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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91 毫秒
1.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2.
苏财规[2019]1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有关部门: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3.
苏财规[2019]13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规范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4.
正甬农发[2019]235号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宁波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5.
正为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及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近日,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甬农发[2019]23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9年12月26日起印发施行。《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统一规范全市农田建设工作,构建农田建设管理制度体系,推进农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举报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逐步构建高效精准的违规行为处理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菅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7.
<正>苏财规〔2023〕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计划对全省科技创新的导向作用,推动科技资源配置更加科学高效,提升科技创新产出效能,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8.
<正>苏财规〔2023〕3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为加强省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9.
正(2019年11月14日)沪农委规[2019]20号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0.
<正>苏财规〔2023〕5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1.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政务办、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0]5号),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部门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制定了《江苏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苏人社规[2019]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事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凝心聚力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3.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现将《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4.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省邮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16.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物行政部门:《江苏省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江苏省文物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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