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论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孙鹏 《现代法学》2007,29(6):83-91
担保物权虽无适用于自身的诉讼时效,但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时,无论由第三人或者债务人本人提供的担保物权,也不论是不移转占有或者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都将因主债权时效完成而消灭。为了保护物上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上的后顺序担保物权人与一般债权人,担保人可以和债权人约定担保物权期间,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前,担保物权可因期间届满而消灭。  相似文献   

2.
关于担保物权在被担保的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后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立法例。基于诉讼时效的立法宗旨,以及我国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功能,在我国,应确立如下改革方向: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时,担保该债权的担保物权应仍然存续,且其效力不受任何影响;关于质权和留置权,应明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消灭之前,质权或留置权不消灭;关于抵押权,应以除斥期间限制其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   

3.
关于权利担保(以指名债权为例)的两种方式,债权质押和债权让与担保,在中日两国司法实践中一个有趣的现象是,虽然中国和日本在民法系统中都仅对债权质押制度做了规定而未对债权让与担保设置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两国对于这两个担保制度的选择倾向却有着明显的差异.本文将以指名债权为中心,探究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选择倾向的差异.  相似文献   

4.
胡吕银 《法学》2013,(8):113-121
我国的主流担保理论继受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不具有合理性。担保究其实质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财产权上承受的负担。担保权不是以客体为区分标准的债权或物权,而是以作用形式或功能为区分标准的形成权。担保权与债权有着天然联系,将其置于债法之中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据此,大陆法系肯认的各种担保方式必须予以重新界定,所谓的新型担保是融入了担保功能的新型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5.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不消灭,但担保人能依债务人之时效抗辩对抗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达成的担保物权实现的协议不得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效。《物权法》第202条可适用于质权和留置权,当事人关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约定无效。  相似文献   

6.
担保物权与时效的关联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徐洁 《法学研究》2012,(5):154-170
时效制度为公共秩序而牺牲公平,担保物权则是为实现公平而保障债权。夸大时效的作用而削弱担保物权的效力无益于社会信用的培育。现代法律理论已否定了法实证主义观念,将道德上的义务重新纳入法的范畴,将其视为法律上的义务,故时效并不产生消灭权利的效果,担保债权的担保物权仍有理由存在。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不但有立法技术上的缺陷,而且有价值选择上的偏差,应当重新检讨和修正。为符合社会正义观念和满足现实需求,构建不受债权时效影响的担保物权制度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7.
论留置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留置权的法律性质在我国民法中,留置权作为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如下法律性质:1、留置权具有物权性纵观现代各国民事立法,留置权可分为债权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两种基本制度。法国、德国等采取债权留置权制度。法国民法认为留置权为双务契约同时履行抗辩权,德国民法认为留置权为债权人在相对人未给付时,于一定条件下得拒绝自己对于相对人应为之给付的拒绝给付权;日本、瑞士等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日本民法认为留置权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  相似文献   

8.
一、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有确认之诉、物权之诉、债权之诉等数种方式,这是学理上的通说或常识。其中物权之诉与债权之诉分别承担回复物权或赔偿物权人所受经济损失的保护职责,即物权的防卫性保护与进取性保护。  相似文献   

9.
以抵押方式适用按揭担保的制度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陶丽琴 《法学杂志》2006,27(6):37-40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条文,并未涵盖按揭实践;按揭担保“物”是建立在按揭融资成功后而享有的购房合同之债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期待性财产权利或权益;现代社会财产从有体物到无体物的财产权利、从现有利益到将来利益的扩张,促使物权法上物的概念的拓展成为必要,物权法立法已体现了物权的新理念;按揭担保机制中不动产期待权利的物权属性,必须置于物权新理念下加以解析和构塑,《草案》以抵押方式适用按揭担保的制度设置必须重新构架;而按揭机制仍有一部分问题必须在抵押方式之外谋求制度设置。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第174条虽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但现行法未建立一套合理可行的担保物权人据以实现物上代位权的程序。未来我国编纂民法典时应摒弃担保物权延续说,改采法定债权质权说,明确规定担保财产灭失、毁损或被征收而产生代位物请求权时,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针对这些请求权的法定债权质权;同时,应明确规定担保人的通知义务以及代位物给付义务人(即第三债务人)查询登记簿、在给付代位物前取得担保物权人同意的义务。代位物给付义务人违反义务,侵害物上代位权而给担保物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债权一般担保制度初探王丽萍担保制度是为保障债权人债权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其功效是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在民法理论上,债权担保有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之分。一般担保是由债的效力引伸出来的,即债务人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特殊担保则...  相似文献   

