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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法和传统的国际私法,成为保证国际经济交往和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范。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即国际经济法是否与国际私法是平行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际法学论坛已经争论几十年了,仍然众说纷纭,至今没有一个定论。笔者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是一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两个不同性质和任务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学科,现代的形势为划分达两门学科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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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际私法是否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在国际上是长期有争论的,有的以国际法、有的以国内实体法、有的以国际经济法等来取消或代替它,在我国也有类似的不同看法。因此,从理论上确立国际私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对于促进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工作,建立我国国际私法体系是有重要意义的。 (一) 每个独立的法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与其他法的根本区别在于它调整的是涉外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与其他法的调整对象是不同的。具体地说: 1.主体涉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特殊的民事主体——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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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密切联系 ,同时 ,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本质区别 :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国际商品流转关系 ,只能是国际私法、而不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属于典型的私法规范 ,而国际经济法则属于公法的范畴 ;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存在交叉 ,完全可以区分清楚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应该是与国内法平行的国际法体系内两个彼此完全独立的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4.
通过对国内有关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问题主流观点的分析,界定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以及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它们之间的关系。认为国际商法应该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未来国际法将形成国际商法、"小国际私法"、"小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四门分支相互独立的格局。 相似文献
5.
国际经济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部门上的意义,另一个就是法学学科上的意义。当知道了这两层含义的时候,讨论国际经济法才有了确定的意义。本文认为从法律部门上来讲,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它不能构成独立的部门法,只能算是经济法的分支;从法学学科的意义上讲,它可以成为独立的学科,是与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并列一起的。 相似文献
6.
法律部门与法学部门的非对应性往往被众多学者所忽略,致使在诠释某些法学概念时造成混乱,尤其在国际经济法这个新兴概念上,最终必然导致概念层面上的循环论证,实际问题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国际经济法"这个概念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部门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二是法学学科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只有在明确了这两层含义后,讨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才有意义。从法律部门的意义上讲,并不存在真正的国际经济法,即有关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应归入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范畴,不构成独立的部门法,;从法学学科的意义上讲,国际经济法学对国际经济关系有其独特视角和现实意义,应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与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并行。 相似文献
7.
论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国际经济组织(这里特指政府间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它相对于其他主体(国家或私人等)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对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应加以重视和研究。国际经济组织享有国际经济法主体地位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人格。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就是它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①多数组织都在其基本文件中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该组织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国际经济组织的这种法律人格,也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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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看,由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两者间的联系与区别而形成两个独立的专门法学部门。学术界对两者关系的不同主张及不同认识的结果预测为国际私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法,而又是并行发展的两个专门法学学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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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世界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试图用本国的法律来“干预”跨国公司,但是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监督只能采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形式。由于国情的不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只能根据国际私法的国际通用原则来解决。但随着时间和条件的变化,国际私法旧的方式已不能完全处理跨国公司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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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6,(3):71-82
在经济法主体制度研究中,长期以来存在一个被视为理所当然的理论预设,即法律主体的专属性理论。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法律主体与部门法之间具有对应关系,独立的法律部门必然有独特的法律主体。但法律主体的专属性理论本身是对法律主体理论的常识性误读。专属于某一部门法的主体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同一个主体因参与的法律关系不同,会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从而成为不同部门法的主体。某一主体成为经济法主体,仅意味着其参与了经济法律关系,并不是指该主体本身为经济法所独有。换言之,经济法主体只是该主体因从事经济法中特定行为而呈现的一种角色而已。基于此,我们不能从主体的具体形态而只能从角色角度来界定经济法主体的含义及类型,经济法主体由此可被分为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两类。每类主体身份的获得,均应根据其从事的法律行为的属性来具体识别。 相似文献
11.
国际经济法基本问题论纲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可以再进一步分为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即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为国际经济法,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为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裁决和国内涉外经济法,其中,国内涉外经济法是基础渊源,国际经济条约是主流渊源,国际经济习惯处于边缘地位,国际裁决则具有重要地位。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主权、非歧视、互惠互利和适度开放市场原则。布雷敦森林体系的建立标志着国际经济法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随后60多年,随着国际经济情势的变化,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和形式也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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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门与法学部门的非对应性往往被众多学者所忽略,致使在诠释某些法学概念时造成混乱,尤其在国际经济法这个新兴概念上,最终必然导致概念层面上的循环论证,实际问题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国际经济法”这个概念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部门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二是法学学科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只有在明确了这两层含义后,讨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才有意义。从法律部门的意义上讲,并不存在真正的国际经济法,即有关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应归入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范畴,不构成独立的部门法,;从法学学科的意义上讲,国际经济法学对国际经济关系有其独特视角和现实意义,应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与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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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在其参加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的许多问题,都涉及到法人的所属国问题。法人的行为能力一般是按法人的属人法即法人所属国的法律来确定。法人在其参加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的纠纷,有时按法人的属人法解决。一国给在本国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法人以什么待遇,也因法人的所属国不同而不同等等。由于法人和自然人同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两者同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法律行为能力,所以,在理论和实践中,人们将表明自然人所属国的“国籍”运用到法人上,以法人的“国籍”来表明法人的所属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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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问题与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问题密不可分。大国际私法说与小国际私法说争论的焦点是统一实体私法的归属问题。在现有国际私法的理论框架已基本定型的情况下应该深化原有内涵,继续研究法律适用问题,维持调整方法的独特性,不宜扩大外延导致体系的庞杂,新的调整对象可以纳入新兴的尚未定型的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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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是否能够独立于国际经济法而自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直是国际法学界争论的热点。本文通过对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法律部门的划分方法和国际商法独立的必要性三个方面,阐述了国际商法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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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及学科建设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一、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问题是经济法理论中一个核心问题。能否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系到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有关经济法的原则、作用、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形式等一系列问题,都是由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范围决定的。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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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将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基础上,经济法律责任必然独立。虽然经济法律责任的边缘性使其易与传统的法律责任相混淆,但经济法的功能及其责任主体的特殊性,是传统法律责任所不能包容的,因此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