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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法律解释的问题上,立场选择与方法运用是“道”和“器”、“体”和“用”的关系,解释立场决定着刑法解释的方向和角度,而解释方法则只是刑法解释的技术和工具.站在不同的解释立场上运用相同的解释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相反,站在同样的立场上运用不同的方法也可能得出相同的结论.在刑法解释立场上,存在着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这些争论不仅仅是方法论上的论争,更是刑法价值观上的论争.立场之争对刑法的解释、适用以及司法审判有着巨大的影响.文章从刑法解释基本立场的抉择问题出发,进而对刑法解释的限度问题做了探讨,并以刑法修正案相关罪名的解释问题为样本,阐述了刑法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 相似文献
2.
在拉兹的权威意图论中,立法意图实际上具有两种功能:不仅可以为制定法提供正当性来源,还能够在具体的法律解释实践中发挥较弱的作用。但这两种功能都有改进的空间。通过区分“具备权威性”和“实现权威性的方式”,我们可以发现,拉兹主张的“意图关乎正当性”这一结论,实际上是因为“创制意图”与“制定法权威性实现方式”的偶然重合,真正为制定法提供正当性来源的是权威性本身,这使得拉兹版本的权威意图论得以在“权威”的部分变得更薄,以至于能够适用于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在内的所有法律类型。另外,通过论证深层意图应当且能够和最低限度意图共同构成权威意图论之“标准意图”,拉兹版本的权威意图论在“意图”的部分变得更厚,从而使其在具体法律解释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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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盗窃利益行为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抢劫、盗窃罪的对象应包括财产性利益。这样认定可以有效解决司法实务中的诸多困惑,使得刑事处罚上不再存在空隙。刑法第265条是利益盗窃罪的注意规定,也是抢劫、盗窃利益行为入罪的路径。在解释论上将“财物”扩大解释为包括“利益”的做法比将“利益”与“财物”严格区分的做法更为妥适。 相似文献
4.
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是我国民事诉讼的理论共识.这一共识据称正受到“现代”挑战.具体举证责任论不仅不是背离,而且是证明责任论在我国语境下的必要补充.只有坚持证明责任对应法律问题和具体举证责任对应事实问题的二元结构才可能实现正确分配诉讼风险前提下对“证明难”和恣意事实认定的克服.罗森贝克及其学说的继承者并未止步于文义解释和句式结构,而是有机融入了其他法律解释方法.德国实质性解释的新进展主要针对权利妨碍规范,且是在立法论而非解释论语境下展开的.罗氏证明责任论在德国的修正表现为三个方面,分别是从法不适用到否定性基本规则、权利妨碍规范的实体法视角到诉讼法视角以及立法论层面评价分层体系的建构.在我国现阶段或可部分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实现分配漏洞的填补,但应特别强调其前提条件和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应肩负起更多的说服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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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学领域,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实质分歧不在于要不要法律的实质判断标准,而在于在什么理论范畴中、以什么方式讨论实质判断标准,主要体现在犯罪成立模式构造、形式判断与价值判断的位序、解释原则三个方面的差异。从实际效果看,和形式解释论相比,当前学者主张的实质解释大体上是一种入罪的扩张性解释而非出罪的限制性解释。我国现有刑法文化生态环境决定了学界大部分人在客观上不可能抛弃实质解释论的立场,但从社会理论的现实批判功能以及学派意识的角度出发,主观上则不宜提倡“实质解释论”,而应提倡“形式解释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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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杭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6):5-5
2015年 2月 4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及本专题各篇文章均统一简称为《民诉法解释》),是民事诉讼领域“集大成”式或“里程碑”般的司法解释,可能给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此前全面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加上这部内容丰富且已初具体系性的程序规范文本,还有因强调“判决文书上网”的司法公开政策而能方便接触的海量裁判文书,为民事程序法的解释论研究进入新阶段创造了条件。本专题各篇文章的选题虽然比较分散,具体的阐述也各具个性与特色,但或许可以构成一个从不同层次和角度去接近《民诉法解释》规范文本的解释论整体。我们希望这样的方法论尝试,能够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长足发展贡献微力。 相似文献
8.
