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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历来都是商家的衣食父母,被尊称为“上帝”。但商家与“上帝”之间的关系并不如宗教信徒与上帝之间来得纯洁,而是建立在买卖利益关系基础上的欢喜“冤家”。与商家相比,消费者自然是弱者,所以在商家与消费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媒体总是出于一种本能的抑强扶弱的心理,自然更多的时候要站在消费者的立场说话。这本身没有错。但有时候作为“强者”的商家面对“弱者”的顾客的某些“出格”行为,也只能哑巴吃黄连,而我们的媒体却很少去关注。本刊记者日前特意走访了大润发和欧尚等沪上大超市,让我们的记者告诉你,哪些不文明行为在给商家带来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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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下的普遍人权批判:基于欧洲的视角——评Global Law:A Triple Challenge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直面经济全球化,马蒂基于欧洲的视角,一方面反对美国式的独白式普遍主义的霸权性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也反对四分五裂的消解普遍主义人权的努力,而给出了一种欧洲式的共同体下的世界法.这种世界法预设了一种普遍人权,这种普遍人权既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预设与论述之间的内在紧张,更为重要的是其预设本身就缺乏一种正当的对人之为人的生活样态的关注的理据.因之,在全球化下,对普遍人权的基础与正当性需要作出一种新的检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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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石二鸟One Stone Two Birds。当今同家最盛行的营销方式是“购物返券”。商家在购物返券的同时,强制消费者进行购卡存券,一张卡收一元钱,它的成本只需0.25元,单卡费这一项商家就已经大大攥了一笔。商家是不会错过任何一个诱导消费和变项敛财的机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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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是否承诺还本付息是认定能否构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关键。在附回租、回购条件的商品交易中,所谓的回购即为还本,回租实为付息,应属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商家在赊购货物并支付利息(赊购付息)的商品交易中,赊购的标的是商品而不是货币,不能认定为吸收存款;商家在预先收取商品价款,而在固定期间后给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赊销付息)中,由于商家并不是返还消费者支付的本金,故也不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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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析李杏英与大润发超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消费者因使用超市自助寄存柜遗失物品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因其类型较新 ,引起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本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导向性。文章主要就消费者使用寄存柜与商家形成何种契约上的法律关系 ,商家是否负有场所主人之责任 ,商家对消费者是否尽到相应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论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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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家争先恐后地想成为百花园中的奇葩,商标世界才会万紫千红,引消费者驻足观赏.虽说有商家的悉心照料,民法不用像园丁一样培育鲜花,但民法却要承担搭建百花园篱笆的任务.
商标本是用以标识不同的商家.因此,倘若有人把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商品通用标志注册为商标,可是冒天下之大不韪.这些商品通用标志本来是大家共有的,岂容一人独享?最出名的例子莫过于“阿司匹林(Aspirin)”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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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由与权利的合法性来源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外在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只能认可而不能创制;一种是内在于国家权力,是由国家权力创制和授予的。西方自由与权利的存在样态一般也有两种,一种是身份、等级、特权式的自由与权利;一种是普及化的、为大多民众普遍拥有的基本自由与权利。西方很早就产生了合法性来源外在于国家的自由与权利的情况,但这种自由与权利多是一种身份、等级、特权式的自由和权利。近代英美两国自由与权利的现代化成功转型,源于将这种身份、等级、特权式的自由与权利向更广大的社会阶层普及和开放,使得这种自由与权利为社会更多民众所普遍共享,进而推动了保障这种基本自由与权利的宪政机制的发展;而近代法国自由与权利的现代化转型失败,源于没有将这种身份、等级、特权式的自由与权利向更广大的社会阶层普及和开放,自由与权利没有摆脱狭隘的特权性和身份性限制,没有为社会广大阶层所普遍共享,进而也就无法推动保障这种基本自由与权利的宪政机制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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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之际,为了减少顾客购物的烦恼,商家纷纷推出各种代金礼券。英国伦敦一家律师事务所不甘落后,也推出了一种非常奇特的礼券——离婚优惠卡,而且很受公众欢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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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消费类电子商务在我国呈现蓬勃的发展趋势。网络消费作为一种全新的电子消费方式,因其便捷、高效、低成本、高开发性等种种优点而赢得了众多商家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当前消费一种不可阻挡的潮流。但由于受到网络环境,政策法律环境,消费者意识及市场环境的制约,还存在着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等弊端。因此,保护消费者权益迫在眉睫,本文主要从法律方面论述了加强消费者网络权益保护的关键点,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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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卡产生于民事领域,其实质是一种反映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凭证.消费卡是商家与客户之间商品买卖契约的(或接受服务)凭证,客户预交款后换取的一种通用提货(或享受服务)证明.消费卡具有经济价值性和可支配性,是刑法上的财产.消费卡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不属于刑法中的违禁品.实物卡被抛弃仍应按实际数额计算,而服务卡被抛弃则不计算数额,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