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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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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秉承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其中"从旧"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反映,"从轻"是对罪刑法定原则根本精神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禁止令、限制减刑问题的相关规定,没有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但是,有关自首、坦白、减刑、假释以及特殊累犯与数罪并罚的"跨法"适用的规定均符合现行《刑法》的溯及力规定。  相似文献   

2.
传统的自首制度仅仅适用于自然人犯罪,随着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确立,自首制度适用于单位犯罪也有实际意义。自首制度在单位犯罪中的适用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内在精神,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需要。本文是对单位犯罪适用自首的依据和单位犯罪认定条件的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认为单位犯罪应该适用于自首制度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明确、细化了对自首、立功等刑罚裁量情节的认定原则和判定原则,在司法实务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解释》中对“余罪自首”的成立条件规定为“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属于同种罪行的则以坦白论。笔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一规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且有悖于自首设立的宗旨、目的,应予重新审视并予以改正。  相似文献   

4.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现场应属“自动投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交通肇事后肇事人报警并保护现场不属于自动投案进而不能认定为自首,引发了较大争议。自首有刑法的固有价值和规范,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改变刑法对自首的认定,即使相关法规中规定了行为人有报告义务,也不影响对该行为在刑法意义上作积极评价,这不属于重复评价。同时刑法本身也无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特别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认可一般交通肇事罪中可以成立自首,这是自首制度本质和精神的体现,是司法实践中统一执法标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5.
特别自首条款的规定不违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它既符合刑法的罪刑均衡原则,又贯彻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并且还有利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在功能上的协同,不但不能否定,反而有必要扩大适用的主体范围,即对受贿犯罪也应设立类似条款。不过在刑事司法上,应注意适用该条款的限制性条件。  相似文献   

6.
交通肇事行为人只要有积极救助被害人行为就不应认定为逃逸;交通肇事后未逃逸未自动投案的行为人应直接适用刑法规定的第一档法定刑,不再重复认定自首;交通肇事后未逃逸又自动投案的应适用自首制度;交通肇事后逃逸又投案自首的行为适用自首制度,并应准确认定逃逸行为。  相似文献   

7.
论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认定思路与方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遵循罪刑相当原则和同类解释规则,应当对抢劫罪情节加重犯法条进行限制或缩小解释,从严掌握其认定范围和条件,并以符合刑法适用的实质合理性标准为依归.据此,文章结合抢劫罪情节加重犯认定中的具体争议问题,着重从解释方法层面,对于限制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标准,以及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和多次抢劫的准确认定问题,进行比较深入地研讨.  相似文献   

8.
邓忠 《行政与法》2012,(10):121-125
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存在自首问题,历来都是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一大争议焦点。各地判决不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本文认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时间、方式及目的性要求。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住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认定为自动投案,是自首制度的应有之义,符合自首的立法初衷和本质特征。其行为虽也是行政法规定的义务,但并不因此否定自首的成立,将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评价为刑法上的义务,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符合自首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9.
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应以不单独适用刑法自首条款的规定为原则,单独适用为例外。同时,对自首条款中“犯罪较轻”的认定,应结合定罪、量刑的所有情节进行综合考虑,具体到个案中,可从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自首的具体情况、对应的刑罚、其他应予从宽的特殊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10.
赵锋  宋岚 《山东审判》2005,21(4):109-110
在犯罪自首制度中,单位能否自首,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否定论者认为,法律上规定自首的主体是“罪犯”,故自首很难直接适用于犯罪的单位;我国目前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都未提及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现有的自首制度都是针对自然人犯罪而言,要确立单位自首于法无据,单位无所谓自首。肯定论者则认为,刑法并无明文规定单位犯罪不可以成立自首,因而自首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对所有犯罪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单位犯罪作为一种法定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同样也应享有自首并得到从宽处罚的机会;单位自首体现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笔者认为,既然单位已经成为与自然人并列的法定犯罪主体之一,我们对自首制度的理解就不应拘泥于自然人自首,而应将单位亦视为自首的法定主体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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