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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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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几年,我区检察机关把“控制不捕率”作为考核审查批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使不捕率下降,但面对慎用“批捕权”的执法观念,“控制”不批捕率的作法是否合理?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诉讼法理,逮捕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本质上是一种程序保障措施而非实体处罚手段,其运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审判及执行的顺利进行,而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制裁;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赋予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权,其目的也不是为了打击刑事犯罪,而是为了通过诉讼权力和职能的分离来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进而保障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检察机关在向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例举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人数,并以之作为其履行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职能的内容和业绩向人大进行汇报的做法是不够妥当的。  相似文献   

3.
今年6月7日的《检察日报》1版上有一则关于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慎用批捕权的报道:从2000年至今,该院共受理各种报捕案件1342件1848人,审查后不批准逮捕212件288人,其不批捕率占受案总人数的15%以上。他们的主要做法是把重点放在了正确把握“无逮捕必要”适用条件上,既严惩了犯罪分子,又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其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受此启发,笔者对此问题略陈一孔之见。  相似文献   

4.
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文件,要求在全国检察机关试行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文件规定,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这次改革目的在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  相似文献   

5.
案情简介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于2008年年初抓获了1991年检察机关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刘某当时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共计2700余元,该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的已被判刑。案发后刘某未被执行任何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也未发布通缉令通缉。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批捕权废除论存在着三方面的认识误区:首先,国际人权文件并未将批捕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法院,而是为检察机关预留了空间;其次,令状签发程序并非诉讼程序,其对签发主体中立性的要求明显低于司法救济程序;最后,应当在本土的司法体制语境中考察检察官的中立性问题。  相似文献   

7.
陈海平 《河北法学》2021,39(6):180-200
检察院拥有批捕权,源于法治先贤们对批捕制度的"误解"、与苏联司法体制相一致的"巧合";检察批捕模式,经受了法学理论界长期、普遍的质疑,批捕权转隶法院的共识正在形成。侦查权转隶监察委加速了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改革,批捕权转隶法院正当其时,是落实"审判中心化"、批捕权"司法化"、消解逮捕异化、接轨国际惯例的需要。批捕权转隶法院,不会面临宪法障碍,不会弱化检察监督,也不会加重法院负担。批捕权转隶法院需要多重制度建构:以中级法院为单元,建立两级"双轨制"法庭;侦查机关申请,属地法院管辖;限缩刑事拘留、逮捕审查期限,通过听审作出裁决;拓展律师参与空间,强化逮捕审查辩护保障。  相似文献   

8.
邹定华 《中国检察官》2004,(5):59-59,78
1999年至2003年,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数基本持平,不批准逮捕率维持在13.80%-17.90%之间,高于全区检察机关7%的不捕率,更远远高于全国检察机关3%-4%的不捕率,引起了自治区院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为此,我对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654名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该院1999年-2003年不批准逮捕率虽然高于全区和全国,但其不捕案件的质量是准确的。出现不捕率过高的原因主要不在检察机关,而在提请批准逮捕机关———公安机关。一、不捕案件质…  相似文献   

9.
构筑以检察批捕权为主导的审前司法审查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刑事审前程序和审前司法审查制度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有没有审判前的司法审查制度?这样的制度应该由哪一个主体(机关)来主持进行?这个问题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中还找不到一个清晰的答案,其实连给这样的制度或程序下一个明确的称呼和准确的定义也是极为困难的.就"审判前程序"这一概念而言,在西方国家,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审判中心主义,专指法庭对案件审理前的法庭准备程序.  相似文献   

10.
一、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一条文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措施的监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11.
周丰华 《法制与社会》2010,(16):156-157
逮捕作为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的最有效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一直被我国司法实践所普遍采用;但同时其也是最严厉的人身强制手段,在使用时应极为慎重。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少用、慎用逮捕措施已成为我国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嫌疑人的逮捕率却居高不下,审查逮捕时将未成年嫌疑人成人化,对待未成年嫌疑人依然以惩罚为主,淡化保护,这既背离了我国的司法精神,也不利于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率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2.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后将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对犯罪嫌疑人产生较长时间的羁押。如果适用不当,则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造成严重侵害。因此逮捕措施的适用应当严格遵守相当性(比例性)和必要性原则(最少侵害原则),需要进行必要性审查,即是否采取逮捕措施,要同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轻重及其社会危险性程度相适应。但在司法实践中,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借新刑事诉讼法全面贯彻实施之机,如何加强此项工作,寻求保障刑事诉讼程序与保障人权的最佳契合点,有  相似文献   

13.
2011年12月9日,浙江省绍兴市一家私营公司的负责人张建国被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张建国涉嫌的罪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据悉,张建国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批捕的首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14.
《法治纵横》2013,(17):33-33
今年以来,浙江杭州两起发生在十多年前的错案相继被纠正,引发广泛关注。浙江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近期反思时表示,今后将取消全省打防控考核和在综合考评,不再搞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等排名通报,要把更多精力放到优化执法质量考核和强化民警能力素质上来。  相似文献   

15.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又规定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还规定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负刑事  相似文献   

16.
17.
元明  余岚 《人民检察》2016,(4):22-25
当前,检察机关批捕工作中仍然存在批捕总量过大、审查逮捕的把关作用不足等问题。应更新理念,形成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治化新理念;精准施策,有效降低轻刑案件的批捕数量和批捕率;运用科技,充分发挥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替代作用;健全机制,提高审查逮捕规范化水平;苦练内功,提高审查逮捕精细化水平;借助外力,提高审查逮捕工作的品质  相似文献   

18.
有逮捕必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条件。对于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尤其是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捕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最有效的手段。但在司法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基层检察院放宽逮捕条件,导致批捕率高,羁押人数多,判徒刑率逐年下降的现象,在一定程序上  相似文献   

19.
附条件逮捕的法律与现实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8月17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中规定了附条件逮捕制度。该制度确定以来,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被广泛运用。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内涵、制度价值、适用程序等问题尚没有达成统一认识。日前,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联合举办的逮捕制度的深化与发展专题研讨会上,来自立法部门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围绕附条件逮捕制度展开了深入探讨。在此,本刊特组织附条件逮捕研究专题,选登部分研讨会论文和会议综述,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20.
近几年来,随着刑事司法领域中某些错案的披露,学者们开始审视我国刑事司法程序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中负有公诉职责的检察机关同时享有批捕权问题更是备受争议。为了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有效地实现司法运作的最终目的——公平与效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法律监督功能,就有必要重新考察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多重作用,认清逮捕与羁押之间的关系以及造成羁押率居高不下和超期羁押的痼疾久治难愈的真正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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