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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2):30-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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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机动车拥有量的大幅提高,带来的危险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不断出现。为了规制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一条罪名——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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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11):18-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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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12):24-26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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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道路交通安全法则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意味着,醉酒驾驶一旦被查出,等待醉驾者的,不再是15天的行政拘留,而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和伴随一生的犯罪记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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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文称“79刑法”,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文称“97刑法”。“79刑法”与“97刑法”前后相隔十八年,“79刑法”实际执行为十七年。本文拟就两者的若干问题作一比较研究。 立法背景比较 “79刑法”是新中国建立后第三十个年头的产物。三十年对于一个人来说已是而立之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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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机关对"醉驾是否一律入罪"存在较大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提出的"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从实体上消除了刑法字面意义可能隐含的某些不合理、非正义的因素,更加符合刑法正义的要求,具有合理性。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看,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既属于抽象危险犯,也属于"司法上的情节犯"。醉驾可以当然解释为"饮酒后驾驶"。对于不入罪的醉驾,除适用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外,还同时适用该法关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拘留、罚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对醉驾作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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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49个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关联的修改共涉及10个条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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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但芜湖市法院后面那间律师的小办公室内,仍旧是我与牛运昌两人。为了尽快熟悉律师工作,领导上决定派我到北京学习。3月初,我在23年后,第二次到中央政法干校学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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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食品安全法》)已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民众急盼用严刑峻法惩治食品安全事故的民意,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做出积极的法律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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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份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醉驾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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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丽红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0,(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颁布,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它无论从修改《刑法》的方式,还是修改《刑法》的内容,都会对我国今后的刑事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会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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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基础理论上看,刑法与部门法的关系体现为保护与被保护,刑法是部门法的最后一道防线.从刑事立法上看,刑法与部门法的关系体现为衔接、竞合、交叉,从刑法适用上看.刑法与部门法的关系体现为混同适用、责任认定不清。从立法内容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合理衔接类型、内容一致类型和内容交叉竞合类型,在法律适用上,《刑法》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处罚法》的适用空间,加剧了两者的紧张关系。理性地解决冲突的路径在于以司法解释为先导,以法律解释为补充,在追求司法效率的同时.假以时日.推进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