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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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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并同时声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  相似文献   

2.
范铭超 《求索》2008,(6):139-141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致力于建立一个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多边法律制度,1958年至今对推动国际仲裁的整体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公约在外国仲裁裁决标准、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申请人证明责任、拒绝承认执行的理由方面存在争议。公约并不试图以统一实体法的方式全面消除这些差异,只是将这些争议留待以后的实践解决。公约作为世界上加入国家最多的国际条约之一,其构建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多边法律体系无疑已经证明了公约的巨大价值。  相似文献   

3.
《华盛顿公约》和《纽约公约》力图构建一个公平、公正、便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际机制,使任何仲裁获胜方的当事人能在任何缔约国申请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虽然两公约的生效的确大大促进了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发展,但在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两公约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同样存在一系列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是由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于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有四十五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的。迄今已有七十一个国家加入该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以及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其目的是统一和简化各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以  相似文献   

5.
香港回归后,内地和香港成为同一主权国家内的两个法域,因而两地此前就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所依据的《纽约公约》已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和香港特区立法会于2000年修订的《仲裁条例》的出台,使得该问题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6.
《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了拒绝承认或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一个理由即裁决违反法院地公共秩序。为了保证裁决的可执行性,仲裁员需要在做出裁决时考虑到相关的公共秩序,因此应该明确公共秩序的范围和仲裁中的应用,避免对该条款的滥用和曲解。  相似文献   

7.
杨淑君 《人民论坛》2010,(6):146-147
《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了拒绝承认或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一个理由即裁决违反法院地公共秩序。为了保证裁决的可执行性,仲裁员需要在做出裁决时考虑到相关的公共秩序,因此应该明确公共秩序的范围和仲裁中的应用,避免对该条款的滥用和曲解。  相似文献   

8.
一、内地与香港地区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在香港回归之前,香港与我国内地相互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基础是《纽约公约》。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以后,基于"一国两制"制度,香港保留和维持原有法律体制和司法制度,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域,对于内地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或者香港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两地法院不能再依照《纽约公约》的规定,同时又不能按照处理国内裁决的方式予以处  相似文献   

9.
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在此过程中所涉案件大部分是涉外案件,争议要得到最终解决,往往会面临一国法院判决如何在域外得到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而我国对相关程序仅在《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做了原则性规定,法律适用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并且"一带一路"沿线国在法律体系、法律适用等方面差异较大,判决是否得到承认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方面首先可以积极拓宽沿线国司法协助条约中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覆盖范围;对无法判定的案件采取呈报最高院的方式,建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数据库;逐渐采取"推定互惠"的认定标准;同时借鉴迪拜金融中心将判决转化为仲裁裁决后、通过《纽约公约》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做法等,从多个方面实施完善措施以提升我国司法审判公信力。  相似文献   

10.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并同时声明对下列条款予以保留: 一、《公约》第十四条后半部分,即"他在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内,应给以他经常  相似文献   

11.
《台声》2016,(15)
正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于7月12日出炉的所谓"最终裁决",一面倒偏袒菲律宾。既否定中国大陆所主张"九段线"的历史性权利,又认定南沙群岛内所有岛礁都不是岛屿而无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包括太平岛。因而损及中国国家主权法益,有损两岸人民权益。这样的仲裁本身就违反了基本法理,因为在程序上,相关各声索方并未有事先同意仲裁的协议,而纯粹只是菲方片面声请;中国没有同意,自无受裁决拘束之可言。中  相似文献   

12.
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0次会议决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的同时,认为有必要声明:本公约虽不适用于敌占区以外的平民,因而不完全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但是,认为该公约符合占领区内以及某些其它场合保护平民的利益,因此决定予以批准,并作如下保留:  相似文献   

13.
豫政〔2007〕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三月十三日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进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裁决承办机…  相似文献   

14.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运输工具上就业或者工作的最低年龄为16周岁;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相似文献   

15.
适用范围 1、本公约及所附议定书应适用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所共有的第二条所指的情况,其中包括《日内瓦四公约》第一号附加议定书第一条第4款所述的任何情况。 2、本公约及所附议定书除了适用于本条第1款所指的情况外,还应适用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所共有的第三条中所指的情  相似文献   

16.
周立胜 《求索》2010,(6):152-154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可能因国际商事合同利益的继受、义务的承担、第三方受益而对非签约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也可因适用禁反言原则、刺破公司的面纱理论而对非签约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还可因合并仲裁而对非签约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在决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时,还应考虑"管辖权自决"原则、准据法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因素。  相似文献   

17.
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0次会议决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过之日内瓦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同时,决定对该公约第十条作如下保留:拘留仿者、病者或医务人员及随军牧师的国家请求中立国或人道主义组织担任应由保护国执行的任务时,除非得到被保护人本国政府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不承认此种请求为合法。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在本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外交报告。中央人民政府欢迎日内瓦会议关于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各项协议,并愿与有关国家共同保证这些协议的彻底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同意中印两国总理在一九五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发表的联合声明和中缅两国总理在一九五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发表的联合声明,并认为在这两个声明中提出的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应该适用于我国和亚洲及世界各国的关系中。  相似文献   

19.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现代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国家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确立了我国的人事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仲裁机构,以公断人的身份按照法定程序,对人事管理中产生的人事争议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功,是一种准司法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而言,人事法规政策的制定、执行及对违反政策法规行为的纠正,构成现代人事制度运行的三个基本环节,人事争议仲裁作为监督纠错环节的重要内容,对于保证法规原意的实现,保证有法必依原则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是衡量人事制度现代化、法制化程度高低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现代人事制度不  相似文献   

20.
第一条为明确规定解决劳动争议手续,以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方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一切公营、私营企业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之劳动争议,均按照本规定之程序处理之。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劳动争议之范围如下:甲、关于职工劳动条件事基(如工资、工时、生活待遇等).乙、关于职工之任用、解雇及奖罚事项。丙、关于劳动保险事项。丁、关于企业内部工作规则事项。戊、关于集体合同、劳动契约及其他一切涉及劳动争议事项.第四条确定人民政府劳动局为调解、仲裁一切劳动争议之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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