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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立法中未明确规定坦白从宽的原则和具体的制度等原因,司法机关在现实应用坦白从宽的政策时,陷入了一种司法的悖论或困境.新刑法实施后,这种困境不但没有消除,反而表现得更加突出.本文一方面对这种司法困境的产生原因进行法律分析,并比较了理论界提出的各种解决途径,其中对我国应否引进沉默权制度进行了重点探讨;另一方面得出结论,指出坦白从宽法律化是突破困境的现实选择,并提出了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坦白从宽制度的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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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之后,在司法机关面前交代罪行的态度,坦白或者抗拒,是否影响处刑的轻重?我认为,回答应该是肯定的.我国刑法是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这个政策的重要原则之一,依据认罪态度来区别从宽从严也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也是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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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辩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政策,对于打击敌人、惩治犯罪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有学者提出,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实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与法治精神相悖,即侵犯公民言论自由、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和违反公安、检察机关的法定权限,进而主张将其取消①。笔者不揣粗浅,以相左的几点理解,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一辩解。 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再认识 不可否认,“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政策产生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最初的特定基础已经不复存在。但事物总是在不断变化和前进的,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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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公布实施以后,由于刑法总则里没有明确写上“坦自从宽,抗拒从严”的规定,因而有些政法工作者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不适用了。究竟应当如何认识和执行这项政策,目前政法界正在进行讨论,我想就这个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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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章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4):66-73
本文针对社会上流行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悖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侦查破案用政策,审判处理难兑现”的困惑,以及在沉默权制度冲击下法律界和舆论界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质疑,试图结合实践与理论,为“坦白从宽”正名,探讨在我国建立坦白从宽的法律制度的意义,引导法律立足现实的价值取向,实现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最佳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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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长期适用的一项刑事政策,时过境迁,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法治大背景下,产生了针对此项政策的不同态度:彻底废除、延伸引用等等。本文通过将此项政策与坦白制度、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认为不论是从法理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制度都不具备写入法律文本的资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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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沉默权最初起源于英国,后被美国最先移植,形成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如今沉默权制度已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重要内容,并逐渐演变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优秀诉讼文化。我国是否应确立这一制度,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有赞同的,也有反对的。反对的主要是认为沉默权与我国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相抵触,不利于遏制犯罪。笔者仅就此发表拙见,请教于诸位专家与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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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的法律定位及司法操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坦白从党”的实践困惑“坦白从宽”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方针。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一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落实,出现了“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不正常现象。这种不正常现象比较严重地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和对罪犯的改造,影响了国家法律的执行效果,所谓“坦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本文所指的坦白从宽是狭义上的坦白,即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发觉、怀疑及掌握,而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传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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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刑事政策。这是一个既对立又统一的政策。就是对一切犯罪分子既要依法严惩,又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分子予以区别对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在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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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兑现“坦白从宽”
自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司法改革的议程,许多人便由此联想到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甚至将其解读为“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长期以来,法学界、司法界也不乏引入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建议.
事实上,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能与美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相混淆.其根本区别在于,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罪名、罪数和量刑的交易,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允许对罪名、罪数进行协商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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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了坦白从宽情节,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确认坦白从宽制度。坦白从宽法定化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走出司法尴尬境地之必然产物。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包括犯罪单位。坦白的成立条件包括: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或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虽未掌握、但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坦白从宽是原则,不从宽是例外。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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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今年第1期刊登韩洪杰同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量刑的依据吗》一文,(下称“韩”文)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与刑法的关系阐述了四点见解,并由此得出结论:在刑法、刑诉法颁布以后,不应再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笔者对此有不同认识,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与韩洪杰同志商榷。“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党制定的对敌斗争和惩罚犯罪的政策和策略。它已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践证明是正确的。那么,刑法颁布以后,这一政策是否应予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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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肯定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存在的必要性、必然性,对有关“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刑事政策的误解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之间有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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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与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并不冲突,二者在实现法律正义、执法公正方面是一致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有助于鼓励被追诉者放弃沉默权,提供真实的口供;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相结合,更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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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自20世纪90年代成为我国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近期轰动全国的"郑筱萸受贿案"中的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的消息再次引起了对"坦白是否从宽"的激烈探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也受到了质疑。本文正是从该政策的存废之争谈起,试图从该政策背后的制度背景和价值理念来分析引入沉默权在我国面临的困境,旨在从法律移植的有效性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