗殴过程中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时,哪些犯罪主体应当转化定罪?是否所有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人或首要分子都要转化定罪?对于聚众斗殴中未实施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参加者应否或者如何转化定罪?本文将结合聚众犯罪、共同犯罪、转化犯等基本原理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的探析。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聚众斗殴罪采用了简单罪状的描述,而事后又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完善,也就导致了理论及实践中的种种争论,在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罚的情况。本文结合实践案例,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持械斗殴、转化等问题予以阐述。  相似文献   

15.
案情简介被告人段某因犯多种罪行被法院数罪并罚:犯聚众斗殴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相似文献   

16.
钱涛 《法制与社会》2010,(1):159-159
聚众斗殴罪定义虽然明确,但单方具有聚众斗殴故意的行为是否也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颇有争议。本文认为应从聚众斗殴的字面意思、客体以及主客观方面来看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相似文献   

17.
聚众斗殴犯罪案件是普通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如何提高此类案件的办案质量,实现对聚众斗殴犯罪的有效惩治,是司法实务部门追求的目标之一。由于聚众斗殴犯罪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特别是对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转化犯规定认识理解不一,在案件处理中如何理解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情节以及刑事责任等问题,给司法实务人员带来极大困扰。为此,多地司法机关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文件,但在解决现有  相似文献   

18.
刘卫民 《天津检察》2009,(1):47-47,46
一、聚众斗殴是否一定要具有对偶性。聚众斗殴罪通常理解为:出于私仇、争霸一方或其他非法目的,纠集多人拉帮结伙的互相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典型的聚众斗殴一般为斗殴双方各自纠集多人互相斗殴。从这个层面上看,聚众斗殴具有对偶性,即强调斗殴双方均要聚众(纠集三人以上),均要有斗殴的故意。问题是只有斗殴一方聚集多人并有斗殴故意的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亦即聚众斗殴罪是否可以单方构成?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应依照聚众斗殴罪的构成特点,全面分析主客观情况,从而加以准确界定。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有聚众斗殴的行为,这才是界定的标尺。  相似文献   

19.
众所周知,现行刑法废弃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对流氓罪的规定,而在各章中分别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五个罪名。此种规定方式原本意在清晰明确地界定各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避免流氓罪作为"口袋罪"的弊病。然而,由于对犯罪的立法目的、法律性质的定位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上。因此,有必要立足于该罪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及其在刑法典中所处章节的位置对该罪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阐述,以期实现对该种犯罪司法处理的统一与连贯。  相似文献   

20.
2001年8月8日上午,上海市新《刑法》实施后首例聚众冲击公安机关案,由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一审审结,审判长陈平建庄严宣判:“被告人叶志华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叶惠芳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被告人许鸿金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此,涉及此案的11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2年,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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