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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某地政府规定,行人过公路闯红灯"被抓"后,将受到在原地替市容监督员"执勤"的处罚,直到"抓住"下一个闯红灯者,即"接力站岗"。有人认为,原来的罚款处理办法难以执行,且易激化矛盾,"接力站岗"是管理办法创新,值得推广;也有人认为,"接力站岗"有限制人身自由之嫌,属于不懂法的"小聪明",应予以禁止。行人闯红灯"接力站岗"规定合适吗?请看本期争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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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某地政府规定,行人过公路闯红灯"被抓"后,将受到在原地替市容监督员"执勤"的处罚,直到"抓住"下一个闯红灯者。有人认为,原来的罚款处理办法难以执行,且易激化矛盾,"接力站岗"是管理办法创新,值得推广。也有人认为,"接力站岗"有限制  相似文献   

3.
正以"接力站岗"方式治理行人闯红灯,虽然效果明显,但笔者认为,社会管理不能唯"效果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接力站岗"表面上看是城管部门治理交通违法现象的创新之举,但实质却是违法之举。从执法主体上看,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城管部门不属于交通警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接力站岗"  相似文献   

4.
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在所有交通违法行为中,不文明过马路行为是公认“难啃”的“硬骨头”。今年3月以来,浙江省宁波市交警部门重拳打击不文明过马路行为,截至目前,仅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四个区,就有5300多名行人因为闯红灯和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线受到处罚。  相似文献   

5.
行人、自行车闯红灯过马路、机动车在路口不让行人先通过的做法变成了违法行为;机动车与行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相遇,“应当避让”的都是处于强势的车,而不是处于弱势的人……似乎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如同它的名字一样,是为了保护大家的出行安全,也是为了提高整个社会的交通效率.  相似文献   

6.
行人走人行横道,享有信号灯光给予的通行权利,必须履行禁止性义务。从执法者到汽车司机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尊重这种权利,才能让行人在履行义务时有平衡感,违法时接受处罚才能心安理得。  相似文献   

7.
正交通违规"优惠券"之做法,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让执法多了几分温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交通执法人员根据违法具体情况,可以酌情进行处罚,这是法律赋予的执法自由裁量权。交通违规"优惠券"就是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延伸和体现。通过发放交通违规"优惠券",不  相似文献   

8.
正谁闯红灯,谁就要顶替市容监督员"接力站岗",睁大双眼盯住过往行人,直到抓住下一个闯红灯者代替自己,才能一走了之。笔者认为,这种"接力站岗"的规定虽然有点"狠",但效果确实是立竿见影。纵观世界上任何一个文明的国家或地区,如瑞士、瑞典、香港,其来之不易的文明现状,都与其多年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在新加坡,不论是本国还是外籍人士,一旦随地吐痰或违反交通法则,就会受到高额罚款甚至严厉的体罚,其结果是造就了全社会的高度自觉。  相似文献   

9.
正"接力站岗"的规定,是简单的效用主义,既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嫌疑,又涉嫌违法,不是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的正能量。因此,笔者认为,"接力站岗"规定不合适,应该叫停。在建设法治社会中,需要我们不断创新举措,让法治社会更加完善。但是,我们不能忘了依法、守法和以人为本这个底线。"接力站岗"的规定,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问题:从"接力站岗"规定本身看,它并没有像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一样按照程序依法制定,姑且不论其内容是否合法,至少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对执法者而言,"接力站岗"这种简单粗暴的处罚方式,是否容易让其犯执  相似文献   

10.
《中国保安》2012,(22):67-67
编辑老师:你好!我刚刚成为一名交通协警保安员,工作近2周以来,我发现一个特别令人头疼的事,就是行人往往不看红绿灯。尤其是上下班的高峰时间,闯红灯的现象特别多。就像9月24号那天,吴某在交通信号灯还是绿灯时,踏向人行横道。,当走到一个很宽的隔离带时,前方的绿灯变红,右侧灯变绿,机动车开始通行。吴某仍未停止脚步,反而急跑过去,结果被张某驾车撞飞。见此情况,我急忙给120打了电话.同时跟当值的交警取得联系。交警到达现场后,通过勘查认定张某驾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肇事司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我想请教一下,在这件事中,不遵守交通规则的吴某是不是也应当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为了规范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发布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12.
《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后的定责问题。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使公众正确理解机动车无过错责任的立法意义,尽快出台机动车责任认定和保险方面的配套法规。同时要加大交通违法人的违法成本,其具体措施有加大处罚力度,将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个人信用体系等。  相似文献   

13.
对于悬在空中的交通信号灯,许多机动车驾驶员视若无睹,对于划在地上的人行横道线。多数机动车驾驶员更是视而不见,以至于机动车间红灯、与斑马线行人抢行现象司空见惯。这是对行人生命的漠视,更是对法律的亵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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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剑 《中国保安》2004,(2):36-37
几年前,东北某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位抄近道横穿马路的妇女被驶来的小轿车撞成大腿骨折,住院治疗。当地的交警根据本市刚刚下发不久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事故进行了认定,那名妇女负了全部责任。1999年9月10日,沈阳市以政府令颁布实施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包括:“行人违章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线、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进入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和在机动车专用道内逗留等情况下,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因其中规定了多种事故情况机动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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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车辆及道路的高速发展,交通矛盾与冲突问题日益严重,社会对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尚不健全,立法模式欠缺科学民主,违法行为认定标准模糊,处罚不适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与交通发展难以匹配。因此,需要在立法与执法层面,运用法治思维,确定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职责,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统一原则以及处罚相当原则,以求公平合理处理交通安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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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日前,央广晚高峰新闻调查:深圳交警部门近日透露,正在与多家征信机构联合建立深圳交通参与者征信体系,拟将交通违法与个人信用贷款、买房等挂钩,以此遏制行人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调查显示,"公众的诉求可能更多地……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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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奇帆2015年10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宣传设施、隔离设施、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设施。  相似文献   

18.
自2015年2月1日起,江苏省的驾驶员再有闯红灯、酒驾、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可不仅是面临记分、罚款的处罚了。1月13日发布的全国首部交通信用管理法规《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详细规定了交通失信行为。其中,第六条规定了5种一般交通失信行为,第七条规定了12种较重交通失信行为,第八条规定了4种严重交通失信行为,并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失信行为及惩戒措施作出系统、全面、可操作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近段时间以来,人们发现上海的交通信号灯更人性化了,不少路口设置了行人信号灯,有的路口还增设了带有到计时显示和声响提示功能的行人信号灯,为行人过马路提供了很大的方便。谈到行人信号灯的改进,笔者还得从市人大代表张敏在市十二届人代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的一份书面意见说起。  相似文献   

20.
在道路交通人、车、路、交通环境四要素中,路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一个相对静态的因素,而与之相关的公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直接关系到公路车辆、行人的通行安全.公安交警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充分发挥公路工程技术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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