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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正确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要件之一,主体的认定是卫生执法中首要解决的一个法律实证问题。纵览卫生违法主体认定现状,混淆错乱之处甚多。笔者试图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践对卫生行政执法中违法主体的认定作比较分析,以期促进卫生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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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一起由副溶血性弧菌引起的食物中毒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分析,对本起案件中当事人退还钱款后是否存在违法所得、食物中毒违法所得数额、货值金额的认定,依据现行法律处理食物中毒事件中污染食品存在问题等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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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一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单位使用过期消毒产品消毒公共区域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分析,对该案件证据收集、违法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等方面展开讨论,并进一步探讨办案欠缺之处、总结经验,为类似案件提供执法参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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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对一起餐饮服务单位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罂粟壳的食品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分析,主要从违法主体、违法事实、违法时间、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认定等多方面展开探讨,对在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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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了解大兴区非法行医治理现状,为制定整治对策提供依据。方法:对2011-2012年大兴区非法行医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结果:2年间共取缔427户次,立案处罚151起、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2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3起,与行刑衔接开展前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0.05),综合治理使得非法行医初步得到遏制。结论:借助行刑衔接机制,初步解决了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经常遇到的调查取证难、行政处罚与执行难等一系列制约卫生行政执法的难题。应将行政处罚作为目前治理非法行医的有效手段,以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和案件移送的成功率为切入点,及时将那些明知故犯、无视病人生命与健康权而再次非法行医者绳之以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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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体系中目前还没有"数过并罚"的概念或相关规定,但在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会适用《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的相关法规和规章,经常出现类似于刑法中的"数罪并罚"的情形,笔者暂且称之为"数过并罚",不少执法者对此感到困惑。笔者结合法学理论知识简要分析"数过并罚"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部分部门规章对"数过并罚"的相关规定,从这些规章的立法精神和执法实践层面探讨"数过并罚"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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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中证据审查与采信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诉讼中应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也就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犯罪构成的事实和量刑轻重的事实,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为此,应确立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和排除传闻证据规则,并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防止死刑案件中的误判误杀,坚持“少杀慎杀”死刑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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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违法现象易发、多发,违法成本低是重要原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查处概率都对违法成本产生重要影响。设定的处罚标准越高、查处概率越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就越高。处罚标准高低是立法问题,查处概率高低则受执法人员数量、执法频率、执法技术水平、执法意愿等多种因素影响。为了提高违法成本,需根据情况适当提高处罚标准,增加执法人员,改进执法技术,但更重要的是提升执法者的执法意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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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机关针对违法情节严重而又不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公告违法行为既不是一种行政处罚 ,也不是对行政处罚的执行 ,还非一般行政信息公开 ,而是强迫行政相对人履行责令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义务的一种执行手段。公告违法行为应当以责令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为前提 ,且要处理好行政效果、公众了解权与行政相对人权益之间的适度关系。应当完善公告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及其程序 ,并赋予行政相对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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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遏制日益泛滥的网络犯罪,立法者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采取的扩张刑事法网及独立评价的策略给理论界、实务界带来了新的挑战。立法者一方面降低客观不法、主观罪过以及意思联络的要求以扩张刑事法网,另一方面又采取独立评价的方式限制处罚范围,但独立评价本身又有扩张处罚范围的一面。显然,如何限制处罚的范围是当务之急,但仅靠笼统的"情节严重"难以完成此任务,需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并建立可操作的类型化规则。客观说难以解释危险增量产生的机制,因而只能求助于主观不法论。在主观不法论的基础上,可建立类型化规则如下:偏重非法利用的帮助行为结合明知的心态可以成立帮助犯,无须意思联络,也无须其他旁证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易于滥用的帮助行为结合故意的心态可以成立帮助犯,无须意思联络,但须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帮助的故意;偶被非法使用的帮助结合故意的心态并要求具有意思联络才成立帮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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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ug crime often is viewed as distinctive from other types of crime, meriting greater or lesser punishment. In view of this special status, this article asks whether and how illegal earnings attainment differs between drug sales and other forms of economic crime. We estimate monthly illegal earnings with fixed‐effects models, based on data from the National Supported Work Demonstration Project and the National Longitudinal Survey of Youth. Although drug sales clearly differ from other types of income‐generating crime, we find few differences in their determinants. For example, the use of cocaine or heroin increases illegal earnings from both drug and nondrug crimes, indicating some degree of fungibility in the sources of illegal income. More generally, the same set of factors—particularly legal and illegal opportunities and embeddedness in criminal and conventional networks—predicts both drug earnings and nondrug illegal earning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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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现代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通过科技手段,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以此来认定和处罚交通违法,即所谓的“非现场处罚”应运而生。建立“非现场处罚”的“告知制度,”强调“非现场处罚”的“听证程序,”遵守“非现场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从而达到依法规范、促进和完善“非现场处罚”的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