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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入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按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受理?有观点认为,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裁决,是对平等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居间做出的行政仲裁,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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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件的性质柯天当事人不服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所作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作为什么案件受理?目前在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此都存在着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作为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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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房屋拆迁类纠纷案件与日俱增,其中因不服行政裁决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比重很大。此类案件名为行政诉讼,实为解决拆迁双方的民事纠纷。目前因司法判决类型不完整,导致法院、行政机关、相对人三方皆处于不利境地,故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诉讼案件中引入司法变更权势在必行。从国家权力配置、与国内行政处罚中司法变更权相通之处及对域外司法变更权考察的角度来看,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诉讼案件中引入司法变更权是可行的。基于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提出了引入司法变更权的特有原则、具体规则及对司法变更权应有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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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协调民事案件的检视与除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劳务纠纷、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房屋搬迁、企业破产纠纷案件过程中,行政机关经常会以各种借口主持协调民事案件,确定纠纷的审判方向。这种行政机关协调民事案件的现实存在动摇了独立审判基石、违背诉讼平等原则、打破诉讼三角构架、助长了司法工具主义。其解决之道是构筑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适度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并建立起"法庭之友"制度,从而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制度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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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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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各大中城市的建设进程也不断加快,为了保证城市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大量的居民房屋成为被拆迁的对象。拆迁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如何解决,成为一个棘手而又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本文立足于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得以缓和矛盾纠纷的行政行为——城市房屋拆迁裁决,意在探讨在该行政程序中,如何通过程序的设计来寻求行政效率与公民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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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大的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亦呈现勃勃生机。新兴城市的建设以及房地产业的蓬勃兴起,必然导致旧城的改造和房屋的拆迁,由此而引发的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也出现了逐年增多的趋势。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1991年至二995年间共受理各种房地产纠纷案件1332件,其中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为324件,占整个房地产案件数量的24.32%。在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因回迁问题(逾期安置)和变更约定地点、房屋结构等而引起的纠纷案件265件,占整个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幻.74%。由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房屋拆迁纠纷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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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规范的房屋拆迁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与此同时派生了另一种城市发展现象:房屋拆迁。由于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拆迁补偿标准确定机制不完善、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不规范、适合被拆迁人需求的中低价位房屋供应不足等原因,引起大量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拆迁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建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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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合法性审查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使我国的城市建设生机勃勃 ,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大规模地拆迁城市旧区房屋是城市建设基础性的工作。这项工作牵涉面广 ,涉及利益大 ,容易引发大量的拆迁纠纷。一、拆迁行政案件的特点拆迁行政案件主要是指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围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作出的裁决不服 ,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的案件。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不服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核发拆迁许可证、限期拆迁决定等行政行为而形成的案件 ,不属于本文论述的范围。拆迁行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 )审理的对象是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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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履行以城市建设与旧城改造为目的订立的拆迁安置类行政协议,存在拆迁安置还建房屋面积误差等非根本性违约,行政相对人仅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相关审理规则诉请解除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拆迁安置还建房实际面积误差比超过协议约定的,不利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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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条例》所规定的行政程序、诉讼程序以及这两个程序的衔接比较复杂,特别是对第14条规定的拆迁主管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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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2004年8月19日,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向拆迁人惠州市公共事业管理局颁发了拆许字(2004)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对惠州市河南岸南岸路与演达一路交汇处三角地带实施拆迁。2005年4月8日,拆迁人因与拆迁范围内的古松喜等5户被拆迁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向房产局申请裁决。2005年4月25日,房产局作出行政裁决。被拆迁人不服,于2005年8月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05年11月9日法院以下三点理由撤销行政裁决和判令房产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作出裁决未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作出认定;2、没有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3、在终审法院未作出就被诉的拆迁许可证的判决结果之前作出行政裁决程序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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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厂(集体企业)职工不服市政府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两级法院对该案是否应当受理,裁定的结果截然相反。引发了笔者对此类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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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诉讼前置程序.是指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的受理,必须是讼争事实经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经刑事裁判认定构成虚假陈述后,投资人才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初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受理。”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条将投资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依据扩展为“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裁判文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