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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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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撤销企业法人的债务应否追究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王欣新企业法人被撤销后其未能清偿的债务应否追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第一,认为不应追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因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是以...  相似文献   

2.
审判实践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原告因经济纠纷提起诉讼,而作为被告的企业却已经消亡,其所负债务无处落实。以往,法院对此一般都采取更换上级主管单位作为被告,并由其承担经济责任的方法进行处理。但《民法通则》第48条明确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于是实践中对被告人企业已经消亡的经济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以及在程序和实体上如何处理产生了不少分歧,有必要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3.
在经济审判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企业由于违反行政法规被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因经济纠纷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情形。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主要是针对非法人企业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企业法人在不同的情况下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后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涉及较少,或者说比较原则,企业法人能否比照处理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以致审判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有一定的困难,不同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认识和处理结果上也不尽相同。为…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因经济纠纷被起诉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涉及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的民事责任问题有相应的规定,但对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却没有具体规定。审判实践中各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由于在适用法律上理解不一,导致同一情况的案件出现了不同的裁判结果,这有悖于司法统一的原则。  相似文献   

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苏经请字第4号《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本院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6.
发包方应否对被承包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编辑同志:某工厂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其发包给他人经营,后该厂因所欠的债务无力偿还被起诉。请问:法院能否把主管部门列为共同被告要其偿还该厂的债务?该主管部门是在收取承包金的限...  相似文献   

7.
我国企业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又分为公司企业和非公司企业。由于企业形式的不同,其对外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也有所差异,法人企业成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非法人企业成员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同时,无论是哪种企业,除了对外责任,都还有对内责任,因此,企业被撤销时,会呈现出多样的民事责任形态。探讨企业被撤销的民事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一  相似文献   

8.
(一)关于合伙无效后对外责任的承担.合伙作为一种民事主体,《民法通则》予以肯定.如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民法通则》未涉及合伙无效后合伙人对外责任的承担的规定.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一种意见,无效合伙人之间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无效合伙人因对外发生经济往来而产生的债务是以合伙人的名义对外经营而引起的.对此,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  相似文献   

9.
一、名词解释题1.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预定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的经济行政活动.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筹集资金,股东就其认购股份资金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3.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组成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组织,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进  相似文献   

10.
民事行为与民事责任相适应(以下简称“相适应”)主要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指行为的程度与责任的大小相适应。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所以,行为程度与责任大小相适应的客观标准,就是看是否能补偿实际损失,以能够弥补损失为适当;二是指行为的性质与承担责任的方式相适应。行为的性质不同,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例如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而不是支付违约金。归纳以上两方面涵义,“相适应”的概念可表述为:对一定的民事行为采用合适的责任方式,使之承担适度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时,其主管机关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这是近年来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清理整顿公司中公司债权债务处理所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问题,笔者认为:企业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清偿债务。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的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2.
本文所说的企业破产责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对企业管理不善致使企业破产所应承担的责任。对此,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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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的分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公民和法人是基本的民事主体,只有公民和法人才能以民事主体身份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不能单独构成民事主体并最终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能附属于公民和法人两大类主体,如非法人组织中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最终由企业法人承担其所负民事责任,非法人  相似文献   

14.
编辑同志:某农药厂与其他5个股东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某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但公司注册登记时,各股东认缴的出资并未到位。因对外经营,公司负债数万元且已资不抵债。在公司民事责任承担上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已具有法人资格,就应以该公司拥有的财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股东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股东出资未到位,应由各股东按其认缴的出资额补交,股东对外不应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登记时,全体股东认缴的、作为注册资本的出资根本未到位,不符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对该公司企业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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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终止的立法缺陷及审判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被起诉的法人已经歇业、解散、被撤销或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此情况,有的法院以被告主体已不存在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有的法院公告送达,判决已经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承担清偿债务责任;也有的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变更相对方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已经歇业、解散、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债务;还有的法院依职权变更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人为诉讼主体,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清理已经歇业、解散、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法人遗留的债权,用其清偿债务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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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并后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否适用国发[1990]68号文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17.
《自修大学(政法专业)》1988年第3期《谈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性质》一文提出,民法通则第52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与第35条的精神“有所冲突”,并认为合伙性质的联营(接即第52紊所规定的联营)在连带责任方面“应按照第35条之规定执行”。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第35条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对个人合伙的规定;而第52条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是对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所谓“合伙性质的联营”的一种规定。在应否承担及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上,法律上对个人合伙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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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3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按照联合的紧密程度,把联合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三种。1986年4月12日发布的《民法通则》,根据联营是否形成独立的法律实体,把联营分为法人型、合伙型和合同型三种。三种联营的法律地位不同,因而承担责任时形式也各不相同。一、法人型联营承担有限责任。《民法通则》第5l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条件的,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此可见,法人式联营是指参加联营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在保留各自法人的前提下,另外组成一个新的联营企业法人,享有民事权利主体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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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对第二款中“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的规定,应作如何理解,目前是有争议的。有的同志认为:既然民法通则上述条款已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对“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一语,就不应作排除单位监护人的赔偿责任的理解,而应理解为:单位监护人承担的,不是“适当赔偿”的责任,而是全部赔偿的责任。《学习  相似文献   

20.
企业法人机关民事责任制度探究●方龙华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49条规定了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代表人本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未确立法人机关的民事责任制度。《公司法》首次规定了企业法人机关的民事责任,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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