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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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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准化组织的FRAND许可政策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9家在ICT领域具有较重要影响的标准化组织的"公平、合理、无歧视"专利许可政策表明,标准化组织虽然普遍认同"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专利许可政策,但是却普遍不给出该原则的明确含义、不鉴定对标准中的必要专利权利要求、不强制相关主体披露其所知的包含在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技术、不反对专利权人针对标准实施者寻求"禁令"救济、不参与当事人之间就"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所发生纠纷的解决.这表明标准化组织的公平、合理、无歧视专利许可政策尚非常空洞,但研究这些政策有助于标准组织日后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2.
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标准与专利权的结合已成为必然,于是标准的公共性与专利权私有性的冲突便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来,特别是基于FRAND下的合理费率一直是业界很困扰的问题。本文以微软与摩托罗拉专利许可费之争为背景,详细介绍了该案中"合理无歧视"原则下许可费率计算的原则和方法,以期为我国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参考,同时也为企业如何应对标准专利问题提供可借鉴的方法。  相似文献   

3.
胡洪 《科技与法律》2014,(5):884-901
FRAND原则来源于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意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公平、合理、无歧视”地将自己所属的必要专利授权给所有技术标;位的其他专利权人和实施方。然而,由于FRAND原则自身语言的模糊性和概括性以及为“中立地位”所限的标准化组织在FRAND原则解释与判断方面的“不作为”,法院不得不成为解释和使用FRAND原则的主要平台。中国法院也对如何适用FRAND原则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有了一个相对清晰的导向。然而,对于FRAND原则的释明,法院可以更进一步确认和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违反FRAND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以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4.
合理无歧视的许可要求由于缺乏客观的衡量标准,致使标准实施人的正当利益无法得到根本的保护,可能损害市场对相关标准实施的信心。欧盟委员会在针对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作出的2004年的裁决、以及2005年末就微软履行2004年委员会裁决作出的报告中,就事实标准中知识产权许可需要符合的“合理无歧视许可”要求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对这些规则进行法律解读,可以为确定合理无歧视许可的具体内容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中常见约定被许可方保底销售最低数量的软件,不论被许可方是否完成该“数量承诺”条款,均需向许可方支付该数量对应的软件许可费.认定该“数量承诺”条款的性质,应当综合考察语言文字本身含义、合同条款的完整程度、合同关系的性质、订立该合同条款的目的和标的物属性等方面,与普通的商业包销合同区别开来.同时还应对合同实际履行状况进行全面考量,合理判定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6.
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是当前世界各国面临的突出难题,明确其判定原则和计算方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切入点。"公平、合理、非歧视"将成为我国司法、执法处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上的核心原则,在计算方法上可借鉴"合理许可费"的基本经验,并完善专利池比较法。建议继续明确FRAND的内涵与外延;增加专利许可费率参考因素: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所生产产品的行业利润和避免许可费叠加;加强构建专利池工作,发挥专利池对标准推广的促进作用及在明晰许可费率上的优势。  相似文献   

7.
FRAND原则来源于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意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公平、合理、无歧视"地将自己所属的必要专利授权给所有技术标准的其他专利权人和实施方。然而,由于FRAND原则自身语言的模糊性和概括性以及为"中立地位"所限的标准化组织在FRAND原则解释与判断方面的"不作为",法院不得不成为解释和使用FRAND原则的主要平台。中国法院也对如何适用FRAND原则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有了一个相对清晰的导向。然而,对于FRAND原则的释明,法院可以更进一步确认和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违反FRAND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以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8.
随着标准与专利技术结合趋势的增强,专利权人的私权保护与标准实施的目标追求之间矛盾凸显.依据相关法域立法目的、利益平衡原则的内在要求及实践理性,对技术标准中专利许可权保护进行合理的限制具有正当性根据.FRAND原则下,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不当然成立合同关系.我国宜区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之不同,实行不同的标准专利许可制度.标准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应考虑专利权人不能因专利纳入标准而获得额外收益等若干合理因素.  相似文献   

9.
专利一旦成为广泛应用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一般得向标准化组织承诺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FRAND条件实施许可。尽管FRAND许可条件是对专利权人的约束,但因这个承诺没有可操作性,现在有越来越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进入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华为诉IDC一案说明,标准必要专利与一般专利相比具有特殊性,必要专利权人在其专利许可市场占支配地位,权利人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或者请求法院制止专利侵权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案件凸显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交叉领域的很多热点问题,从而也带给了我们很多思考,例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第1句的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郑伦幸 《法学》2022,(5):146-158
基于私人协商定价过高的谈判成本,法院实际上承担了确定FRAND承诺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很多工作,“自上而下法”“自下而上法”“可比交易法”是目前各国法院适用的主要确定方法。现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确定路径及方法的适用,在确定依据、决策预期、考量对象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透明性、统一性及全面性问题。通过建构司法外仲裁方式,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为确认主体,将标准制定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作为规定仲裁条款的规则框架,并对现有商事仲裁程序规则中的受案范围、仲裁员选任、方法适用、结果保密等方面作出相应适配性调整和设计,是突破现有FRAND承诺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确定方法适用困境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1.
闫文军  陈敬 《中国律师》2009,(11):49-51
日前。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食品公司”)与其中方股东之一、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就双方于1999年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问题,正在贸仲进行仲裁。许可人集团公司认为,双方同时签订商标使崩许可合同(下称“繁式合同”)及其附件之一简式使用许可合同(下称“简式合同”),旨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繁式合同”中约定的许可期限超出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份合同均应被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12.
马一德 《法学研究》2022,(3):103-124
技术标准是全球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技术标准许可是国际技术服务贸易的重要内容。技术标准是经标准化组织批准、非强制执行、可重复使用的通用技术方案规则和指南。在技术标准许可定价规则尚未统一的情况下,“国家”试图强化对技术标准实施活动的控制,表现为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在裁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时适用不同的定价规则,而这些规则为国家力量的介入创造了空间。可比许可法是一种“非国家化”的技术标准许可定价规则,能集中反映消费者愿为标准必要专利支付的信息,注重参考在市场作用下业已形成的许可费水平,从而克服分摊式专利价值评估方法的缺陷。可比许可协议的识别、可比许可协议中许可费信息的披露以及复杂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情形中隐性单向许可费率的解析,是可比许可法适用的关键。专利劫持和技术标准化价值等问题的澄清,有利于认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范围,打破对部分可比许可协议参考价值的质疑,确保可比许可法适用的稳定性。作为一项由市场主导的技术标准许可定价规则,可比许可法有助于定价规则的“非国家化”,在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间形成“规则共识”。  相似文献   

