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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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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   总被引:15,自引:1,他引:14  
黄辉 《现代法学》2001,23(4):116-120
本文首先回顾了自建国以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历史 ,并详细分析了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弊端 ,然后提出了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原则思路 ,最后认为 ,我国应构建农村集体土地的法人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2.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明确了村内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由于近半数农村集体土地没有进行权利登记,应当在土地登记簿推定规则之外,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在无法证明农村集体土地归属场合,推定其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可供选择的制度资源中,村农民集体最适宜被依法确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省主体。  相似文献   

3.
我国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规定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完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弊端,因而要改革、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赋予集体土地以一个明确的所有权主体。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应当在承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构建农地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4.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作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一部分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却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在实地调查和查阅了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的颁布,确立了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物权属性。但现有土地制度的安排,仍有不甚合理之处。本文旨在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情况,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陷,并对其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6.
中国城市化的时代背景决定了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原因在于不论从国家角度,还是从农民角度,当前中国农地属性的价值排序中社会属性都应优先于经济属性,而集体土地所有权恰恰能够保证土地的社会属性得以发挥。然而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仍存在一些弊端,表现为集体土地处分权制度的模糊性。因此,需要在集体内部形成保护农民个体利益的合力机制,在集体外部建立具有约束性的土地用途评价机制,从而使中国农地真正走出集体困境。  相似文献   

7.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带有强制性地征用集体土地,其补偿费不等于土地价格,这是国家对集体利益的侵占,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法律地位不明、所有权权能未得到尊重的表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必须建立在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尊重之上,平等有偿地确保交易公平。同时,通过立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权力机构、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并加强对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8.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胡君  莫守忠 《行政与法》2005,2(12):85-88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还存在着诸如性质不清、权能不全、主体模糊等弊端。正是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才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诸多弊端。可以这样说,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键。本文就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现行法律规定作了一些反思,并对目前学界的几种改革思路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重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一点设想。  相似文献   

9.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国家,土地历来是农民维持生计的基础,土地制度也就成为中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同时它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制度效应,集体土地所有权还存在着种种弊端,直接影响了土地所有权功能的发挥。本文在分析和研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主体类型及其选择的基础上,重新定位权利主体,并提出“从所有制层面上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确定为村农民集体;从所有权层面上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确定为村经济合作社”的基本观点。最後从宪法和物权法两个不同层次提出可供参考的立法建议,作为全文的归纳和总结。  相似文献   

10.
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立法上的缺陷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之固有缺陷日益凸现。本文借鉴普通法上合有权制度对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合理重构 ,以达其产权关系明晰、农民真正拥有所有权、享有所有者利益从而以农地所有人之一份子身份获得最低社会福利保障实现社会公平之目标。希冀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对完善我国物权立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1.
在城乡土地二元体制的影响下我国集体土地的转让受到了很多不合理的限制,农民的利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为了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促进城乡统筹,本文提出应当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制度同时构建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12.
王燕妮 《法制与社会》2011,(15):217-218
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乱征滥占现象严重,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土地流转登记制度不健全。本文指出针对这些问题,应进一步明确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和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13.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土地产权制度。本文在运用现代产权理论分析当今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现状的基础上,认为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存在双重的产权模糊。集体土地产权不明有其深刻的原因和明显的弊端。文章通过对目前理论界三种农村土地改革思路的评析,得出明晰集体土地产权是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并从立法的高度,重点对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法律框架作了四方面的初步构勒:所有权的主体资格、土地产权的界定、流转制度的规范、流转市场的管理。  相似文献   

14.
我国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是在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基础上通过农业合作化形成的,其与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平行存在的一种土地所有形式。这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随着党的土地政策的变迁而逐步形成的,是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社会的发展,这一制度越来越暴露出它的缺陷,而且这些缺陷正日益成为关系着中国未来经济走向的根本性问题。本文在详细分析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产生缺陷的表现和成因的基础上,试图通过构建一种"村民公有,政府监督"的新的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模式来弥补现有制度的缺陷。  相似文献   

15.
集体土地股份化实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特性以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提出了挑战。为避免集体土地股权实质化分割集体土地所有权,股份化的客体不宜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应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为缓和集体土地股权固化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中集体成员的流动性及其保障所有集体成员受益之本质的背离,应配套设计无集体土地股权之集体成员分享集体土地利益的保障措施。同时,集体土地使用权股份化的组织载体集体股份合作社,不是对农民集体的法人改造,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续造,并已异变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人,故宜修改《物权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表述;还应慎用“农龄股”,并将非本集体成员继受之股权设计为类别股。  相似文献   

16.
张安毅 《法学杂志》2006,27(5):149-152
《物权法》草案确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规则不切合我国实际。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应将其构造为法人,由农民集体成员组成权力机关直接行使所有权。农民集体直接行使所有权可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实践中的弊端,同时符合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建立的目的。当前的立法任务是,建立健全农民集体法人的组织机构和治理结构,按照法人的治理结构规则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17.
关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法律制度,存在立法上严重滞后的现象,其结果一是将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仅限于城市国有土地,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改革实践从立法上封闭起来;二是由于立法上的封闭,使得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失去实践的机会,引发大量纠纷的产生。应具体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现行立法规定,理顺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8.
由于立法上和认识上的原因,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一些漏洞,尤其在所有权的主体和城市中是否存在集体所有制土地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这对农民利益的维护和农村社会的稳定都带来消极影响。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对《物权法》的理解,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对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不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满足各种经济需求,以各种形式在市场中流转,并日益活跃,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交易行为处于效力不稳定状态之下,引发大量纠纷的产生。具体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非法转让的客观现状及类型,结合实际提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处理原则,是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20.
当前在农村土地利用过程中,侵害农民自主承包经营权而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相当严峻,这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认识问题。农村土地应当是组、村、乡(镇)三级农民集体平行所有,而非包容性的隶属性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各级村民大会或其代表大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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