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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婚姻是人类处理两性关系的唯一合法手段。婚姻生活中,无论是性生活还是情感生活,都具有单一的、排他性的特征。婚姻所追求的一夫一妻制是人类生产力发展到私有制后的产物。是两性冲突的必然选择。因此,婚姻排除婚外同居行为。我国婚姻法亦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司法解释明确将其界定为“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条法律从另外一个角度解释就是:法律不禁止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纵观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同居问题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立法态度和价值判断已经发生变化,由“非法”转为“中立”,既不鼓励也不禁止,表现为对待同居问题先后出现了3种不同的规定: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同居关系3个概念,且司法解释主要是以解决善后问题为重心,不注重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非婚同居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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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同居关系一直都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同居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内容也都有所不同。同居关系,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这种含义理解,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很多,范围也很广。与自己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上的同居关系。狭义的同居关系,是特定含义的同居,是那种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征。本丈所谈的同居关系也就是这种狭义范畴的同居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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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发展、特定社会结构的形成以及女权主义使非婚同居成为了一个与伦理、社会以及法律有关的问题,非婚同居首先是在西方受到高度关注,近些年来随着我国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多,这也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密切关注,非婚同居在反映出非婚性行为存在的同时也反映出了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法律与我国现行社会制度结构间的相互作用与冲突。这种新型的两性结合的形式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高度关注,但是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建立与非婚同居有关的法律制度,由这一社会现象引发的社会及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种新型的两性结合方式的法制性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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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选择同居生活的人不是改革开放以后才有的。现在选择这种生活方式的人既有普通的工人、农民、职员,也有高薪阶层、自由职业者、在校大学生。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原则上并不反对传统的法定婚姻生活方式,只是认为同居生活方式是可取的。除了认为同居是生活方式的选择之外,同居者的理由还有希望减轻婚姻所带来的责任和心理负担;结束不幸的共同生活的方式简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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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谁给未婚男女同居起了“试婚”的好称谓,甚至还有人对此大唱赞歌,如果你见到这对当事人,你也许会对同居有新的认识。要知道,以前“同居”一词在法律上被称为“非法同居”,这能是好事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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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社会现象.同居关系特别是非婚同居所引发的当事人身份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侵犯人身权等纠纷屡见不鲜,而现行法律却没有对各种形式的同居关系予以规定和厘清,造成实践中出现问题后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去解决,从而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和社会的不稳定.因而有丛要在理论上对同居制度予以梳理与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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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一词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关系纠纷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律术语,它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狭义的“非法同居”是指无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共同居住生活。按有关司法解释,狭义的“非法同居”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如未达法定婚龄,或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是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只是未履行结婚登记。后一种情况在1994年2月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前被视为事实婚姻。广义的“非法同居”系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同居行为。这一含义表明有配偶的当事人同第三人同居(通常称“姘居”)也属非法同居。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定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说明司法解释已将婚外同居视为非法同居,通常情况下所指的非法同居主要指其狭义上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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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关系在非婚同居法律调整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外对非婚同居财产所有权归属分为独立财产主义和共同则产主义两种理论,我国对非婚同居的财产规制采取以协议财产制为主、辅以共同财产主义的形式。目前我国有关非婚同居财产纠纷的立法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本文指出构建我国非婚同居财产纠纷法律制度应从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内部法律效力和外部法律效力两个方面对我国非婚同居财产纠纷问题进行立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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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居在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别居 (separation)是指国家用以调整夫妻关系而规定的一项特别的法律制度,它依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而免除夫妻的同居义务。显然,别居是针对同居而言的。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生活,同居是夫妻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别居是指因夫妻不和,而夫妻一方拒绝夫妻共同生活,且不愿建立共同家庭关系时,夫妻称为别居。在别居期间,婚姻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别居在我国婚姻家庭中是新问题,但笔者长期在基层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深感在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确立别居制度,不论在保障妇女权益上还是在解决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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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静态识别与动态监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是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当时社会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社会形式。①但必须指出,婚姻作为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它不仅是“社会现象”,也是“法律现象”。②因此,只有符合当时社会制度(原始社会为婚姻习惯、阶级社会为婚姻法律)的男女两性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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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是一名女工,于2007年7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我任仓库保管。我与男友虽同居生活,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前些天,公司得知我已经怀孕后,以我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非法同居而怀孕,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我在一星期内办理交接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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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事互助契约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法国特有的一项制度,“民事互助契约”(PACS)是法律提供给人们的一种居于婚姻和同居制度之间的结合方式,为广大同性恋家庭及不愿结婚的异性人们提供了合理的保护。依据法国《民事互助契约法》的规定,PACS是由两个同性或异性成年人为组织共同生活而缔结的民事合同,效力介于婚姻和同居之间,具有自身的特点、性质、要件和法律效力,在人类结合制度的发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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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实质上否定了共同生活的事实也可以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形式,事实婚姻制度并未建立起来。但是基于婚姻关系事实在先的特征、事实婚姻在我国大量存在的实际情况、我国传统婚姻习俗和文化心理、结婚登记的性质等,我国有建立事实婚姻制度之必要。事实婚姻是指有婚意的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通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公示的两性的结合。事实婚姻一经认定并具有与法律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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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婚”一词并非法律用语,也无专门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定义、规制。笔者认为,“试婚”是指单身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基于恋爱而较为短暂地、过渡性地共同居住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其实质是婚姻之外同居关系的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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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规制不会冲击结婚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婚登记制度是非婚同居产生的制度条件,非婚同居不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冲击,非婚同居制度与结婚登记制度可以相得益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婚姻法价值导向,但并没有动摇婚姻的主流地位,破坏家庭法目标的实现。婚姻危机无法缓解,并不能因此归责于法律承认和保护了非婚同居,而应正视和反思婚姻制度自身所面临的问题。法律对非婚同居的承认,并不排斥婚姻制度,人们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不同的两性结合方式。婚姻依然是人类自我延续和子女健康成长的必不可少的组织,应将婚姻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赋予婚姻与非婚同居不同的待遇,婚姻家庭模式的主流地位得以巩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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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增加,出现了同性同居伴侣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和抚养子女的情况,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同性同居伴侣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案件。以目前仍在诉讼程序中的“同性伴侣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为基础,探讨了同性同居伴侣共同生养子女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了对同性同居伴侣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建议。同性同居伴侣在共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应该充分保护子代权益;发生子女抚养权争议时,建议将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抚养权认定的首要原则;另外,通过“互惠体外受精”的方式生育的同性伴侣,在抚养权认定过程中,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和参与子女成长的权利,建议结合子女意愿采取对子女成长最有利的抚养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