刑法解释经历了从主观解释论到客观解释论的演进过程,现阶段,从世界范围来看,客观解释论正成为一种有力的学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所处的地位并不相同,在经历了罪刑擅断、人治统治的历史之后,人们对立法者充满了无限的期待,体现在刑法解释上就是要求坚持主观解释论。而当法治的进程进一步推进,人们已经不满足于法律的安定性,还要求法律实质上的公平、公正。联系社会发展以揭示法律内涵,遵守成文法不囿于文字本身的刑法解释客观论,遂成为刑法解释论上的特色。从历史的角度看,法治理念、法官素质、刑法实施的时间与刑法解释立场的选择具有密切的关系。我国是经历了几千年的人治统治的国家,法治建设才刚刚起步,法官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刑法实施仅十余年,这要求我国在刑法解释上应采主观解释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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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
当下我国刑法应对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采取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探究社会秩序的客观精神”以谋求对“社会现实的客观评价”,在所有刑法解释方法中,刑法客观解释轻易获得了优位权。然而,法律的形式主义与概念主义传统固然有其缺陷不能否定,以扩张为导向的刑法客观解释导致“客观解释等同于扩张解释”,形成了网络时代刑法网络治理的入罪化,并造成法律公权力对技术性网络空间自由的伤害,对网络时代公民自由权利的忽视。针对网络空间层出不穷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应警惕客观解释论的过度使用;结合主观解释论的法治基因优势,宜以“主观的客观解释论”重新塑造网络时代刑法的客观解释论,即在网络犯罪的解释适用中,以客观解释为基础,同时其解释不能超出“刑法条文的语言原意”之范围,以主观解释作为客观解释之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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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与形式的刑法解释论是大陆法系不同的构成要件理论(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之争的产物。由于我国两大解释论之争在逻辑起点和具体内涵上都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当下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进行重新定位与解读。首先,传统的平面式犯罪论体系框架下的两大解释论之争是在"虚幻的对立"中展开的,其产生的原因实际上并不存在。其次,两大解释论之争是在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语境下展开的,且与阶层式犯罪内部三阶层、二阶层的分歧有关。但是,当下我国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论焦点与其说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之争,不如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符合性"的理解之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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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的解释与适用上,存在着形式的刑法解释论与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争。形式的刑法解释论主张对刑罚法规进行字面的、形式的、逻辑的解释,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主张对刑罚法规进行实质的、价值的、合目的的解释。实质的刑法解释论是对形式的刑法解释论的扬弃,它不仅与刑法规范的特点、结构、内容相一致,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合理性,而且满足了我国刑事法治目标与罪刑法定原则兼具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要求,适应了我国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体系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特点,具有优越的合理性。我国刑法应确立与贯彻实质的刑法解释论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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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背景下的ATM机盗窃案和“艳照门”事件凸显出高速发展的社会中司法解释与立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刑法解释论中,客观解释论居于优势地位。客观解释论是当代中国必然的选择。坚持客观解释论,不能超越法律文本的可能文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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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放宽了自首的成立条件,扩大了自首的适用范围,是对自首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与一般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成立要件相比,“以自首论”的成立条件只需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可。由于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受限,因此不可能做到自动投案,但其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说明犯罪分子在“其他罪行”的供述上具有主动性,由于这一供述的主动性与投案的自动性有一定的相似性,从而成为立法上确立“以自首论”的理论依据。笔者下面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碰到一些问题,围绕“以自首论”的成立要件,浅谈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并提出一定的意见和建议。 一、如何界定“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 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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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确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在刑法解释论上有“身份论”和“职权论”之争,立法解释和大量的司法解释支持了“职权论”的说法。但在分析一些特殊的渎职犯罪时,本文作者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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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2):152-162
唐律中典型的“无罪”是一种法律评价结果,相关内容皆出现于“义疏”,表达的含义是针对特定行为人无具体刑种与刑等的适用。此种表述形式及其表意特征形成于唐代制作“义疏”的过程中,但与简牍秦汉律令所见相关术语仍有比较明显的渊源关系。唐律“义疏”中的“无罪”多用作解释“不坐”与“勿论”,意图在于“更新”甚至“替换”沿袭前代而来的立法语言,由此实现立法者的特定意图。“无罪”包含的理论旨趣说明立法者自发产生了针对行为人进行多层次评价的理论追求,但“义疏”中以“无罪”对相关术语的解释一方面以其表意为限度,另一方面也无法超越传统刑律的立法体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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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都是极端的解释立场,应采用以主观解释为主、客观解释为辅的折衷说。客观解释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过其蕴含了突破刑法规范的内在冲动,从解释主体、解释对象及解释效果等层面探讨客观解释论的适用界域很有必要。既然客观解释论蕴含了突破刑法规范的风险,就需要为客观解释设计规制措施,具体可从刑法文本疑难、判决书说理及公众认同等角度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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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余罪自首司法解释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该条款规定了“以自首论”条款,即余罪自首,亦称准自首。法律出台后,法学界对余罪自首中“其他罪行“存在不同观点。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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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范层次论:一种解释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已有的宪法学说从不同角度将宪法规范分为根本法和非根本法、不可变更法和可变更法以及基本原则、具体原则和规则,由此形成有待体系化的宪法规范层次论.基于对“良性违宪”论争折射的宪法规范层次论的反思,以及认真对待该理论的立场,宪法规范层次论可以在解释论维度上发展为一种方法论,从而给既有的宪法解释方法(如合宪性推定、穷尽低位阶规范解释、体系解释等)带来更为丰富的意义.以深圳1987年拍卖土地使用权的事件为例进行的思想实验,可以检视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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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宪章》的解释方法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适当的方法对《联合国宪章》做出正确的解释 ,是妥善施行《宪章》的重要前提。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 ,深入论析了《宪章》的五种解释方法 ,即文义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惯例解释 ,指出五种方法各有利弊长短 ,在选择具体解释方法时 ,应采取“善意解释”的态度 ,所作的解释应有利于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及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