12.
担保物权谓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之一种物权。担保物权相对于所担保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此点并无异议。有疑问的是,当主债权罹于时效时,债权人是否仍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主债权罹于时效,作为从权利的担保物权之命运如何?本文将在介绍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立法经验、评析我国大陆地区立法得失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相似文献   

13.
优先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温世扬  丁文 《法学评论》2004,22(6):38-46
在罗马法上 ,优先权寓于法定抵押权制度之中 ;在法国民法上 ,优先权制度与法定抵押权制度并存 ;在日本民法上 ,优先权 (先取特权 )制度独立而成为一项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之所以没有规定优先权制度 ,前者是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 ,后者是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优先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我国社会生活实际之需要以及现有担保物权的特点 ,决定我国《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在立法模式上 ,日本立法例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14.
由于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学界有将除斥期间客体扩张至担保物权之趋势。一方面担保物权基于其支配权属性,无法适用于除斥期间;另一方面,基于除斥期间功能定位不同等原因,除斥期间客体不应扩张至担保物权,而应仅限于形成权。  相似文献   

15.
钟国江  李勇 《特区法坛》2004,(7):13-15,25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中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往往受到威胁,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减少债权实现风险,债权人不能不为其债权的担保而奋斗,需要债务人对其债务的履行提出保证,担保制度由于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而倍受市场主体欢迎。在物的担保的实践中,由于在同一担保物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使得担保物权往往出现竞合的情况。  相似文献   

16.
邵亚萍  杨吉 《行政与法》2004,(11):109-112
担保物权的竞合,变称职物的提担保竞合,是指在同一标准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然而对于这一问题,在《担保法》及其他法律中均没有作出规定.与此同时反观我国民法学界,对担保物权竞争合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缺席以及理论研究上的止步,于是以此为契机,我想通过本文写作以及对担保物权竞争合存在现象的研究,希冀能在理论上建构出一条最终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17.
存单质押权是在存单的特定债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其性质是以存单权利为标的的权利质押。与其他权利质权相比,存单质权因其所独有的可以不经过拍卖、变卖而直接实现债权的优势.日渐成为担保债权和融通资金的重要手段。在现代担保物权中的作用也逐渐扩  相似文献   

18.
徐仲建 《法学杂志》2012,33(1):161-164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间发生冲突,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发生冲突的领域是船舶优先权优先保障实现的限制性海事债权。《海商法》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于船舶优先权实施以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其理论根据在于:船舶优先权系担保物权,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确定海事债权数额的一种制度,担保物权只有在确定债权数额后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19.
法院依据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债权人即获得了保全财产权。保全财产权有物权性本质,但又不同于现行的四种物权类型。法院应赋予其优于一般担保的债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20.
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的现实与理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宗宇 《现代法学》2007,29(1):68-75
立足于对象特殊性和法定优先受偿性两个核心内容,优先权成为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一般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一般优先权欠缺担保物权的特定性,而特别优先权却较为完全地具备了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从本质上讲,一般优先权归属于债权而特别优先权归属于担保物权。优先权制度以追求实质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并以追求秩序和谐为基本价值目标。作为一项不依时间评价而依原因评价的权利,优先权相互间以及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顺位问题依赖于立法者通过价值判断所作出的立法选择。我国在引入优先权制度时,应当采取普通立法与特别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方案设立一般优先权并保留部分特别法上的优先权,同时将普通法上的特别优先权吸收到现有的担保物权体系中。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