13.
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披露政策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9家在ICT领域具有较重要影响的标准化组织的专利许可政策表明,大多数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披露政策不符合其普遍认同的"公平、合理、无歧视"专利许可政策.在专利披露的主体、内容、时间以及强制性等方面,多数标准化组织的政策尚非常空洞,离理想状态还有很长的距离.  相似文献   

14.
“王老吉”商标纷争的是是非非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加多宝集团是“王老吉”商标的被许可人,经过其十多年的精心培育与巨额营销,“王老吉”商标从价值寥寥飙升至干亿之巨,此时,广药集团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所有人,是否可以无条件收回商标许可?商标在许可期间因被许可人的宣传推广所产生的增值价值,应当在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割,否则有违市场之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15.
我国专利技术许可费收取现状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曼 《电子知识产权》2010,(6):31-34,40
专利技术许可的许可费收取是许可合同中的重要一环,它关系到许可双方的切身利益.由于缺乏相关数据,我国专利技术许可的学理分析一直停滞不前,现有成果又大多集中在专利价值评估方面.至于后续的许可费用应如何收取、是否有客观衡量标准加以规制等等问题尚未解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结合百余例国内专利许可合同纠纷.从实证角度剖析我国专利技术许可费收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与意见.  相似文献   

16.
阐述了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存在“不质疑条款”的原因及其对许可实践的影响,进而介绍、分析了美国法和欧盟法对“不质疑条款”效力问题的规定.美国法从“鼓励对无效专利提出异议”的联邦专利政策优先于州合同法上的禁止反悔原则的角度,认为专利许可当中的“不质疑条款”无效,但其它类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当中的“不质疑条款”有效.欧盟法律根据清除无效知识产权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认为就具有“重大价值”的专利所订立的许可合同中的“不质疑条款”无效,但对专有技术而言, “不质疑条款”有效.我国应借鉴欧盟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但不宜借鉴“重大价值”标准.  相似文献   

17.
《现代法学》2015,(3):104-114
延展性许可费条款是存在于研究工具专利许可协议中的一种许可费计费模式。延展性许可费条款被合理适用时能够对市场竞争产生一定的积极效应,若延展性许可费条款被滥用并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损害,则可能产生抑制竞争的负面效果。因此,需要对延展性许可费条款的内在法律机理进行剖析,以明确延展性许可费条款的合理适用界限、违法特征以及规制手段。为利于获取相关产业发展所需的基础性技术,我国应适度借鉴域外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法制特点不断引导和完善延展性许可费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18.
FRAND承诺是标准制定组织为专利权人创设的一种普遍性的义务.一方面,标准制定组织通过创设这种义务可以避免自身卷入具体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另一方面,这种普遍性的义务能够为标准实施者提起诉讼进入司法解决通道提供一块“跳板”,为标准实施者提供了请求的依据.FRAND承诺的价值不在于直接确定具体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而是通过FRAND这样模糊的表述使得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都能够实现利益寄托.当发生纠纷以后,FRAND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原则性的指导,但司法机关无法直接依据FRAND原则确定具体的许可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需要法院在个案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而将抽象的FRAND原则具体化后才能够确定.  相似文献   

19.
考虑到消费者对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有合理信赖,商标及其附着商品外部性随着商标许可的扩张而加强,将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作为一项法定义务是合理的.关于质量监督义务的履行,应以“实际控制”而非“纸上控制”为标准,且实际控制的认定需采“行为主义”而非“结果主义”.当许可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此义务时,规定商标可依利害关系人申请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符合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  相似文献   

20.
正摩托罗拉与微软之间旷日持久的专利官司,由于直接涉及到标准与专利中的合理无歧视许可承诺兑现和认定的核心问题,再加上所涉标准的重要性和双方的业界地位,因此广受业界瞩目。这场官司涉及到的专利是摩托罗拉所持有的H.264视频编解码标准和802.11无线局域网标准中的必要专利,摩托罗拉认为微软在其Windows系统和Xbox游戏产品中都使用了这些专利。这场缠斗最初开始于2010,当时微软主动发起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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