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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托”、“分托”一直是困扰交警执法的“老大难”问题,尤其是2013年1月1日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俗称史上最严的“交规”颁布实施后,“分托”异军突起,呈爆发式蔓延,当时几乎所有的交警违法大厅门外,都会聚集一些靠“消分”,“买分卖分”为业的特殊群体,群众将这些人称为“分托”.这些“分托”“三五成群”结帮成伙向前来处理交通违法的群众兜售、买卖驾驶证“记分”,此种乱相的存在,玷污了交通法规的严肃性,损害了社会风气,败坏了交警队的声誉和形象,极大地损害了交警执法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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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的核心是利益的争端,“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的成立要件都包含“本协议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但两者“利益”的具体含义却是不同的。WTO非违法之诉成立的基本要件之一是依据相关协议所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受到抵销或减损,并且这种利益具有预期性,是信赖利益。在非违法之诉中,由于针对的是不与WTO相关协议相抵触的政府措施,因而对于“利益”的具体含义的分析和判定尤为重要。如果对“利益”的理解不加以必要的限制,则会出现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被滥用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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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江苏常州3名市民到北京反映问题,在乘坐公交车时,司机以“车上有上访人员”为由报警。2010年7月,常州警方“突然想起”几位市民在北京没有买1元钱的车票,便将其拘留劳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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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武汉实行有奖鼓励市民举报车辆违法,结果产生了多达百余人的拍客,一年领走500多万元奖金。虽然近几年,上海、广州等城市因为各种原因相继取消了这种“编外交通警察”,但武汉市交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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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在湖南省长宁市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上,市委一位分管党群工作的副书记,把两个干部送给他的“买官钱”公开曝光,当场转交给市廉政办。并在大会上理直气壮地说:“你买官,我不卖!卖官,我的良心不容,我的人格不容,党纪国法不容!”这一行动,显示了共产党人的凛然正气,说出了人民群众的共同心声,所以值得叫好和称赞:一赞他“你买官,我不卖”的硬气。这是决定性的一着,因为社会上有官迷心窍、利欲熏心的人,所以有买官者,也就不足为奇,但起决定作用的是“卖”的一方,只要无人卖,这种“买卖”也就做不成了。所以面对重金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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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程序轻微违法”的唯一要件是被诉行政行为“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重要程序性权利”包括对不利处分的申辩权、要求行政机关中立地作出决定的权利等;“产生实质损害”指向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考察裁判文书所勾勒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并借此实现与一种更轻微的狭义程序瑕疵之界分,乃是我国学界研究“程序轻微违法”的现有范式。但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会发现,其归纳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因与狭义程序瑕疵、“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屡屡重合而存疑。试图提炼程序违法之“轻微”与“更轻微”的各自表现,并以此实现界分的横向界分思路并不成功,亟待向纵向界分思路转换。当满足被诉行政行为“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时,可对程序违法之“轻微”与“更轻微”暂作模糊化处理。在此基础上,若行政主体自行实施了有意义的补正,则构成狭义程序瑕疵;反之,构成“程序轻微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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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部工作人员伪造股票买、卖委托单出售应定何罪?曾扬1993年9月,张某(原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某市办事处证券部工作人员)私自到某印刷厂以替企业帮忙为名,印制了股票买、卖委托单1万份后,在证券交易厅咨询柜台将其伪造的买、卖委托单掺入证券部买、卖委托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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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个草标自卖自”。如果卖的是自己的真才实学或手中真货,自卖自,会令人肃然起敬并趋之若鹜。不,我这里要说的是另一种形式的“自卖自”,是新的形势下腐败贪污的一个新花样、新品种。即自己卖,又自己买。他们卖的东西,不是自己的私产,而是国有资产。他们低价买的也是国有资产。通过这一卖一买,便将公产合法地变成私产。这里的关键一点是自己低价格或超低价格买进,好好发一笔“公财”。这是什么,这就是近期舆论广为关注的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化公为私。这既是卖主同时又是买主者,大致有两类人:一类是商人、“企业家”之类,姓“私”;另一类则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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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一房二卖”纠纷入手,分析当前我国法律制度下,此类纠纷中裁判何种情形下买卖合同需继续履行,何种情形该解除合同,并对法官在处理“一房二卖”纠纷中提供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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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平同志视察南方以来,我国吸引了更多的外商来华投资,“三资”企业得以更快地发展,形势十分喜人。 但是,我们也不能不重视在兴办“三资”企业实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关于外商卖“招牌”,中外假合资的问题 所谓外商卖“招牌”、中外假合资是指:外商根本不在我国境内投入任何资金或者作为投资条件的机械、设备、工业产权等,而凭借自己企业的名称,通过非法的手段而设立假外商投资企业并从中渔利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的实施,均通过中方的合作者共同违法而得以实现。一般说来,这类违法有两种形式:一类是外商仅卖“招牌”,一类是搞假合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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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执法部门,扣押款物的管理是办案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退赔……”实践中,被扣押的款物在相当多的情形下并不完全为违法所得,由于诸多因素,检察机关普遍存在轻视“违法所得”处置的倾向.使得处置违法所得(包括追缴和最终处理)出现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在法律上,“非违法所得部分扣押款物”的归属不仅缺乏界定的标准,而且相关处置程序以及其执行机关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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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现象日益普遍、突出,不少不法商人通过该种方式套取资金,造成购房者合法利益的损失,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下面,笔者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通过案例,提示房屋买卖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一房二卖”的法律风险,避免购房者在房屋交易中的产权纠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