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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证券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时与投资者之间是代理关系。间接代理制度与现代行纪合同关系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在修改《证券法》时将"经纪业务"置换为"代理业务",借鉴英美法系中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在《民法典》代理章规定间接代理制度,并规定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以及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抗辩权等制度。间接代理中未规定的事项,可准用行纪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2.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是对英美法隐名代理与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的借鉴,分别规定了我国的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制度。间接代理与行纪虽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绝不能将间接代理归入行纪,也不能认为行纪为典型的间接代理。  相似文献   

3.
简析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外贸代理制的主要弊端是性质不明和代理人地位不确定,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和划分。作者认为宜借鉴大陆法的间接代理,引入普通法中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介入权,以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并应逐步取消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4.
“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是英美代理法中特有的制度,集中体现了两大法系在代理制度上最为精髓的不同法律文化传统。对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对促进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相关制度设计以及现实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不无意义。本文详细阐述了“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的内容,并集中从理论上比较分析了这一法律制度本质所在和法统所系,进而勘查优劣,结合我国情况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刘亚玲 《法律科学》2001,(5):98-103
新合同法设立了三种代理制度,隐名代理中被代理人的介入权以及第三人的选择权,半隐名代理中规定的对被代理人的法定约束力,均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提出挑战.同时也使得合同法的规定与仲裁的理论产生了较大的冲突.  相似文献   

6.
刘嫣姝 《法学论坛》2003,18(4):72-75
在我国《合同法》引入了类似英美的隐名代理和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的合同委托制度后 ,作为大陆法系特有的行纪制度在发展中面临着一系列困境。本文综合相关问题出现的原因 ,提出我国行纪制度要保持独立性并获得发展 ,必须解决不同法系理念的整合问题、确定行纪与非显名代理的区分标准并且弥补现有立法的不足。随后提出了一系列对策 ,主张目前应理顺代理与行纪的关系 ,积累司法实践经验并加强商事单行法的制定工作。  相似文献   

7.
《法学》1991,(5)
笔者在为外向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中,常常被外贸代理制与代理法律制度的冲突引发的矛盾所困扰,对此略陈一孔之见,以期引起经贸界同仁和法律界同仁的关注。一、外贸代理制与代理法律制度的冲突我国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见于《民法通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代理,其主要法律特征是:(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为民事行为;(3)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了合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归属于被代理人,应由被代理人对该合同直接负责,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责任。根据代理的理论,在代理关系中必然涉及两个合同、三种关系。两个合同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  相似文献   

8.
陈中泽 《经济与法》2001,(10):12-13
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发达的产物。自17世纪开始,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远洋贸易的增多,商业资本家不可能事必躬亲,代理制度因而产生,并逐步推广。当今社会,代理制度作为一种成熟的法律制度,广泛运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诉讼、合同、贸易、证券、专利、运输、文化、房地产等众多领域,代理业呈现出越来越强的专门化职业化趋势,各种专门的代理公司如雨后春笋。  相似文献   

9.
间接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从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基础入手,比较了两大法系有关间接代理的分类方法。为了廓清两大法系关于间接代理关系的不同制度安排,本文进一步探讨了间接代理、尤其是隐名代理与不公开本人身份代理中本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责任的承担问题,主张我国《合同法》在规定传统大陆法系中常见的直接代理之外,大胆借鉴英美代理法中的判例与学说,明确规定隐名代理和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  相似文献   

10.
论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隐名代理,指享有代理权的代理人,以代理人身份或仅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发生表意行为,而该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制度。一般而言,隐名代理是与显名代理相对应,其属于英美法系代理制度的主要分类。在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中,如德国、日本等民法典均强调代理必...  相似文献   

11.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这是大陆法系公认的代理的概念,又叫作显名代理或直接代理。代理人虽享有代理权,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着想,但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效果依法应移转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称为隐名代理或间接代理。关于隐名代理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代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观点不同。在英美法系中显名代理  相似文献   

12.
对于中国法下是否承认对广义无权代理合同的默示追认,由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对于无权代理合同下的被代理人之沉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其法律後果,在一定的条件下,被代理人的沉默应当被祝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本文还分析了在中国法下承认默示追认的意义,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默示追认时应予注意的一些问题,并对完善相关立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3.
职务代理是一项传统的商事代理制度。职务代理权源于被代理人的意定授权,但其范围和类型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被代理人承受职务代理行为的效果是法律规定的结果。我国《民法总则》第170条系以民商合一理念为指导,首次在民法典总则编中明确规定了职务代理规范。在制度功能上,该规范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但基于职务代理制度的商事属性,该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需被限缩,与职务代理有关的商事登记制度还需完善,职务代理权类型还需细化。同时,该条第2款是职务代理制度的特殊规范,适用时应注意它与表见代理和普通无权代理的区分。未来可在《商法通则》中通过建构统一的商事登记规范和对职务代理权的类型化处理,完善职务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14.
在民事行为中,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行为人的该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由此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在一般情况下,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有两种例外:一是被代理人在事后予以追认,这种追认是积极的、明示的,正是这种积极明示的意思表示,将无权代理变成有权代理,由此订立的合同因代理权瑕疵的消除而产生法律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在理论上称之为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的实质要件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  相似文献   

15.
王叶刚 《法学杂志》2018,(4):94-100
在委托代理中,一旦出现授权范围、期限等内容不明确的情况,即可导致授权不明。在授权不明的情形下,课以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既不符合委托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构造,也不利于鼓励交易,影响代理制度功能的发挥。确定授权不明情形下代理人责任,需要先确定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以及代理行为的效力,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思自治,由其事后确定授权范围。授权不明情形下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可能构成有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16.
论商事代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该文简要回顾了两大法系关于商事代理的立法与实践状况,着重论述了商事代理的定义、特点、行为方式与效果归属,及其在法律关系构成上与民事代理之区别,并就我国商事代理法的制定提出了建议。文章认为,商事代理是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委托而为的,效果最终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而在思考代名代理时,则应摆脱大陆法行纪概念的影响,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关系对待,使之能在商事法上得到灵活、高效的调整  相似文献   

17.
<正> 所谓涉外代理,是指具有涉及外国因素的代理。涉外代理的基本构成情况是:(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住所;(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身份与第三者成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三)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去实施代理权。涉外代理与国内代理的特征是不同的。与国内代理制度相比较,涉外代理具有如下特点: (一)涉外代理的成立往往既要符合被代理人国家的法律规定,否则被代理人  相似文献   

18.
一、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1.客户与经纪公司的委托代理合同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民法上的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以及代理合同中委托的事项进行活动,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它分为全权代理和部分权项代理,代理人一旦取得代理权,可在允许范围内独立进行活动,只要不超出代理权限,其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期货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是经纪公司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交易,因为期货交易实行的是会员交易,只有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经纪公司才能人市交易,而入市交易的会员均以自己名义进行交易而不是以被代理的客户名义进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事立法将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其区别在于:法定代理的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的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委托代理的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在传统意义上的委托代理指的是直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相似文献   

20.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大陆法系传统代理制度奉行显名主义,故代理仅指直接代理,间接代理被称为"行纪".我国<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系对"以被代理人名义"的扩张解释运用之结果,但其第403条则借鉴英美法中的代理规则,承认间接代理在一定条件下得发生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相互的违约责任请求权.这一做法,并非承认间接代理在任何情况下均得在本人与第三入之间发生直接的效果归属关系,故其并非对显名主义的否定,且对既有代理制度具有朴充和完善之功效.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行纪"应解释为行纪经营者所从事的商业活动,故该法第402条对之不得适用,而该法第403条则仅适用于非行纪的间接代理而不适用于行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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