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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健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4):131-132
我国《公司法》为防止公司陷入僵局规定了司法解散制度,但司法解散将导致公司人格消灭,对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具有终极的破坏性。因此,尽量采取其他替代性救济措施打破公司僵局以避免公司解散。文章从董事会僵局与股东会僵局两个方面探索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2.
丁婷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6):187-192
公司僵局是公司特有的治理机制导致的内部运行失灵状态,与公司纯粹商业意义上的经营困难无关。因此,解散公司、结束经营并非公司僵局的必然后果。虽然司法救济公司僵局具有必要性,但司法救济本身具有局限性,应保持一定的限度。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途径只有强制解散公司一种,这种以消灭公司为代价来解除公司僵局的救济方式,成本过于高昂。我国应拓展公司僵局司法救济途径,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替代措施,强制解散公司只是在公司处于治理僵局且丧失经营能力时的最后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3.
司法解散制度的引入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司僵局的问题提供了解决途径,但它的作用并非仅此而已,它还可适用于公司压迫等其它情形。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把公司僵局作为司法解散唯一事由的倾向,特别是最高院司法解释最终肯定了这样的解读,使得司法解散适用范围狭窄单一缺乏灵活性。该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4.
王晓燕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5,(1):87-89
公司僵局乃公司的股东或董事由于对公司运营过程的决定性决策不能达成共识而产生纠纷,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或瘫痪的事实状态。公司僵局易致公司债务堆积,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我国目前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主要有调解与仲裁制度、司法解散制度、强制股权收购制度、股东的撤销申请权和查阅权制度。完善公司僵局解决措施时仍需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改进司法解散制度,重视公司章程。 相似文献
5.
王圣雪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92-95
公司僵局是公司经营过程中极易产生、在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公司治理难题.公司僵局的本质在于公司治理机构失去行动能力而无法有效从事经营活动.世界各国对公司僵局救济方式的探究中起重要作用的有:赋予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指定监管人和临时董事,引入退出权与除名权,公司分立等多种替代性措施,以及司法裁判解散等公力救济措施.各国救济路径为将多种替代性措施的私力救济作为司法介入的前提.因此,我国处理公司僵局案件时,应借鉴各国的不同方法,根据具体案情,将以上替代性措施作为裁判解散公司的前置性条件,以求更妥当地处理公司僵局问题. 相似文献
6.
姜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79-81
公司僵局是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由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管理层之间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致使公司陷入瘫痪或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形.我国在2005年颁布的新<公司法>第183条中明文规定了在此种情形下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由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公司具体形态的不同,可以采用不同的救济途径,调解就是其中之一.调解解决公司僵局更有利于僵局的解除,并降低交易成本. 相似文献
7.
江涛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2):93-95
从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来自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来自公司的制度安排和闭锁公司的组织形式。以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为基础、以法院司法介入为手段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其中赋予股东公司解散请求权是最为常见的方法。 相似文献
8.
王晓杰 《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2):77-80
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作为小股东的维护权工具和解决公司僵局的最终途径,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还是个新鲜事物,必须从诉讼程序和清算程序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为一种极端的救济手段,适用上要慎之又慎,可以有两种替代措施:一是股东代表诉讼;二是股份回购请求权. 相似文献
9.
张艳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7,(5):88-91
新《公司法》第183条创建了司法解散公司之诉制度,对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公司僵局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该条文过于原则,需要对其进行具体解释。本文在简要比较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分析公司僵局的救济机制,并着重从解释论的立场分析《公司法》第183条的定位和适用。 相似文献
10.
司法介入公司僵局处理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介入是当前公司治理中的一个必然趋势。美国在公司僵局处理之中有较为完善的司法介入方案。我国在本次公司法修订中虽然在诸多方面都有顺应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的改进,但对司法介入公司僵局处理这一问题并未予以关注。文章对公司僵局的内涵以及司法介入处理制度的存在原因进行了阐述,并在介绍美国司法介入公司僵局处理制度的同时,提出了我国所应构建的制度模式。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的不足与完善——兼评我国《公司法》第183条之规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勤法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81-83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立法的不足也是明显的,包括解散事由的过分狭窄、提起诉讼主体的单一、缺乏必要的过渡安排和前置条件的限制等,这将影响公司法在解决公司僵局、保护股东权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针对现行立法的不足,在公司法作进一步的修订之前,必须为司法操作提供合理的空间. 相似文献
12.
王双悦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4(1):48-51
2006年1月1日修改生效的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设立了诸多新的法律制度,其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司法解散公司制度,对该制度笔者首先深入剖析了司法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其次,对司法解散公司制度所处的实践困局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最后,对该实践困局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文章对司法解散公司制度进行了综合的评价及分析,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公司僵局是不能形成公司意志的一种僵持状态,这种状态对多方面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而迫切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寻找打破公司僵局的有效方法。全面修订的新《公司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拓展了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空间,但过于笼统和原则,使得司法在履行法律职责时面临诸多困境。通过对公司僵局特征的分析,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对公司僵局法律问题提出进一步的完善对策与措施。 相似文献
14.
公司的司法解散是解决公司内部矛盾的一种制度。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而发展完善起来的。与国外成熟的制度相比,我国的司法解散制度还存在不足。应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制度和立法,为我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更好的参考标准,更好地解决公司纠纷,促进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15.
李玉明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6(4):64-67
公司司法解散作为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对此做出不同回应。其理论基石是公司契约理论和股东利益落空理论,在司法权介入公司内部时,应注意处理好适度干预与公司自治下的商业判断,尊重公司和股东自治,妥善处理司法解散案件。 相似文献
16.
黄权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4):86-89
公司僵局是司法实践中常见难题,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在许多方面涉及公司僵局,对解决公司僵局问题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本次公司法在修订中也存在一定不足,需要立法加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文婧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2):117-119
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立法实际上赋予了股东在公司出现僵局酌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决定公司的去留,是新公司法现代化和完善化的表现,能达到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目的.但还不能完全解决公司僵局的问题,且其规定的司法救济途径也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18.
刘映春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9,28(1)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新修改的公司法在第183条规定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中小股东在公司陷入僵局,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时,可诉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以保护其利益.但是司法解散是对公司自治性的严重挑战,如何在平衡相关主体利益的基础上保证该制度适用的必要性和适宜性,以及如何完善与第183条相适应的有关措施,是亟须明确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20.
公司解散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受利益驱动,公司解散过程中存在着恶意处分公司资产、不清算、虚假清算、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等侵犯被解散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和谐与稳定。这些情形的存在,主要是因为投资主体或者公司实际运营者只追求利益而不负责任、市场行政管理机关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法制体系本身不完善造成的。对此,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请求: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合并或者分立后的公司概括承担民事责任;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但因债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其债权清算不能或者请求迟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