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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考虑到消费者对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有合理信赖,商标及其附着商品外部性随着商标许可的扩张而加强,将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作为一项法定义务是合理的.关于质量监督义务的履行,应以“实际控制”而非“纸上控制”为标准,且实际控制的认定需采“行为主义”而非“结果主义”.当许可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此义务时,规定商标可依利害关系人申请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符合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  相似文献   

2.
我国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均表现出商标许可中产品质量责任承担的问题,该问题的实质是商标被许可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身份竞合进而导致的法律适用难题。基于对域外经验和理论的考察,试图以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保护和报偿理论证成商标许可人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体系化地厘清《产品质量法》《商标法》二者的适用关系,避免造成与商标许可人质量监督义务的混淆。最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明确商标许可中多方主体产品质量责任承担的责任内容及方式,且对现有规定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3.
范汉云 《知识产权》1990,(1):42-43,8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与被许可人签立合同,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商标,但是商标权仍归商标权人所有。商标使用许可属于许可证贸易(也称为许可贸易)的范畴。所谓许可证或许可贸易是指无论在外贸或内贸经济活动中,根据法律规定经许可后,才能进行的行为。许可让贸易包括专利许可,商标许可,计算机软件技术许可以及其它技术许可等内容。关于商标许可,各国商标法都规定有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是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条款。  相似文献   

4.
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所有人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企业行为。商标使用许可主要发生在名特优新产品产地与非名特优新产品产地间以及大、小城市企业间。 最近我们对盐城市范围内商标使用许可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调查,发现全市共有134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被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其中:全民24户,集体102户,个体8户。共有12户企业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具体有下面几个类型:  相似文献   

5.
田源 《法制与经济》2013,(10):97-99,101
在商标许可合同中,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被许可的商标商誉严重受损,导致许可人原来希望通过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扩大商标影响合同目的落空。被许可人希望借助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良好声誉更快地开拓市场的合同目的落空时,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当商标许可合同中的主要债务,一方提前表示不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其它情形,判断能否解除时,应该根据是否使原商誉落空进行判断。当商标许可合同解除后,商标商誉随着商标的转移而转移。包装、装潢的归属则需要根据包装、装潢在使用的过程中是否获得独立商誉进行判断。在商标许可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可以向被违约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6.
我国商标法仅从商标积极专用权处分,未考虑消极禁止权处分规则界定商标许可,更未考虑商标权客体的特殊性与反不正当竞争因素。商标被许可人行使诉权先天不足:独占被许可人取得的专用权不具对外效力;一般被许可人经明确授权行使请求权缺乏理论基础,且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发生冲突。只有在充分考虑商标权客体及内容的基础上,重视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才能完善商标被许可人侵权诉权规则。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下,实践中长期存在着“重注册、轻使用”的做法,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现象严重。注册商标不使用不仅有违商标注册的目的,而且导致注册商标资源的浪费。而商标识别功能的实现,是以商标的使用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既是商标权人的权利,更是商标权人的义务。注册商标权的维持也往往以持续的商标使用为基础。为了保障商标使用义务的履行,需要通过规范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督促商标权人真正地将注册商标投入使用。既让不使用的注册商标面临撤销风险,同时还应统一商标不使用的法律后果,对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全方位的权利限制。以此,强化商标权人的使用义务,既是对我国商标注册制的纠偏,同时也是在制度体系上保障商标回归其真正功能。  相似文献   

8.
商标权是企业对注册商标享有的财产权,但要使注册商标成为一项工业产权,为企业创造现实或可得的利益,则必须通过使用.商标的使用首先是指商标直接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而行销于市.此外,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同样构成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所有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运用得当,可使企业获益多多.对此,企业应予重视.  相似文献   

