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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刑法赋予公民在国家、集体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在不能及时得到公共权力救济时,而采取防卫的权利。正当防卫对于保障国家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正当防卫的合法化根据,究竟是什么,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研究正当防卫的合法化根据及其相关问题,可以为合理司法提供理论依据,同时也可以为现存立法中正当防卫权的正当性寻找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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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司法判例认为不容许的侦查陷阱构成对被唆使者的刑罚减轻事由,德国学界则主要存在着不容许的侦查陷阱导致证据使用禁止、形成程序障碍或者构成刑罚排除事由等见解之间的争议.本文在归纳总结了各方观点后指出,在德国法体系中,不容许的侦查陷阱之所以不被容许,根本原因在于其侵犯了<德国宪法>第1条第1款所规定的人性尊严和<德国宪法>第2条第1款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并对各种见解进行了批判性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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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的解释与认定——以“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为遏制刑讯逼供,我国构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确适用的前提,是对"刑讯逼供"一词作出准确而允当的解释。"刑讯逼供"本系我国立法上之用语,国际上更为通用的是"酷刑"一语,而目前,对"酷刑"最权威的定义,来自联合国《反酷刑公约》,根据条约神圣的原则,依据《反酷刑公约》对酷刑的定义来解释刑讯逼供,基本是可行的。在司法适用上,解释和认定刑讯逼供,还应当注意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对于药物和催眠审讯,药物审讯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催眠审讯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前提下可用,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营救式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也应当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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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正当防卫问题的讨论,尤其是在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后,刑法学界就一直没有停止过,这些讨论不仅推动了我们对正当防卫的更深一步研究,而且也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刑法理论.但是对于重复侵害的行为能否成为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至今很少有人提及,本文就将通过对重复侵害概念的界定,通过对正当防卫的历史演变的考察、从正当防卫权的实质、正当防卫的时间(不法侵害的结束)等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探析,略抒一管之见,以求教于刑法学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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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死刑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世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2):101-108
出于现实中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我国现行刑法的毒品犯罪仍然保留了死刑。但是,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我们应当严格限制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从立法论角度看,出于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以及受到毒品合法化等因素的影响,我们应当力争废除我国刑法中毒品犯罪保留的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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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害人有罪”类型案件中,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适用存在困惑之处,应当考虑到刑法的现实化,从实质上对刑法第20条进行理解,从而作出合理判断;在不法侵害人未达法定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不能将其理解为“不法侵害”成立正当防卫,此时应当考虑犯罪概念的限定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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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93,(3)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上述规定,人们在刑法颁布之初曾进行过一些正面的宣传肯定,其后也曾进行过一些理论上的研讨。但是,应当看到,这种宣传和研讨还是非常肤浅的,其局限性也是很大的。它一方面基本停留在就条文解释条文的注释性范畴之内;另一方面主要局限于定性方面的研讨。这种现状与近年来刑法其他一些内容的研究进展相比,显然是不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如此繁多的刑法修改补充决定等,内容与正当防卫基本无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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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对正在侵害合法权益的人采用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关于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包括四项: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3.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不可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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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不仅仅是国际人权条约中规定的缔约国不可克减的义务,并被众多国际法律文件、判例和国际法理论通说所承认,成为一项国际强行法,任何国家和个人都不得违反.美国近年来的酷刑政策及其行为与这一原则背道而驰,对美国政府在反恐战争中使用酷刑并寻求辩护的行为应该给予否定性评价,美国政府及其部分法学学者“酷刑合法化”辩护理由不能成立.酷刑及其它残忍处罚的反人道性、反正义性决定了即便是在反恐活动中也不具备使用的必要性.酷刑禁止是一项不可克减、不可歪曲、不可动摇的国际强行法,但是将其从制度上废除到事实上根除尚需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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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罪刑法定”、“法益保护”、“责任主义”等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给“正当防卫”划出一个清晰的边界十分重要.对不同形态的犯罪行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并不相同,相比较而言,针对不作为犯罪实施的正当防卫,其时间条件应是相对特殊的.另外,在复杂的犯罪构成中,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也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讨论.在现实中,解除防卫人对于“防卫结束的特殊时间”,即正当防卫向不正当防卫转化的这个时间点的担忧与顾虑,不失为从根本上避免与防范诸多暴力性犯罪的上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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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协助一词等价于广义的安乐死,包括安乐死与尊严死两种概念.在刑法意义的分类中,死亡协助包括积极死亡协助与消极死亡协助.基于病人的自我决定权与人格尊严、法益衡量、难以被不当滥用等原因,死亡协助在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得到合法化,典型示例有德国、荷兰、我国台湾地区等.在我国积极死亡协助的合法化饱受争议,对其应当以循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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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修订,正当防卫制度被列为十大焦点问题之一纳入立法者的视野,为了更好地维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并鼓励公民自觉与犯罪活动作斗争,立法者可谓殚精竭虑。然而,刑法实施多年以来,学界及实务界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特别是刑法第20条第3款(以下简称第3款)的性质问题认识不一,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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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义刑法学的价值:一种批判性法律思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政法学刊》2016,(2):98-104
教义刑法学是德国刑法学界的一个重要的刑法概念,从字面含义上来讲,刑法应当被当做一种信仰予以遵守。但是,法律是人制定的,存在人思维上的局限性。强制性、权威性并不是法律应当被信仰的理由。教义刑法学应当是理解刑法原则与规则的一种批判性的思维理念,其信仰的并不是制定法本身,而应当是一种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理性的方法。通过对教义刑法学价值的分析,有利于对教义刑法学进行更加深入地认识,将信仰法律规则转向质疑并信仰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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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正当防卫的“无限防卫权”赵延波李蕴辉正当防卫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但权利总是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滥用正当防卫权利也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因而刑法要求实行正当防卫,必须严格遵守正当防卫的条件,尤其是防卫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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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纲领性文件与宪法的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党的最高文件与国家的宪法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前者的效力只涉及党内,而后者的效力广及全社会、全体人员、各级各类组织。党的纲领性文件与国家宪法应当而且必须保持一致。参考党的纲领性文件精神,对宪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党比宪法大”,不应当认为是由于宪法“位卑”而被迫作出修改,而是出于对宪法自身的完善,为了更好地适应变化了的情势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十五大报告对现行宪法规定有了一些重大突破,如何使宪法适应这个变化和发展了的社会情势,乃是宪法学界和法律界所面临的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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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明确规定紧急避险是一种免责事由,但其是建立在对无辜第三人法益的侵害上的,而第三人基于其阻却违法性对紧急避险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因此,第三人如何应对自身的法益损害急需学界的探讨和司法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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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只有两种,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对于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应如何认定,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与正当防卫有着诸多不同,应被认定为另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并列。但是,在我国立法尚未改变的情况下,还应依据现行法律处理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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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目的是刑事立法与司法的界限,是刑法学最为基本的问题.自启蒙以来,德日刑法目的观的不断流变表明,刑法目的由其所处的时代精神决定.在蔑视人权、专制统治时代,强调刑法目的是维护国家道义、社会伦理;在提倡保护人权、重视宪法、实行法治的时代,强调刑法目的是保护宪法性法益.当前,德日两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宪法性)法益,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应将单纯违背社会伦理而没有任何外部侵害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