9.
一、引言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制度。商标许可使用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许可使用后,许可人并不丧失商标权,被许可人只取得使用权。商标权使用许可协议终止后,在协议期内被许可方所生产但仍库存的相关产品如何处理,尤其是被许可方能否继续销售该产品的问题,已引起理论界同司法界的注意。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只要产品是许可协议期限内生产的,在协议终止后,被许可人仍旧可以销售,此种销售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是合法的。同样持产品可以继续销…  相似文献   

10.
崔国斌 《知识产权》2012,(12):10-17
商标许可终止后的商誉分配是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重要问题。被许可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获得显著性之后,如果消费者认为该包装、装潢与被许可商标标示相同来源,则该商誉应属于商标许可人而不是被许可人。商标许可终止后,被许可人负有不得继续利用许可人商誉的附随义务,因此被许可人不得宣传其新商标和旧的被许可商标之间的替代关系,以实现商誉的转移。商标法要求被许可人履行这一附随义务,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经营者的表达自由。  相似文献   

11.
12.
刘洁 《知识产权》2013,(1):34-38,53
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理论研究中未给予充分重视. “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中凸显出现有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不足,通过对此案件讨论的焦点问题做出评析,并分析商标使用许可中当事人的利益博弈,提出在该制度中应引入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13.
注册商标许可人的监督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注册商标许可人的监督义务李友根我国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法为了保障商品质量,为许可人即注册...  相似文献   

14.
孙那 《科技与法律》2014,(5):850-864
我国现行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存在着判罚数额低,法定赔偿被过度适用,商标侵权赔偿的酌定情节泛化等问题。在我国新《商标法》出台后,确立了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应坚持四步骤的赔偿计算方法,使得法定赔偿成为最后的衡量依据。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上应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为辅的二元归责原则,即在商标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依据,在适用商标惩罚性赔偿时,适用过错责任。在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证明标准方面,应适用比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以防止权利滥用。最后,在商标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和衡量方面,先要对商标的价值进行评估,进而对不同种类的商标适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如果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且证据足以达到"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时便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最大限度地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同时防止侵权人未来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5.
单晓光 《知识产权》2004,14(1):56-60
TRIPs协议原则上规定了应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阻碍技术转让的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控制,而且还列举了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几种典型的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如:独占性回授、不争条款及强制搭售.但对于其他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以及不同许可合同中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是否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却留给了成员国内法自行解释,并没有明确做出强制性统一规定.  相似文献   

16.
由于《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对价格听证的规定比较粗略,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救济权等得不到真正实现,政府、企业的程序义务、违反义务等得不到真正落实,导致在政府、企业、消费者的利益三角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使得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从而遭受负外部性。价格听证中的外部性的经济法克服需要:其一,赋予消费者相应的权利并保证其实现;其二,赋予经营者相应义务并保证其实现;其三,赋予政府相应职责并保证其实现。  相似文献   

17.
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侵害了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的权益。从商标价值形成之特点看,商标普通被许可人既为适格的当事人又具有诉的利益,同时也是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之必需。建议赋予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独立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8.
在目前涉假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商标鉴定证据制度存在鉴定启动的单方性、鉴定主体地位缺乏应有的中立、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权利未受到平等对待等一系列问题,为维护知识产权,处理好维权护利刑事诉讼中打击与服务的关系,进而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中立与衡平是我国鉴定证据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9.
一、基本案情李克昌与彭浦电器厂于2001年6月19日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实用新型专利“一体化建筑消防电气控制柜”国内独家许可给彭浦电器厂实施。合同3.1条约定:本合同产品的专利技术入门费为105万元,另加销售额提成费5%。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七天内,乙方(彭浦电器厂)向甲方(李克昌)支付  相似文献   

20.
《法治与社会》2007,(1):40-40
问:今年5月,我厂与某公司签订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公司允许我厂使用其注册商标3年,我厂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由于合同未约定须报商标局备案,因此没有办理这项手续。现合同履行快一年了,该公司突然以没有按商标法规定报商标局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请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备案就无效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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